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标志:构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目的:改革传统的企业管理体制,实现政企分开;在实践中科学构建符合国有企业特点,又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国有企业运作效率、改善经营绩效、增强市场竞争力,推动企业实现科学发展本次讲座的基本内容一、现代企业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解析(一)现代企业制度与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及关系。(二)如何实现公司的法人治理及其主要模式二、国企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历史回顾及现状(一)国企改革发展的历史回顾(二)公司法中关于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三)中央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及领导班子建设情况三、我省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概况四、现代企业制度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途径研究(一)完善省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目标。(二)国内外一些先进做法和经验(三)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改进方向和具体措施。(四)国有文化企业法人治理机构与领导班子建设的思路和方向一、现代企业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解析(一)现代企业制度与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及关系;(二)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其主要模式。现代企业制度与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及关系;►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概念:是一种新型企业制度,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式,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基本特征新型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概念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为保证其正常运行,以股权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内部组织系统以及彼此相互关系的运作体系。狭义法人治理结构指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法人治理结构在企业治理中的具体实践►股东将其资产交由董事会托管;►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拥有对经理层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经理层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监事会是公司的专门监督机构,对董事以及经理层实施监督。►各个层级都有自己的内部组织系统,加上彼此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便构成统一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的管理功能这种架构解决了委托者和受托者之间的代理关系,在公司中构建起责权明确、互相监督的代表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机构,形成公司内部的权利制衡机制,并且能够使公司法人有效运转起来,因而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二)法人治理结构其主要模式公司的治理是通过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和活动实现的,在这种机构的设置和活动当中,法律的原则是分权制衡,就是要用不同的机构来行使不同的权利,在它们之间形成一个分工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其目标就是实现公司经营的最高效率和最大限度的安全。各种法人治理结构的共同特征►机构法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必要依法设立不得随意撤除,法,包含公司法律制度和公司章程;►职责法定职责法定是指职责分工依据相关公司法律及公司章程决定,各组成部分职责权限不是固有的,其唯一来源是股东会授权。各组成部分不是完全自治自行其是,也不是分权,而是股东会授予的事务管理权。事务管理权的限度在于股东会授予多少权力,各组成部分就享有多少权力,不存在“剩余权力”,各机构权利职责界限清晰不得混同。►协调运转各组成部分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有效运转。►有效制衡各部分、层级、利益主体在协调配合下根据职责实现制衡。公司治理结构的几种模式第一种是美国模式。在股东会之下只设立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由董事会来兼任监督的职能。这种模式最突出的法律特点,就是它的董事会是一身二任,既有管理经营的职能,又有监督的职能。第二种是德国模式。它的结构是股东会行使决策权,董事会行使执行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但它的董事会不是由股东会来选任的,而是由监事会来选任的。股东会选任产生监事会,监事会再选任产生董事会,形成了一种相互制约的链条性结构。第三个为日本模式。这种模式是在上述2种模式基础上改造的,基本的结构是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的业务是由董事会中的代表董事执行,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赋有监督职能,形成了双重监督的格局。各种模式的共同特征无论哪种模式,都是为了建立一套管理公司的分权制衡体制,主要解决谁来决策、决策什么,谁来执行、执行什么,谁来监督、监督什么的问题。从现代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学说和制度来理解的话,董事会行使的是公司的“立法权”,经理层行使的是公司的“执法权”,监事会行使的是公司的“司法权”。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就是实现公司内部各权力机关之间权力的合理分配与有效制衡。这是关于公司治理的基本模式。各种治理模式的共同特征都是为了建立一套管理公司的分权制衡体制,主要解决谁来决策、决策什么,谁来执行、执行什么,谁来监督、监督什么的问题。从现代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学说和制度来理解的话,董事会行使的是公司的“立法权”,经理层行使的是公司的“执法权”,监事会行使的是公司的“司法权”。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就是实现公司内部各权力机关之间权力的合理分配与有效制衡。这是关于公司治理的基本模式。二、国企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历史回顾及现状第一个阶段是从80年代初开始。在这期间,国有企业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企业,改革的主要手段是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只涉及微观主体的改革,宏观层面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几乎没有触及。这一阶段的探索表明,仅从企业层次着手是建立不起现代企业制度的,也难以搞活企业,必须从宏观层面出发,建立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从整体上搞好国有企业。二、国企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历史回顾及现状第二个阶段是从1988年到2002年。为了从体制上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新模式,国务院于1988年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局(隶属于财政部),但在实际运作中,由于涉及国有资产的各个部门都没有放权,如资产权归财政部、投资权归国家计委、日常经营归经贸委管、人事权归企业工委管,造成了习惯上被称为五龙治水的局面,多个部门可以对同一个企业发号施令。二、国企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历史回顾及现状1993年,中央召开十四届三中全会,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正式提出并阐述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问题,将国企改革目标确立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出“要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1997年,在相继召开的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一中全会上,对前几年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国企改革作了总结,进而强调“要用3年左右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摆脱亏损困境,力争在20世纪末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时隔2年,在1999年召开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上做出了一个重要决定,即《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二、国企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历史回顾及现状第三个阶段是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后。2002年,党的十六大再次提出国有资产管理的问题,并明确要求:“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专门的国有企业管理机构,管人、管事和管资产相结合,权利、职责和义务相统一。”2003年4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国务院国资委的成立,首先解决了国有产权代表缺位的问题,并享有国有资产股东权利。经过近年来的探索和实践,特别是伴随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在国资委的积极推动下,国有企业大多完成了公司化改制,建立了相对规范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二、国企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历史回顾及现状第三个阶段是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后。2002年,党的十六大再次提出国有资产管理的问题,并明确要求:“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专门的国有企业管理机构,管人、管事和管资产相结合,权利、职责和义务相统一。”2003年4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国务院国资委的成立,首先解决了国有产权代表缺位的问题,并享有国有资产股东权利。经过近年来的探索和实践,特别是伴随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在国资委的积极推动下,国有企业大多完成了公司化改制,建立了相对规范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二)公司法中关于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的《公司法》是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于2005年10月27日颁布,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的立法理念更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制度构建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股东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层面的制度支撑。1、关于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三个层次、四个部分组成:公司权力机关-股东会(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解决代理问题的制度安排,信任托管机构董事会一般职责(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经营管理执行机构经管管理层(总经理/首席执行官)一般职责(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监督机关监事或者监事会一般职责(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法律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1、有限责任公司机构设置方面《公司法》具体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3至13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2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2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