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习题集1、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个方面。2、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3、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4、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利,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5、承包建筑工程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6、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7、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筑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8、施工现场安全是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当资质条件的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9、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排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10、综合单价法,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11、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1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涉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13、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企业编制。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14、工程量计算(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报告后14日内对以完成工程量核实完毕,并在核实前一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的,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未按规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的,核实结果无效。(2)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以完成工程量的报告之日起14日内未完成工程量核实的,从第15日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是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15、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最高限价,是指发包单位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招标文件、现场实际情况、国家和本省标准、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方案,以省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标准、计价办法、工程量计算规则等为依据,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的市场价格信息等计算出的建筑工程造价。16、发包单位向建筑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提交《竣工结算备案书》和《竣工结算更正意见书》17、《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组成。总则包括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其他规定。分别按照合同标的不同,将合同分为15类,即: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18、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19、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1)要约及其有效的条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要约应当符合如下规定:a.内容具体确定;b.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会有要约邀请。所谓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和相对人同意后受其约束的表示,在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书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3)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20、招标人对以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应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22、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23、联合招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4、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25、《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国家实行并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26、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27、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28、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29、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30、诉讼时效: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31、保险收益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32、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30%。33、全面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工程项目,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依法公开招标。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3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35、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3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招标人提交招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日。37、合同履行的原则:a.全面履行的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38、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在家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3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要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但其中关于设施许可、企业资质审查和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规定,也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40、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a.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b.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c.需要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d.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e.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f.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g.建设资金已经落实;h.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1、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已完成的建筑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42、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