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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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实施《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5-05-04信息来源:宁波市规划局浏览次数:683字号:[大中小]甬规字〔2015〕45号各有关单位:《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已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甬政发〔2015〕47号),现予发布,请各单位认真贯彻实施。宁波市规划局宁波市公安局2015年5月4日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第四条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第二章配建指标及相应规定第五条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大类中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Ⅰ居住Ⅰ-1商品房、拆迁安置房车位/100m2建筑面积1.051.5Ⅰ-2经济适用房、限价房0.53.0Ⅰ-3公租房、集体宿舍0.24.0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3%以上为地面停车位;套型面积超过300m2/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第六条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大类中类小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Ⅱ办公Ⅱ-1行政办公≥25000m2核心区车位/100m2建筑面积0.61.5其他区1.0<25000m2核心区0.8其他区1.2Ⅱ-2其他办公(包括物业办公)核心区0.7其他区1.0新建建筑面积≥25000m2的行政办公类项目应在停车配建基础上增设公共停车场(不计入配建),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数量不宜小于配建机动车位总数的20%,并在地块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第七条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大类中类小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Ⅲ商业Ⅲ-1综合商业核心区车位/100m2建筑面积0.72.0其他区1.0Ⅲ-2大型超市核心区1.02.0其他区1.2Ⅲ-3专业市场1.21.5Ⅲ-4零售网点0.42.0注:1、本大类中,涉及超市的商业建筑,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归入Ⅲ-4零售网点类,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且小于3000平方米的归入Ⅲ-1综合商业类,大于等于3000平方米的归入Ⅲ-2大型超市类。2、其他商业建筑(除专业市场外)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归入Ⅲ-1综合商业类,小于1000平方米的归入Ⅲ-4零售网点类。第八条文体场所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大类中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Ⅳ文体场所Ⅳ-1大型体育场馆车位/百座6.020Ⅳ-2中小型体育场馆3.030Ⅳ-3影剧院6.010Ⅳ-4会展用地车位/100m2建筑0.93.0Ⅳ-5博物馆、群艺馆、科技馆、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面积0.84.0Ⅳ-6娱乐性体育设施1.44.0注:1、本大类中,Ⅳ-1大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Ⅳ-2中小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2、Ⅳ-1大型体育场馆选址可根据交通影响评估结果确定配建车位数。第九条宾馆、餐饮、娱乐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大类中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Ⅴ宾馆、餐饮、娱乐Ⅴ-1宾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0.82.0Ⅴ-2餐饮、娱乐1.52.0宾馆内附设的餐饮、娱乐设施应按Ⅴ-2类计算后进行累加。第十条医院、福利院等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大类中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Ⅵ医院、福利院Ⅵ-1市、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车位/100m2建筑面积1.23.0Ⅵ-2社区医院、独立诊疗所0.52.0Ⅵ-3疗养院0.41.0Ⅵ-4福利院、养老院0.30.9第十一条教育设施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大类中类计量单位教工机动车停车位学生接送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Ⅶ教育设施Ⅶ-1大中专院校车位/百学生4.0--50Ⅶ-2中学车位/班0.80.820Ⅶ-3小学0.61.23.5Ⅶ-4幼儿园0.51.01.5学生接送停车位宜在学校用地范围内独立布置,其出入口可不计入基地机动车出入口。第十二条游览场所的建设工程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大类中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Ⅷ游览场所Ⅷ-1城市公园车位/公顷占地面积1050Ⅷ-2主题公园2050游览场所内附设的餐饮、商业等设施应按相应建筑类别计算后进行累加。第十三条工业仓储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类别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参考值)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参考值)Ⅸ工业厂房、仓储设施车位/100m2建筑面积0.22.0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应在配建车位中明确配建公共停车位,配建公共停车位应相对独立,成片设置,设置位置应方便使用,在配建车位总量中所占比例不应小于下表规定。类别配建公共停车位比例Ⅰ居住2%,配建要求超过20个可按20个配建Ⅱ办公Ⅱ-1行政办公(<25000m2)20%Ⅱ-2其他办公15%Ⅲ商业Ⅲ-1综合商业、Ⅲ-2大型超市70%Ⅲ-3专业市场、Ⅲ-4零售网点50%Ⅳ文体场所70%Ⅴ宾馆、餐饮、娱乐70%Ⅵ医院70%Ⅷ游览场所70%第十五条建筑工程配建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下表规定。车位类型建筑类型停车位配建指标装卸车位Ⅰ居住每100m2建筑面积设置0.01个,最高5个Ⅱ办公每100m2建筑面积设置0.01个,最高3个Ⅲ-1综合商业、Ⅲ-2大型超市、Ⅲ-3专业市场每100m2建筑面积设置0.02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m2,增设1个;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m2,增设1个Ⅳ-4会展用地、Ⅹ工业厂房、仓储设施按照具体生产条件或需求确定Ⅴ-1宾馆每100m2建筑面积设置0.0125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16000m2建筑面积增设1个出租车车位Ⅱ办公每100m2建筑面积设置0.01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15000m2,增设1个Ⅲ商业每100m2建筑面积设置0.04个Ⅳ-1大型体育场馆、Ⅳ-2中小型体育场馆每1000个座位设置1个Ⅳ-3影剧院每300个座位设置1个Ⅳ-5博物馆、群艺馆、科技馆、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Ⅳ-6娱乐性体育设每100m2建筑面积设置0.02个施Ⅴ-1宾馆每100m2建筑面积设置0.01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12000m2建筑面积,增设1个Ⅴ-2餐饮、娱乐每100m2建筑面积设置0.04个Ⅵ医院每100m2建筑面积设置0.02个Ⅶ教育设施学生接送车位可设置成出租车车位(临时上下客停车位)形式大客车车位Ⅳ-1大型体育场馆、Ⅳ-2中小型体育场馆每1000个座位设置1个Ⅳ-5博物馆、群艺馆、科技馆、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每100m2建筑面积设置0.02个Ⅴ-1宾馆每100m2建筑面积设置0.03个,超过6个时,每增加8000m2建筑面积增设1个Ⅶ教育设施24班及以下的学校至少设置2个学校大客车车位,24班以上的学校至少设置3个学校大客车车位,大专院校至少设置3个Ⅷ游览场所每1公顷占地面积设置1个无障碍停车位当停车位数小于等于5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2个,不足25辆时可设1个;当停车位数大于50辆且小于等于30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5个;当停车位数大于300辆且小于等于50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8个;当停车位数大于50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总停车位数的2%除装卸车位外,其他特殊停车位均可计入配建停车位数;装卸车位配建指标按大型汽车计,其它特殊停车位可折算成小型汽车停车位数。第三章指标适用第十六条本规定停车配建指标为建设工程需要达到的最低标准。第十七条下述几种情况,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工程所在区位、周边道路状况、公交服务水平等因素对其停车配建指标另行规定,并在地块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一)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历史风貌区;(二)城市核心区零星插建项目及城市特定区域重要建设项目;(三)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等综合交通枢纽及周边区域;(四)紧邻已建、在建轨道交通站点或《宁波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3~2020年)》确定的轨道交通站点的非居住类建设项目。(五)其它需要对停车配建指标做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第十八条在同一建设工程中包含不同类别建筑物的,应按不同指标分别计算停车泊位,再进行累加。办公和居住相混合且停车泊位相通用的建设工程可对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进行适当折减,两类性质分别计算各自需要达到的配建停车泊位数量后,配建停车泊位较少的一项,可按该项计算停车泊位数的70%计入总共需要达到的停车配建泊位数。第十九条医院、住宅小区不应采用机械式停车库,体育场馆、影剧院、商业等具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宜采用机械式停车库。其他建设工程确因用地紧张需采用机械式停车配建的,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宜超过其配建停车泊位总数的60%,地下机械式停车位按其车位数的80%计入总停车数,地面机械式停车位按其车位数的90%计入总停车数。第二十条结合建设工程设置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宜与配建车位分开设置,如公共停车场设置于地下室,应方便使用,设置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地库出入口。第二十一条在用地范围内设置公共自行车网点的建设工程,可按公共自行车与配建非机动车1:3的比例折减非机动车配建数量,且不应超过配建要求总量的30%。公共自行车网点应设置于地面,便于使用,单点规模不宜小于15辆。第二十二条既有建筑改变使用性质,应按改变后的使用性质计算停车配建指标。改、扩建项目的改、扩建建筑部分应按本规定配建停车位。第二十三条地下空间作为商业服务业、市场、文化娱乐、体育等对外经营性用房的,该部分建筑在停车配建计算时按实际面积计算。第二十四条村镇建设用地、特殊用地等建设工程停车配建可参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规范执行。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用名词定义如下:配建停车场:指各类建设工程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设工程内各类人员及访客提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公共停车场: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公共停车服务的停车场。配建公共停车位:指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中,对外开放、供访客使用的停车位。建筑面积:是指按照《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计算的计入容积率面积(第二十三规定除外)。核心区:由三江口核心区和东部新城核心区组成,其中三江口核心区为由环城北路—中兴路—铁路围合成的区域;东部新城核心区为由世纪大道—通途路—福庆路—铁路围合成的区域。其他区:除核心区外的其他区域。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原《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已取得有效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在2016年7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可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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