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及时、科学、有效应对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xxxx省森林防火条例》、《xxxx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xxxx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三)适用范围xxxx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处置工作。(四)灾害分级森林火灾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1。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一)县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及职责县人民政府设立县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武部长、县林业局局长、县公安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县林业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监察局、县民政民宗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工局、县商务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县文旅局、县气象局、县武警中队、县应急办、县公安消防大队、县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1.主动参与、积极配合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2.领导和指挥较大、一般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3.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州有关部门报告森林火灾事态变化情况,按规定适时向社会公布。4.根据需要,向州人民政府和州林业局、驻瓮武警部队及外县(市)请求支援和帮助。5.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二)县森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县森防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县森防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2.掌握全县森林火情动态,接收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分析森林火灾情况,研判森林火灾发展趋势,向县森防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执行县森防应急指挥部决定。3.按照县森防应急指挥部指示,召集县森防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协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定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开支。5.向县森防应急指挥部提出对实施应急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6.修订完善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7.完成县森防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三)县森防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职责县政府办及县应急办:督促协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工作部门(单位)做好森林防火应急准备工作;负责森林火灾信息报送,综合协调火灾扑救工作。县林业局:负责指导全县森林防火工作,对森林火灾的扑救提供技术咨询;组织人员扑救森林火灾及对森林火灾案件进行侦破和查处;负责做好森林防火知识宣传和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工作。县公安局:负责组织火灾发生地公安民警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维持扑火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县发改局:负责监督、检查全县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计划的实施;协调安排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监督执行。县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加强森林防火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县农工局:负责规范和指导农事用火管理,防止因农事用火引发森林火灾;指导做好受火灾威胁农作物的抢收及灾后生产自救。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快速高效调配车辆,安全运送扑救人员和物资到达火灾现场。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各学校特别是林区学校开展森林防火知识教育;协同有关单位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指导做好受森林火灾威胁中小学校学生的转移安置工作。县民政民宗局:负责指导做好森林火灾受灾人员的生活救助工作;承办追认烈士的申报、审批和伤残等级评定等工作。县住建局:负责督促、指导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各类绿地的防火规划设计方案,并协调实施。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期间灾民所需生活用品等的供应保障工作。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天气实况,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同时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发布工作。县移动、电信、联通公司:负责提供应急通讯保障,确保森林火灾现场通讯畅通;根据需要向社会公众发送森林防火公益信息。县工信局:负责林区工矿企业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县监察局:负责对森林火灾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县文旅局:负责森林防火公益宣传、森林火灾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加强舆情监测并正确引导舆论;配合景区主管部门做好应急防范的指导工作,做好受灾景区旅行者疏导救援工作。县安监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县监察局:负责依法依规追究森林火灾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组织预备役部队、民兵和驻瓮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县森防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四)现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1.根据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森防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森林火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2.现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通常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社会维稳组、后勤保障组、舆论宣传组等若干小组,具体负责森林火灾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三、监测预警(一)监测监控1.县森防应急指挥部要充分利用县域内的瞭望塔(哨)、“中国森林防火网”和气象部门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及高火险天气预警等,建立森林防火监测、预测机制。2.县森防应急指挥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可以划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场等区域的特定范围为常年禁火区,并向社会公布。3.县森防应急指挥部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高火险期和危险区域的监督管理,适时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落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重点对以下对象进行监测监控:(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场等区域。(2)林区公路沿线。(3)林区墓地聚集区、公墓区。(4)林区及林区边缘重要设施、仓库、油库、加油站、气站、炸药库。(5)林区周边村寨、居民居住区等。4.县森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森林火灾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5.林业部门会同气象部门负责做好气象卫星遥感火点监测,按时提供长、中、短期天气趋势分析,及时做好森林火险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发布高火险天气预警;指定火灾现场附近气象台、站适时进行天气监测预报;根据天气条件做好人工增雨作业。(二)预警发布发生森林火灾时由县森防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等级标准见附件2。(三)预警措施1.发布蓝色预警后,预警地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3)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监测、宣传等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和物资。2.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后,还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火灾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4)调集森林火灾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5)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森林火灾应急义务。四、信息报告(一)基本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森林防火办公室要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办公室报告森林火灾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二)责任主体及时限规定1.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后,必须立即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森林防火部门报告。2.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在森林火灾发生后30分钟内,向县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3.县人民政府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森林火灾发生后1小时30分内,向州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部门报告。五、应急响应(一)分级响应程序1.县森防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应急响应工作程序:(1)县森防应急指挥部接到森林火灾信息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请求支援的报告后,立即作出准确判断,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2)县森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与乡(镇)、办事处保持联系,掌握火情动态,及时向县应急办和有关部门、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情况。(3)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县森防应急指挥部视火灾情况指导、协助开展处置工作。(4)发生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县森防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措施,迅速部署应急行动。(5)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报导,组织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舆情引导。2.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县森防应急指挥部通知后,按照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处置措施。3.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1)准确分析研判森林火灾性质、发展趋势,发生森林火灾时,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监测森林火灾动态,并及时报告州森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发出紧急救援请求。(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3)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社会稳定。(4)迅速执行州人民政府或州森防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二)应急处置措施1.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时,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立即调动半专业、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起始阶段,并报告至县应急办和县森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县人民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扑救火灾,抢救受伤人员,转移可能受到伤害的群众。(2)加强森林火灾动态实时监测,及时调度火情信息,分析原因,科学预测灾情发展趋势。(3)及时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群众的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县森防应急指挥部除采取“(二)应急处置措施”中“2”所述措施外,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请求州人民政府或州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增援,并积极配合州派出的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火场清理。森林火灾扑灭后,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严防死灰复燃,经检查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三)应急响应终止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1)森林火灾全部扑灭。(2)火场清理验收合格。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终止按以下程序实施:(1)一般森林火灾扑灭后,由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2)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州及州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六、后期处置(一)调查处理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结束后,县级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应当对一般森林火灾组织调查,较大森林火灾由州级人民政府林业部门组织调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调查,县人民政府积极配合。(二)善后处置森林火灾发生地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按照森林火灾造成的后果,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迅速组织派出所、社区、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对森林火灾涉及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造册,制定安置方案,妥善进行安置。对因参与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救治和抚恤。(三)总结评估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森林火灾事件应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