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答疑手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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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答疑手册(二)31.问:5.1.6条规定:“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请问:净高超过6m的房间应该采取甚么划分措施?不用划分防烟分区了吗?答:净高超过6m的房间不用划分防烟分区,所以也就不必采取划分措施。y因为:净高6m及其以下的房间,空间较低,烟气沿室内顶板或吊顶向四周扩散及沉降的速度均较快,其结果必然是扩大受灾面积。为延缓其扩散速度并限制其扩散范围,故而需要划分防烟分区,并通过防烟分区内的排烟井道将其及时排至室外。净高大于6m的大空间厅、堂,由于空间较高,储烟量相对较大,烟气水平扩散及沉降速度均较慢,从而为人员疏散争取了宝贵时间。加之高大空间屋顶排烟系统的及时排烟,能够切实保障逃生者的安全。这一点,我们从真实的高大空间演艺厅节目演出时的火灾试验中也得到了有力的证明。K$Z%L'^%a;N32.问:根据第5.2.3条,防火墙上可用甲级防火门窗.在设计中需要采光又必须设防火墙的部位可否用防火玻璃代替防火墙?答:如果能够满足防火墙的各项要求,可以用防火玻璃代替防火墙。但是,具体操作难度较大。理由:无论“高规”还是“建规”,对防火墙的技术指标要求都是相当严格的,因为它并非一堵普通的防火隔墙,而是承担着保障整个防火分区的安全性和独立性之责任。除耐火性能外,还有着非常重要的受力要求和安装位置要求,以确保纵向立面任何部位均能满足3.00h以上的耐火极限和“规范”所要求的“防火墙的构造应使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必须“高出屋面”或“凸出墙面”的要求。33.问:我公司装修的好多大规模商场、超市,都是先做整体大面积吊顶,然后在吊顶下面砌筑隔墙。本来,这是一个既省工,又省料、并且便于吊顶内管、线敷设的优化装修程序。但是,消防部门最近在检查防火时,硬是指责我们违规,强令拆除吊顶,把墙砌满到梁下,有必要吗?答:十分有必要。消防部门的指责和强令要求是完全正确的,建议你们不折不扣地立即按当地消防部门的指令整改。理由:我讲个真实故事给你听:2002年,香港C女士携4岁女来京旅游,下榻xx宾馆。一日,母外出,女独留室内,孤寂间,偶见大陆火柴,视为罕物,频划之以为嬉。飞火引燃窗帘。女惊惧,掩门逃之。烟速满室,继由天花吸顶日光灯凹槽蔓入吊顶。因各房之间顶棚相通,继而漫入隔壁屋内,致该室一女童俯床毙命,口鼻处血漫床单。所以,《高规》5.2.6条明确规定:“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该条的条文说明也明确指出:“根据某些现有高层建筑发生的问题和火灾的经验教训,要求走道两侧的隔墙、面积超过100m的房间隔墙、贵重设备房间隔墙、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隔墙以及病房等房间隔墙均应砌至梁板的底部,不留缝隙,以阻止烟火流窜蔓延,不致使灾情扩大。”34.问:“高规”中关于“不宜”的术语太多,不好把握。诸如4.2.3、4.2.4条“......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m。”、5.1.6条“......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6.1.7条......“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等等不胜枚举。能否具体说明一下可放宽到什么程度?答:编写“规范”,用语是比较严谨的。甚至每一个标点符号的使用都非常考究。本“规范”中的“不宜”一词的使用,也是较为慎重的。在附录B中,对“不宜”一词亦有明确的解释,即“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允许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至于把握到甚么尺度,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就上述所举的例句而言,多为长度。在我们调研过程中,请教过一些业内专家日常审图所把握的尺度,充其量放宽到百分之一、二左右;对于另外一些有条件去做的情况,仍坚持首先选择。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再考虑退而求其次。例如:内地XX市,建审机关在执行6.1.14条“建筑高度超过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时,考虑到本市经济不甚发达,便没有要求每幢超高层建筑都设屋顶直升机停机坪,而在沿海XX市,由于经济较为发达,原则上都要求设置了屋顶停机坪。35.问:我设计的21层住宅楼,1~2层的商业网点大部分符合要求,一小部分面积超标。消防支队要求我们设两个安全出口,合理吗?根据“高规”新修订的6.1.8条要求,不是已经放宽到只只对公共建筑才有面积要求吗?是否消防支队要求过严,或者仍按老规范执行的?答:消防支队是在依法行政,所提要求是正确的。理由:如果所有商业服务网点都符合规定,该楼定为居住建筑,是有法可依的。关键问题是,由于商业服务网点的面积超标,造成该楼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即由住宅楼变成了商住楼。我们知道:商住楼属于公共建筑范畴,按照“高规”6.1.8条“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m2时,可设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m。”要求,你的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已经超过300m22b0i7r0G8T$[%n$c,根据百人疏散指标,要求你们增设出口是理所当然的。36.问:1.相邻防火分区防火墙上的门是否可计入疏散宽度?我们认为:不论到哪个防火分区,人员都要通过楼梯疏散,疏散宽度应只计单跑楼梯宽度,是吗?答1:相邻防火分区防火墙上的门不可以计入疏散宽度。“高规”6.1.1条明确规定:“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同时也指出:在符合6.1.1.3条规定的面积要求(地下室出外)的前提下,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高规”6.1.12.1条对地下室、半地下室规定如下:“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述两条都提到防火墙上的防火门可以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就防火分区之间的重要性来讲,在防火墙上开窗实乃无奈之举。然而,在保障疏散安全的前提下,经济实用也是建筑设计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设置两个安全出口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本区失火,可以双向疏散,缩短了疏散时间;而更重要的目的是,当本区的任何一个安全出口被烟火封住,还有另外一个安全出口可以逃生——即“狡兔三窟”之意。这也就是为何防火墙上的门不可计入疏散宽度的基本道理。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本区的百人疏散指标只能按一个安全出口计算宽度。而计算结果则应用于两个安全出口。答2:逃生路线的设计应按最有利提高疏散速度的方案综合布局,所以,你们认为的“不论到哪个防火分区,人员都要通过楼梯疏散,疏散宽度应只计单跑楼梯宽度”是正确的。37.问:一幢18层普通住宅,每层3个单元,每层建筑面积小于1000m2,地下一层设停车库。依照新规范6.1.1.2条规定设计,每单元均设一座疏散楼梯,单元之间为防火墙。在消防专用梯的设置问题上,规范6.3.2条规定: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应设一台。本工程每层面积小于1000m2,是否可以仅在一个单元内设置一台消防电梯?此事规范中并无明确说明。请问此类情况应如何掌握?答:看来,您对每层建筑面积的概念理解错了。根据上述工程设计来看,每个单元为一个防火分区,它不应该是同层三个单元的面积相加之和不大于1500m2时,应设一台,而应该理解为每个单元内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应设一台。可想而知:三个单元是不能共用一台消防电梯的。所以,6.3.3.1条规定:“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38.问:“高规”第6.1.1.2条规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个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可设一个安全出口。这是否意味着每个单元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单元?在设计中能否理解成多个单元相加只要不超过第5.1.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面积就可以作为一个防火分区来设计?答:1)是的,6.1.1.2条的本意就是将每个单元作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分区。2).在设计中不可以将其理解为多个单元相加,然后再按表5.1.1去平均分配防火分区。H2^5F*V0c`0T05版高规6.1.1.2条中“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请问?若设有封闭阳台时,单元与单元之间阳台的隔板是否要求是防火墙?阳台的窗间墙和窗槛墙是否也要求大于1.2m?答:您所说的这种设计方式比较常见,即两个单元之间的隔墙位置恰恰也是两个封闭阳台之间的共用隔墙。这种情况下的阳台隔板,其耐火极限应能满足3.00h的要求,也就是说,应是防火墙。根据“高规”5.2.2条规定:“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距离小于2.00m时,应设固定乙级防火门、窗。”40.问:6.1.2.1条规定:“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8.2.1条规定:“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根据上述两条规定,我设计的一座50m高的塔式写字楼采用了剪刀楼梯间,设了一个前室。因为楼梯间都靠外墙,将其设计为自然排烟。请问:我做得对吗?答:错了!该写字楼属公共建筑。按第6.1.2.3条规定:“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所以,你设计的这座50m高的写字楼只设一个共用前室是错误的,必须分别设置前室。至于塔式公共建筑可否做自然排烟,本规范没作明确规定。只是对塔式住宅中共用前室的剪刀楼梯间提出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的要求。但是,由于自然排烟方式的楼梯间受外界自然条件(如季节、主导风向等)的干扰较大,其防烟效果远远不如正压送风系统稳定,加之靠外墙的剪刀楼梯间,因受立面效果设计的制约,两个楼梯间的排烟窗之间极易发生“短路”——即互相窜烟。所以,塔式公共建筑仍以“两座楼梯分别设置加压送风系统”为宜。41.问:6.1.1.2条所提到的“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为大于1.2m”是指哪个部位的隔墙?答:窗间墙宽度大于1.2m,是指户与户之间的隔墙;户内用房之间的隔墙不受此限;单元之间是防火墙,应按5.2.2条“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的规定执行。窗槛墙高度大于1.2m,是指上、下楼层之间的所有窗槛墙,诸如客厅、卧室、书房、厨房、卫生间等等。42.问: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的复式(即一跃二)住宅楼套内上、下层之间的窗槛墙是否执行“高规”6.1.1.2条中规定的窗槛墙高度大于1.2m的规定?答:可以不执行窗槛墙高度大于1.2m的规定。理由:跃层式住宅套内的特点是:上、下层之间在套内本身就是上下相通的。一旦发生火灾,烟火直接就在套内上下蔓延,所以,控制套内上、下层之间的窗槛墙高度也就意义不大了。0L9RZ+C+^3f43.问:新修订的6.1.1.2条规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户门应为甲级防火门;而6.2.3.1条则规定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请问:都是允许只设一部疏散楼梯的条件下,门的耐火等级要求不同,是否“高规”修订失误?答:是的,本次修订中,如果将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的防火门也由乙级提高到甲级,两项条文之间就不存在矛盾了。理由:两条要求,目标迥异。6.1.1条的主旨是解决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的“安全出口”问题,所以提出只设一部疏散楼梯必须满足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等诸多特定条件;而6.2.3条的主旨则是解决不同层高的单元式住宅楼应设置哪种形式的疏散楼梯间的问题。所以,在6.2.3.1条明确提出“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的要求。并且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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