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溪口水电站项目部工程质量巡视检查和质量验收管理办法编写:工程组审查:龙曲波批准:曹胜前二00六年五月株溪口水电站项目部工程质量巡视检查和质量验收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株溪口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工作水平,提高验收工作质量与效率,规范验收有关工作程序,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规程规范,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验收办法适用于株溪口水电站枢纽主体工程、附属工程的验收,临时工程的验收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包括施工准备工作的检查、施工过程的检查、分部工程验收、合同工程交(完)工验收、工程阶段验收、达标投产考核、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等,不能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的尾工单项工程,可单独进行竣工验收。株溪口工程截流阶段验收已完成,不包括在本办法内。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查与验收主要包括1、准备工作检查;2、过程质量检查验收;3、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4、工程消缺或质量事故处理后的检查验收;5、交接验收签证检查等。第五条株溪口水电站工程严格执行质量检查和验收制度,严禁未经检查合格的工程进入下一道工序或投入使用。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第六条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必须依据现行的国家和行业的规程、规范、标准、集团公司及五凌公司有关规定和合同的要求进行。第七条工程蓄水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工程竣工安全鉴定。第八条株溪口水电站工程接受湖南省水利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质量监督,在工程蓄水、机组启动阶段验收和枢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必须有相应阶段的质量监督报告。第二节验收工作目的第九条检查已完成工程是否符合现行规程规范、施工承包合同、监理机构核发的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的要求。第十条检查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制造安装有无缺陷,及对缺陷的处理。第十一条检查工程投产、运行或运用条件。第十二条按照株溪口水电站各阶段验收要求完成中间验收。第十三条批准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尽早发挥工程投资效益。第十四条批准项目工程完工决算和完工验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将工程移交业主,验收资料归档。第三节验收工作依据第十五条株溪口水电站工程验收工作依据为:1、株溪口水电站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工程设计文件2、《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委函能源[2003]1311号);4、《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原电力工业部1997年1月)5、《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电综[1998]219号)6、《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试行)》(国电水质监[2000]1号)7、《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试行)》8、现行国家规程、规范、行业技术标准9、五凌公司有关质量管理、质量验收的办法、规定10、株溪口水电站工程有关质量管理、质量验收的办法、规定以上规程、规范、标准在使用中应使用其最新版本。第十六条各单位工程、专项工程竣工验收执行相应的行业评定、验收规程。第十七条株溪口水电站工程验收规程执行的规程、规范按照以下原则。1、分部工程验收执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其余验收规程执行《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2、各工程项目工序质量检验、评定、分部工程验收执行现行标准,各类标准的优先次序为:株溪口水电站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的技术标准(规程、要求)、电力行业、水利水电行业标准、相应工程项目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第四节验收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八条工程项目的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十九条全部工程项目的过程工序检查验收、评定及单元工程评定由该项目的监理机构组织。根据该项目的性质,业主按国家规程、规范要求视情况参加。第二十条分部工程由监理单位组织进行联合检查验收,业主、设计、施工等单位均应参加,并签署意见,由监理单位签署验收结论。第二十一条单项工程验收:由业主会同各参建单位组织验收委员会。第二十二条工程蓄水验收:由省发改委委托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湖南分公司或其它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第二十三条机组启动验收:由业主会同湖南省电网公司共同组织启动验收委员会。第二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以下各项验收工作完成以后,业主向中国电力投资集团湖南分公司提交申请,由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湖南分公司组织竣工验收。1、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由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湖南分公司或其它单位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2、库区移民专项验收由湖南省移民局会同业主组织验收委员会。3、环保专项:由业主委托湖南省环保局负责组织。4、消防专项:由业主委托地方消防主管部门完成。5、劳动卫生:由业主委托湖南卫生厅负责组织。6、工程档案等方面:由湖南省档案局或委托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湖南分公司负责组织。第二十五条株溪口水电站项目部作为建设单位的现场派出机构,在单项验收、阶段验收、专项工程验收过程中,主要负责承担并组建“验收工作组”、工程验收资料的收集汇编、会议准备、其它配合工作等。资江公司负责规划、组织与协调,具体负责阶段验收的批文申请、计划安排下达、专家联系、会议的组织与协调,验收合同的谈判签订等。第二十六条主标合同工程交(完)工验收由资江公司主持,株溪口水电站项目部负责配合工作。第五节施工过程检查与验收第二十七条株溪口水电站工程质量检查包括工程原材料质量检查、施工准备检查、施工过程检查、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单元工程质量检查等。第二十八条株溪口水电站工程使用的各类材料,均应有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材质证明和质量检验合格证等。工程使用的各类材料进场后,施工(安装)单位必须按合同和规范取样检验,检验成果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抽样检验。对施工单位的检验中发现的问题,监理单位抽样复检。不合格材料不得使用于工程。第二十九条准备工作检查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并上报施工组织措施和技术方案,保证所使用的设备、原材料、工器具和计量器具等已经检验合格。监理单位着重检查施工单位有关施工组织措施和技术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对主要材料、设备的准备和质量情况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下达开工令。第三十条施工过程检查,由施工单位班组、施工队、项目部三级检查合格后提出申请,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施工过程检查应满足检查规范化、记录表格化、成果整理微机化的要求。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第三十一条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合同要求,组织进行巡视、巡检和旁站监理,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监控,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操作。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按合同要求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旁站监理应有专门的旁站记录和专用检测记录表格,记录旁站项目、旁站时间、施工方法、资源配置、现场施工负责人;施工过程的主要情况、检测项目及检测成果;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处理情况;改进意见、旁站结论等。旁站记录及检测表格应采用实名制签证。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旁站记录进行检查、审阅并签署意见。第三十三条对工程重点部位,应加强对关键工序的质量检查,实施爆破“准爆证”,灌浆“准灌证”等制度,加强过程质量控制。第三十四条每个单元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质量检查,监理单位应进行复检、评审,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过程质量控制,杜绝同类问题的重复发生。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应监督实验室的试验,并按规定频数取样试验形成独立的资料系列。施工单位各类检测试验资料应按月统计分析,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各类试验检测资料,发现问题应及时研究并采取处理措施。第三十六条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不得自行处理,必须报告监理单位,对缺陷进行认真检查、鉴定。处理措施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报监理,监理审查批准后,施工单位组织按审批意见进行处理。监理对处理过程实施控制,处理完成后由监理组织检查验收。第三十七条单元工程评定是验收工作的基础。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由施工单位按三检制要求进行自检后提出评定申请,监理单位进行抽检并核定质量等级。单元工程评定应在单元工程完成后及时进行。第三十八条隐蔽工程验收由施工单位自检后提出验收申请,由监理单位组织进行。对于一些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实施“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方联检制。验收资料必须齐全,参加验收人员必须实时、实名制签证。四方联检中任何一方对基础验收提出的异议,必须在处理完毕后重新验收,不得以“保留意见”留下隐患。第六节分部工程验收第三十九条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以单元工程评定结果为基础。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应在该分部分项工程中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全部单元评定质量合格,且相应单元验收评定资料、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及监理工作资料、原材料检测试验、设备出厂及安装、调试试验等已整理并提供备查后进行。第四十条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1、鉴定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2、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3、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处理期限。4、对分部工程验收进行签证(鉴定)。第四十一条分部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签证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或阶段验收的依据和资料组成部分,必须按竣工验收标准制备。第四十二条分部工程验收应在该分部工程中的所有单元工程完建后的1个月内进行。第七节单项工程验收第四十三条单项工程验收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竣工验收。部分单项工程竣工前已经建成,能独立发挥效益且需要提前投入运行的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投入使用验收;除此之外的单位工程应在工程完成后及时进行竣工验收。第四十四条投入使用验收和竣工验收分别应具备的条件、验收主要工作及单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按有关规范执行。第四十五条单项工程验收应在该单项工程内的所有分部工程完建后2个月内进行。第四十六条个别单项工程延期建设或缓建,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待该单项工程建设时再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第八节工程蓄水验收第四十七条工程蓄水是指截断通过导流建筑物的水流,拦河大坝开始挡水,水库蓄水,标志着主体工程即将发挥效益。工程蓄水前应进行验收。第四十八条工程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并形成相应阶段的质量监督报告。质量监督报告必须提交验收委员会并作为工程验收文件存档。各参建单位必须配合湖南省水利厅水利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做好质量监督工作。第四十九条蓄水阶段验收前必须进行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它是工程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第五十条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达到《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蓄水验收条件,并且供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基本准备齐全。第五十一条蓄水阶段验收程序:1、株溪口水电站项目部在计划蓄水时间6个月前,向资江公司提交蓄水验收初步计划。2、资江公司计划蓄水时间5个月前,向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交申请报告。3、资江公司根据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湖南分公司的批文,成立验收委员会,并与大坝安全鉴定单位签订鉴定合同,且配合省移民局完成蓄水阶段库区移民验收。4、召开验收委员会预备会议,根据会议精神,下达通知给工程建设各单位,明确任务分工。5、株溪口水电站项目部督促有关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报告并汇编,协助、协调大坝安全鉴定及库区移民验收有关问题。6、株溪口水电站项目部负责成立现场验收小组,并指导进行工作。7、提交大坝安全鉴定报告及库区移民验收报告交蓄水验收委员会。8、验收委员会组织蓄水验收工作及有关会议,通过蓄水验收。9、资江公司负责将蓄水验收鉴定报告报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湖南分公司备案。第五十二条资江公司负责组织建设各方,针对鉴定报告中提出的工程安全问题和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验收委员会。第五十三条工程蓄水阶段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申请和批复、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及验收鉴定书格式等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范》(DL/T5123-2000)执行。第五十四条蓄水阶段验收应在大坝蓄水安全鉴定后的3个月内进行。第九节机组启动验收第五十五条水电工程的每一台水轮发电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安装完毕后,在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