-1-##县#局公园管理用房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名称:###公园管理用房维修工程合同工程名称:###公园管理用房维修工程施工单位:####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编号:市零维合园林〔2015〕?号签订日期:2015年5月2日-2-发包方:##县城乡综合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县恒达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公园管理用房维修工程1.2工程地点:##县凯西公园(3号管理用房)1.3资金来源:城市维护费第二条工程承包方式、范围和内容2.1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料机消耗、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环境保护、包甲方对业主的所有承诺及业主对甲方所作的规定、约束等”的包干方式,全面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2.2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内墙面刷白、破损门窗更换、外墙面补贴瓷砖、卫生间地面贴瓷砖等维修。第三条合同工期3.1合同工期:本工程于2015年5月2日开工,至2015年6月12日竣工,共42个日历天。3.2工期延误时,每延误一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0.02万元,按日累计。3.3如遇不可抗力影响,不可抗力消除后,工期顺延。3.4发生不可抗力,乙方有责任积极组织抢补措施并相应调整计划,尽一切可能保证工期。3.5除不可抗力因素及施工中遇特殊情况,经甲方书面书面同意以外,均不得延长工期和要求增加费用,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3-第四条合同价款4.1本工程发包价按财政评审价下浮8%确定,为人民币:9346元(大写:玖仟叁佰肆拾陆元整),最终结算价款以审计结果为准。4.2本工程计价方式为:据实结算,计价方式中包括工程税金。4.3本工程结算由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天内编制完毕,并递交甲方进行结算审核,审核无误后乙方形成正式的工程结算书(报告)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结算资料一式3份。第五条工程质量5.1本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5.2工程施工质量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等国家、行业标准执行。5.3乙方必须严格按设计单位、甲方认可的本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工程文件规定要求组织施工。5.4甲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将对本工程的质量进行不定期的巡查,在巡查过程中发出的质量整改通知书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完毕。同时乙方自行承担其整改部分增加的费用和工期拖延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六条工程量变更6.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增加或调减工程量.6.2确需变更工程量的,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工程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6.3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工程变更书面意见后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程序,在3日内作出工程量变更决定,并向乙方发出是否同意变更的指示。甲方不同意变更的,乙方无权擅自增加或调减工程量,否则甲方有权对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认可,对调减工程量的工程视为不合格工程。-4-第七条保险和安全施工7.1乙方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及县有关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规定,施工期间必须认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安全事故发生。7.2乙方须对参与本工程的所有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和其它事故所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和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7.3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第八条工程款支付8.1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计完毕后90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不留尾款。8.2如由于乙方原因,乙方中途退场停止施工,甲方和乙方的价款结算,按已完成的工程量的80%结算。8.3本合同结算价款审计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九条双方代表9.1甲方委派赵敏为甲方驻工地代表,乙方委派谢长宽为乙方驻工地代表,共同履行合同的各项规定,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及其他事宜。乙方在未经甲方允许的情况下,不允许私自更换乙方驻工地代表。第十条工程验收及保修10.1当工程按合同要求全部完成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套,其中一套必须是原件。10.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5日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3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当在限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整改后重新验收。-5-10.3竣工日期为乙方完成所有合同工程内容,并经甲方、乙方等各方验收通过签字的日期。承包内容中任何一项分部分项工程未完工或经各方组织的验收,经整改后评定仍未通过的延误,均视为工期延误。10.4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30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工程完整的结算书(包括工程量计算书)和结算资料一式/份。第十一条附则1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议,并应形成书面补充合同,才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11.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1.3本合同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3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甲方:(公章)乙方:(公章)地址:##县##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工程负责人:经办人:经办人:电话:现场负责人:传真:电话:0838-7209277开户银行:传真:0838-7209277账号:开户银行:账号: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