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配件采购、检验、使用、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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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龙泽百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厂内)北京国际汽车贸易服务园区F区15号联系电话:010-57795366、57795388传真:010-57795399机动车配件采购、检验、使用、公示制度一、适用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及用车维修企业,均应执行机动车配件采购、检验、使用、公示制度。二、配件采购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配件采购登记制度,记录配件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产地等,并查验、保留产品合格证、购货发票等相关证明和原始凭证,严禁采购假冒伪劣配件和三无产品。三、配件检验(一)机动车维修企业应设置专职配件检验人员,负责机动车配件入库前的检验;(二)机动车维修企业采购的机动车配件应按照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分类入库存放;(三)经检验不合格的配件要做好标识,单独存放,及时处理。四、配件使用(一)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配件出、入库管理档案,并实行配件出库领用登记制度;(二)配件在使用、安装前应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使用的配件在规定的质保期内;禁止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三)机动车维修过程中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并做好登记。处理特殊配件如废电瓶、废机油等应符合环保要求;(四)托修方自带机动车配件(材料)维修车辆,承、托修双方应当面清点配件数量、质量,详细记录相关信息,并经双方确认;(五)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如实告知托修方在维修作业中更换配件等信息,并经托修方确认。五、配件公示(一)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向托修方公示维修作业中更换的配件信息,公示的内容至少包括:配件名称、编号、产地(进口、国产)、制造厂、价格等项目;(二)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托修方选择;(三)机动车维修企业应为托修方提供检索、查询机动车配件相关信息,为机动车用户辨别真假配件提供便利。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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