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不含企事业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制度,加强内务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军队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条令。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之一,是规定军人职责、军队内部关系和日常生活制度的法规。由军队最高领导机关或领导人颁发全军执行。军队生活的准则,是进行行政管理的依据。目的在于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内部关系、正规的生活秩序,培养严整的军容、优良的作风、自觉而严格的组织纪律,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2002年3月23日)编辑本段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军人宣誓第三章军人职责第一节士兵职责第二节军官职责第三节首长职责第四节主管人员职责第四章内部关系第一节军人相互关系第二节官兵关系第三节机关相互关系第四节部队(分队)相互关系第五章礼节第一节军队内部的礼节第二节军人和部队(分队)对军外人员的礼节第三节其他时机和场合的礼节第六章军容风纪第一节着装第二节仪容第三节举止第四节军容风纪检查第七章对外交往第八章作息第一节时间分配第二节连队一日生活第三节机关一日生活第九章日常制度第一节行政会议第二节请示报告第三节连队内务设置第四节登记统计第五节请假销假第六节查铺查哨第七节军官留营住宿第八节点验第九节交接第十节接待第十一节证件和印章管理第十二节保密第十章值班第一节值班制度第二节值班人员一般职责第三节交接班和换班第十一章警卫第十二章零散人员管理第十三章日常战备和紧急集合第一节日常战备第二节紧急集合第十四章装备日常管理第十五章财务和伙食、农副业生产管理第一节财务管理第二节伙食管理第三节农副业生产管理第十六章卫生内务卫生第一节个人卫生和保健第二节室内和室外环境卫生第十七章营区及房地产管理第一节营区管理第二节房地产管理第十八章野营管理第十九章安全工作第一节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节常见事故预防第二十章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和国歌、军歌的奏唱第一节国旗的使用和国歌的奏唱第二节军旗的使用第三节军徽的使用第四节军歌的奏唱第二十一章附则附录编辑本段内容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制度,加强内务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军队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条令。第二条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不含企事业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武装起来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的任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以毛泽东军事思想和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是军队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其基本任务是:使每个军人明确和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军队良好的内外关系,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保证军队圆满完成任务。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实行官兵一致、军民一致、军政一致的原则,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证军队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国家,忠于社会主义。第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以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牢固树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永远是一支战斗队的思想,把提高战斗力作为军队内务建设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好经常性基础性工作,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切实增强军队在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作战能力。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政治工作的生命线地位。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发挥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教育,使部队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革命军人,塑造军队文明之师、威武之师的良好形象。第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军队的条令、条例统一内务建设的各项工作和规范军人的行为,实施正规的严格管理,增强军队的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纪律性,保持军队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在管理教育工作中应当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官兵一致,尊干爱兵;发扬民主,依靠群众;严格要求,赏罚严明;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道正派,不分亲疏;艰苦朴素,廉洁奉公;干部带头,以身作则;团结紧张,严肃活泼;拥政爱民,军民团结。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新时期国家和军队建设的发展以及军事斗争的需要,探索新特点,充实新内容,创造新方法。第十条各级首长和机关对本条令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按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检查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第二章第二章军人宣誓第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十二条军人宣誓,是军人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公民入伍后,必须进行军人宣誓。军人誓词是: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我宣誓: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严守纪律,英勇战斗,不怕牺牲,忠于职守,努力工作,苦练杀敌本领,坚决完成任务,在任何情况下,绝不背叛祖国,绝不叛离军队。第十三条军人宣誓的基本要求:(一)宣誓时间,应当在新兵政治审查和身体检疫复查合格之后,但不迟于入伍(入校)后90天。(二)军人宣誓,部队以连(营、团)为单位,由连(营、团)首长主持召开大会实施;军队院校由学员队或者院校首长主持召开大会实施。(三)军人宣誓前,部队(分队)首长应当对宣誓人进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性质、宗旨、任务、军人使命等教育。(四)宣誓必须庄重严肃,着装整齐。宣誓地点尽可能选择在具有教育意义的场所。以团为单位进行宣誓时,通常举行迎军旗和送军旗仪式。(五)军人宣誓,可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六)宣誓结束后,宣誓人应当在所在连队的宣誓名册上签名。连队首长将宣誓名册呈交部队首长,由部队首长签名后交司令部存档。第十四条军人宣誓大会的程序通常是:(一)宣誓大会开始。(二)奏唱军歌。(三)主持人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四)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五)宣誓人代表讲话。(六)其他代表致词。(七)首长讲话。(八)奏唱《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歌。(九)宣誓大会结束。宣誓时,若举行迎、送军旗仪式,迎军旗在宣誓大会开始后进行,送军旗在宣誓大会结束前进行;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词。第十五条军人退出现役前,士兵通常集体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军官可以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通常与宣布退役命令一并进行,其基本要求和程序参照本条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第十六条举行军人宣誓和向军旗告别仪式时,应当将军旗置于显著位置;没有授予军旗的单位可以使用军徽。第三章第三章军人职责第一节士兵职责第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的一般职责(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顽强,坚决完成任务。(二)刻苦训练,熟练掌握手中武器和技术装备。(三)努力学习政治,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四)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五)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六)积极学习科学文化,提高文化素质。(七)积极参加体育训练,锻炼身体,增强体质。(八)遵守安全规定,保守军事秘密。第十八条士官除履行士兵一般职责外,还必须精通本职业务,以身作则,协助军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在完成各项任务中发挥骨干作用。第十九条士兵的专业职责,由总部或者军区、军兵种制定。第二十条非军官(文职干部)学员按照本条令第十七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二节军官职责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的一般职责(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二)服从命令,一切行动听指挥。(三)积极学习军事、政治、科学文化,不断提高现代作战的指挥能力,坚决完成作战任务。(四)精通本职业务,积极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五)熟练掌握和认真管理所配备的装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六)尊重士兵,爱护下级,团结同志,处处做士兵的表率。(七)热爱人民群众,尊重人民政府。(八)严格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遵守安全规定,防止事故、案件。第二十二条文职干部按照本条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二十三条军官和文职干部的专业职责,由有关条令、条例规定。第五十三条军械员兼文书职责(一)领发和登记全连的武器、弹药、器材和军械装具。(二)管理连队集中存放的武器、弹药、器材和军械装具,严格执行安全规定。(三)检查了解全连武器装备的使用、保养和保管情况,并给予技术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四)及时送修损坏的军械和器材,按照规定回收、上交旧品(废品)和缴获的军械、物资。(五)填写和保管全连军人登记表、名册和规定的报表。按时准确统计、上报连队实力。(六)领发、登记和保管条令、条例、文件、教材和教具、文具。第五十四条给养员职责(一)熟悉和掌握供应标准,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驻地有关供应规定。(二)领取和采购粮秣、副食品、燃料和炊事用具。(三)协助司务长和炊事班长调剂好伙食。(四)及时清理单据,向司务长结账。第五十五条卫生员职责(一)抢救、治疗、护理伤病员,护送伤病员及时就诊。(二)按时组织预防接种、服预防药,指导卫生防病工作,督促全连执行各项卫生制度。(三)进行卫生宣传教育,负责连队的卫生防护和自救互救训练。(四)指导炊事班搞好饮食卫生,负责饮水净化和消毒。(五)经常了解驻地疫情,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并采取防疫措施。第五十六条通信员职责(一)准确、迅速地传送命令、指示和报告,按时传递文件。(二)熟记有关单位的番号、代号,熟记口令、路标、信号和敌我识别标记。(三)熟记有关首长和单位的位置、距离、路线以及沿途情况。(四)及时取送、分发报刊和邮寄品。第五十七条相当于团的单位的各类主管人员的有关专业职责和院校学员队领导的职责,由有关条令、条例规定。第四章第四章内部关系第一节军人相互关系第五十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不论职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第三节机关相互关系第六十七条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是部队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工作的领导机关,应当在本级首长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第六十八条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的建设和业务工作提出要求,及时通报情况,检查指导工作。下级机关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进行建设和完成业务工作,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报告工作。第四节部队(分队)相互关系第六十九条没有隶属关系的部队(分队),由于驻地、配置地域或者执行任务相邻时,构成友邻关系。友邻部队(分队)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团结,遇事协商解决。战时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配合,密切协同。第七十条部队(分队)之间,根据上级命令或者指示,可以构成支援与被支援、配属与被配属等关系。构成支援与被支援关系的部队(分队),应当从全局出发,严格执行协同计划,协调一致地行动。担任支援任务的部队(分队),应当积极支援,坚决完成任务;被支援的部队(分队),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协同配合。当部队(分队)配属给某一单位时,即与该单位构成临时隶属关系,一切行动应当服从该单位首长的领导和指挥。第七十一条部队(分队)乘舰(船、艇)航运期间,遇险情、敌情时,一切行动应当服从编队指挥员(舰、船、艇长)的领导和指挥。第五章第五章礼节第一节军队内部的礼节第七十二条为体现军队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