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讲解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2020/7/91讲座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2020/7/92一、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企业技术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三、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四、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税收政策五、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调整2020/7/93第一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0/7/94一、法律、条例:1.《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2.《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3.《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4.《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5.《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705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2020/7/95最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2020/7/96二、高新技术企业概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20/7/97含义:一是企业所从事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技术方向,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是具有持续的自主研究开发能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必备条件;三是企业的主营业务必须与自身的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活动密切相关。2020/7/98三、政策分类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2.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3.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执行到期满.2020/7/99(一)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0/7/91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2020/7/9112.必备的条件: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20/7/912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企业是指在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于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发[2007]40号:2020/7/913注意事项:(1)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2)税收优惠起始年度不是开始获利的年度,而是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2020/7/914(3)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2020/7/915(三)尚未到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执行到期满。1新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在新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法施行年度起计算。《企业所得税法》2.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国税函〔2009〕203号)2020/7/916(二)适用对象1.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期间成立。2.必须是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3.优惠尚未期满。4.截止到2007年底仍未获利(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5.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20/7/917根据国发[2007]39号规定,该类企业主要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如何理解“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2020/7/918相关文件▲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2020/7/919如何掌握“按新标准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相关规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020/7/920四、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的税务处理:国科发火[2008]172号:1.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2.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3.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2020/7/921五、减免税手续的办理程序(一)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二)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三)减免税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四)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履行备案手续。2020/7/922六、备案时间及资料报送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注意: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2020/7/923七、不得享受优惠的规定1.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2.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国税函[2009]203号有关规定条件的。3.采取的措施:对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企业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2020/7/924八、文件执行时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20/7/925第二部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2020/7/926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加大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投入;企业进行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费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允许税前加计扣除;2020/7/92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020/7/928一、《办法》适用的条件(一)扣除范围1.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2020/7/9292.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2020/7/930(二)扣除主体1.仅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2.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企业,主要针对高新技术企业。3.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2020/7/931(三)扣除费用(8类)图书资料、耗材、薪酬、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试验产品及工具、验收等费用2020/7/932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2020/7/933二、特殊情况的处理(一)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二)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基本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2020/7/934(一)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合理分摊。(二)由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三、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的研究费用2020/7/935(三)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集团成员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集团成员公司,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2020/7/936四、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情形1.企业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2.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

1 / 51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