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7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培训手册一、政府采购概念、立法目的和宗旨、基本原则(一)政府采购的概念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1、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情形(1)(《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2)(《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3)(《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六条)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4)根据国务院、国家卫计委的有关规定,药品由卫计部门实行不受政府采购法规范的药品集中采购。2、非政府采购(1)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2)根据我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的规定,目录以类的一些采购项目没有达到相应的数额标准的。(二)政府采购的立法目的和宗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三)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二、政府采购基本法制框架(名录)(一)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行政法规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三)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四)全国性政策制度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5、集中采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6、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7、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8、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9、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10、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1、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12、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13、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14、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15、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16、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7、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18、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19、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21、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2、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23、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4、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5、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26、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7、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28、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29、关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30、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3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3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33、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3(五)四川省政策制度文件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5、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办法6、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7、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的通知8、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9、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10、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意见11、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12、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1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流程的通知1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协议供货采购实行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有关事宜的通知15、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单位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16、关于废止《四川省省级定点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十一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7、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18、省级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19、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及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21、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22、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23、四川省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4、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25、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26、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实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7、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28、四川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29、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建立健全背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30、关于加强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31、四川省政府采购货物项目招标文件范本32、四川省创新产品远期约定政府购买暂行办法目前:财政厅正在制定或者修订《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实施办法》、《财政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指导意见》以及非招标采购方式范本等。三、政府采购基本常识4(一)政府采购的体制设计1、监督管理主体(1)财政部门是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针对具体的政府采购进行业务上的监督和管理。(2)监察部门是监督部门,主要针对政府采购中属于被监察对象的“人”的监督。(3)审计部门是监督部门,主要从审计角度对政府采购单位进行审计监督。2、执行主体(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社会代理机构。(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二)政府采购组织模(形)式《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三)政府采购市场规则全国统一自由市场。《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全面、及时、统一、有限公开制度。《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五)政府采购政策功能1、《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护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52、《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六)政府采购回避制度《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包括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采购人员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后主动回避。(七)政府采购活动基本流程编制(批复)政府采购预算—备案采购实施计划—确定采购活动组织实施主体—确定(提供)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邀请供应商(公告、抽取、推荐)—发售采购文件—递交投标/响应文件—组建评审委员会—开标、唱标、评标/谈判/询价/磋商—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布采购结果公告—签订(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支付采购资金。另外,针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在有供应商质疑、投诉的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还要作出质疑答复、处理投诉,当然,这不属于政府采购的基本采购流程范畴。(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6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