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修正案经股东会决定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一、原章程为:第一条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出资,设立制定本章程。现变更为:第一条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共同出资,设立制定本章程。二、原章程为:第七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姓名或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1、居民身份证2、居民身份证现变更为:第七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姓名或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1、居民身份证2、居民身份证三、原章程为:第八条股东认缴用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出资方式1、2.5万元50%货币2、2.5万元50%货币(以上股东出资于2010年5月8日前一次性足额缴付)现变更为:第八条股东认缴用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出资方式1、2.5万元50%货币2、2.5万元50%货币。四、章程其余条款不变。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