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布部门:市场处信息来源: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4-10-27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建工发〔2014〕420号各区(开发区)、县(市)住建局、市建委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浙江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建建发〔2014〕338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杭州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实际,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确保两年行动取得实效。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10月22日杭州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工程质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民经济投资效益、建筑业可持续发展,更关乎百姓的安居乐业与社会的长治久安。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力助推我市和谐社会的建设,根据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分别制定的《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及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杭州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通过两年专项治理行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作用,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创新完善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使全市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二、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杭州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我委成立由市建委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组成的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全市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研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工程质量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处理,对违法违规企业、人员在资质资格方面的处理作出决定。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长:丁狄刚主任副组长:裘新谷、王荣富、董天乐副主任成员:董学群(工程处)郭群(市场处)杨茂成(设计处)褚烨(房开处)章建苗(法规处)许建林(城建处)严晓鹰(科技处)王萌(市质安监总站)戴国琴(市建筑企业管理站)朱和宽(市招标办)杨亚奎(市城建培训中心)徐胜(市城建材料采购中心)陆开林(市造价和投资办公室)潘凌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工程处),负责组织、协调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具体工作和相关信息、总结报送日常工作,董学群兼任办公室主任,郭群、王萌、戴国琴兼任副主任。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规建局要成立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领导机构,组织辖区内企业、项目开展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本部门颁发资质、资格的企业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资质、资格和市场准入方面的处理。各相关企业要成立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组织机构,具体组织本企业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对本企业所有在建项目开展全面自查自纠,确保工程质量治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三、重点工作任务及分解根据上级制定的《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及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建设行业实际,对重点工作任务及责任处室进行分解明确(责任处室中第一位为牵头处室)。要求各项工作的牵头处室、单位要负责结合管理职责细化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其他各成员处室和直属单位也应根据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和本处室、单位的工作职责,明确工作目标,安排工作进度,落实相关责任人。具体工作涉及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动做好协调对接,协同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确保将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抓出成效。(一)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1、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质量终身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要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必须依法选择参建队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科学确定合理工期,及时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施工单位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严格实行见证取样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实行质量管理标准化。监理单位要充分发挥过程控制作用,认真审查进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勘察单位要加强工程勘察现场和室内试验质量控制,确保勘察成果真实准确。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强化设计文件技术交底和现场服务。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图纸坚决不予审查通过。质量检测机构要客观、公正出具检验报告。(工程处、市场处、法规处、城建处、设计处、房开处、市质安监总站)2、明确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各方责任主体要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规定,建立健全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终身责任和追究方式追究其责任。(工程处、市场处、法规处、城建处、设计处、房开处、市质安监总站)3、严格落实施工项目经理责任。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更换项目经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发现项目经理违反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对相应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行政处罚及记分情况应当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及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平台上公布。(市场处、工程处、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市质安监总站)4、推行质量终身责任“两书一牌”制度。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于已经进行勘察、设计或正在建设的工程,各方主体要补签授权书、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于新开工的工程项目,一律严格按《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按省住建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建建发〔2011〕221号)要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于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工程处、设计处、城建处、市质安监总站)5、建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建设单位要建立以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基本信息、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为主要内容的信息档案。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保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确保信息档案制度落实到位。(市城建档案馆、工程处、设计处、市场处、房开处、城建处、市质安监总站、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6、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对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责不到位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依法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并按市建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09〕111号)要求,记入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同时应将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及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平台上公布。(市场处、工程处、设计处、房开处、法规处、市质安监总站)(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各类建筑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停工,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市场处、设计处、工程处、法规处、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市质安监总站、市招标办)2、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承发包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对《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的宣传和学习,切实把握认定标准,准确认定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对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合同不予备案。(市场处、工程处、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市质安监总站、市招标办)3、开展全面检查。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立即对所有在建项目开展全面自查,查找、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承发包情况开展全面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有无违法发包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有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出借资质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或个人有无挂靠行为。对存在以下情况的,要进行重点检查:一是有群众投诉举报的项目;二是排查中发现有问题企业承建的其他项目;三是排查中发现有问题的项目。(市场处、工程处、城建处、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市招标办、市质安监总站、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4、严惩重罚各类违法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外,还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采取限期不准参加招投标、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不得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等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市场处、法规处、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市招标办)5、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让公众了解和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鼓励公众举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处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结果一律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及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平台公布,并适时通过当地媒体进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介的作用,震慑违法行为,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守法意识。(市场处、设计处、房开处、工程处、法规处、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市质安监总站)(三)加强源头管理,着力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1、切实提升工程勘察质量。建设单位要指派本单位见证员或委托第三方见证员采取旁站方式,对勘察外业作业人员的资格和勘探点、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原始记录等外业工作进行检查、核实,未进行外业见证或勘察成果与外业见证记录不符的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要完善勘察外业备案管理制度,勘察单位要在外业工作前48小时通过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飞行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勘察单位列入重点监管范围。(设计处)2、切实提高工程设计质量。设计单位要在勘察报告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不得随意更改设计,降低标准。要深化施工图设计深度,完善质量通病控制点做法。要加强建设工程现场服务和管理,在建设工程施工前,确保设计交底详尽到位,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要认真履行验收职责,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设计的应要求施工单位予以纠正。(设计处、工程处、市质安监总站)3、加强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图审机构责任,对审查人员不具备条件、审查程序不规范、审查质量不高的图审机构,要依法做出处理。要全面推行施工图审查网上统一受理制度,积极推进摇号等公平公正的送审方式。要实施勘察前置审查,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先将勘察文件报审,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不得作为工程设计依据。(设计处)(四)多措并举,突出抓好工程实体质量通病防治1、加强施工过程的管控。加强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