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展政策与法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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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政策与法规重庆大学出版社第6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概述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四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六节违约责任第六节会展合同会展政策与法规重庆大学出版社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我国《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六章会展政策与法规重庆大学出版社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六章会展政策与法规重庆大学出版社第一节合同概述2、合同的特征(1)合同主体法律地位平等(2)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合同设立的目的和宗旨。(3)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第六章会展政策与法规重庆大学出版社第一节合同概述二、我国《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应定位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的合同法是调整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之间的民事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律,并且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六章会展政策与法规重庆大学出版社第一节合同概述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合同合法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第六章会展政策与法规重庆大学出版社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一、订立合同主体的资格二、合同的形式三、合同的内容四、要约和承诺五、合同的履行原则第六章会展政策与法规重庆大学出版社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一、订立合同主体的资格“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该条规定明确限定了合同主体的范围,即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六章会展政策与法规重庆大学出版社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二、合同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国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第六章会展政策与法规重庆大学出版社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三、合同的内容法律关系具有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而其中的内容要素就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到合同,其内容就是指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它们主要由合同条款加以规定,有些则由法律规定而产生。第六章会展政策与法规重庆大学出版社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与履行1、合同权利请求权、给付受领权、相对权、平等性2、合同义务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第六章会展政策与法规重庆大学出版社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四、要约和承诺1、要约(1)要约的概念(2)要约的构成条件2、承诺(1)承诺的概念(2)承诺的构成条件第六章会展政策与法规重庆大学出版社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五、合同的履行原则1、适当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3、经济合理原则4、情事变更原则第六章会展政策与法规重庆大学出版社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生效二、无效合同第六章会展政策与法规重庆大学出版社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章会展政策与法规重庆大学出版社第三节合同的效力合同法律效力的体现:1、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2、合同对第三人的拘束力第六章会展政策与法规重庆大学出版社第三节合同的效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六章会展政策与法规重庆大学出版社第三节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的法律特征:1、违法性2、国家干预性3、不得履行性4、自始无效性合同无效包括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六章会展政策与法规重庆大学出版社第三节合同的效力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六章会展政策与法规重庆大学出版社第三节合同的效力效力待定合同(1)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做出的超出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合同交易,该类交易只有在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方为有效。(2)无权代理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3)无权处分行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六章会展政策与法规重庆大学出版社第四节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一、合同的变更二、合同的转让三、合同的终止第六章会展政策与法规重庆大学出版社第四节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一、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六章会展政策与法规重庆大学出版社第四节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二、合同的转让1、合同权利的转让2、合同义务的转让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第六章会展政策与法规重庆大学出版社第四节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三、合同的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混同第六章会展政策与法规重庆大学出版社第五节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概述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三、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四、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第六章会展政策与法规重庆大学出版社第五节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概述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合同一旦生效以后,其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地、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第六章会展政策与法规重庆大学出版社第五节违约责任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在实践中过错推定原则已成为司法机关判定违约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所谓过错推定原则,是指一方违反合同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如无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则推定违约方具有过错并负违约责任。第六章会展政策与法规重庆大学出版社第五节违约责任三、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1、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2、约定免责事由第六章会展政策与法规重庆大学出版社第五节违约责任四、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2、违约金责任3、定金责任4、损害赔偿责任第六章会展政策与法规重庆大学出版社第六节会展合同一、会展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常见会展合同第六章会展政策与法规重庆大学出版社第六节会展合同一、会展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会展合同的概念2、会展合同的特征(1)双务有偿合同(2)无名合同(3)要式合同第六章会展政策与法规重庆大学出版社第六节会展合同二、常见会展合同1、展会展位申请合同2、展会展位租赁合同3、展览设备购买合同4、会展服务合同5、会展买卖合同6、会展物流服务合同第六章会展政策与法规重庆大学出版社典型案例某电子产品展会主办方,在展会期间积极收集有关参展商的销售信息,并主动联系对相关电子产品有兴趣的购货商,促成了若干在参展商与购货商之间的买卖合同。但是,当主办方向参展商与购货商主张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时,参展商与购货商不承认主办方是他们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只愿意给付一点好处费。三方协商不成,展会主办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章会展政策与法规重庆大学出版社问题:(1)展会主办方能否与参展商、购货商共同构成一种合同的当事人?如是,其名称和含义又是什么?(2)如果你是法官,应如何判决?会展政策与法规重庆大学出版社简要分析(1)能。该合同应为会展物流服务合同。会展物流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为展会主办方一方与参展商、购货商共同一方,其合同关系的内容是指展销产品从参展商经由会展中转流向购买者的物理运动过程,它是展销活动供、需双方以外的第三方组织者所提供的一种具有后勤保障功能的服务,由会展组织者在综合会展现场多个供需对应体的信息要求后,统一指挥、统一安排、统一协调的会展物资流通体系。会展政策与法规重庆大学出版社(2)应做出确认判决,即确认主办方为会展物流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当事人的平等权利,参展商、购货商应当履行对主办方所应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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