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成长的衡量标准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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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成长的衡量标准初探科学技术部××司×××党的十七大提出: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差额选举办法。扩大干部工作民主,增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改革开放29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大幅度提升,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人民对党的执政能力有了更高的期望,这就要求加强干部队伍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干部的选拔和任用不仅仅是要组织认可,还需要群众认可,组织认可是党管干部原则的体现,群众认可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干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二者有机的结合才是当今时代下干部成长的衡量标准。在干部选拔考核任用中坚持组织认可与群众认可的有机统一,是贯彻落实党的“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干部原则的具体要求,是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实践问题。一、组织认可是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环节和制度保障组织认可就是党管干部原则的落实,党管干部的原则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个重要保证,是党和国家干部管理制度的根本原则,也是坚持党的领导在干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实现党的政治领导和思想领导的组织保证。党管干部的实质,就是要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包括制定干部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管理和推荐重要干部,做好对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等。作为一个执政党,如果不直接管理选人用人,党的事业就失去了保证,党的领导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组织认可,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的含糊和动摇。王长江在《推进党管干部的科学化进程》一文中认为,所谓党管干部的“管”,就是控制。即把干部看作权利运作的主体,从执政党运用权力推动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角度,对干部的使用、干部用权的全过程进行控制,保证执政党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得到执行,保证党的执政目标得以实现。在这个意义上,党管干部就是党领导干部工作。因此,组织认可并不单单是组织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承认,干部的选拔任用是具体的工作,组织认可是包括对全部干部工作制度、程序、结果的监督与管理。干部工作的具体落实和实施必定是由组织部门来执行,所以不管是从宏观政策上还是微观执行上,组织认可都是选拔任用干部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组织认可体现了党管干部的原则,在行政体制中保证了干部对上负责。二、群众认可是选拔任用干部的直接标准和群众路线群众认可,就是为大多数群众所公认和拥护。坚持群众认可原则,是党的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在干部工作中的生动体现,也是我们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坚持干部工作中的群众认可,就是要在干部工作中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群众认可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只有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才能正确地识别和挑选干部。早在1945年,刘少奇同志就指出:对干部的考察不仅应从上而下进行,而且应在群众中进行,“使由上而下地来识别与选拔干部,和由下而上地来识别与选拔干部联接起来”。(《刘少奇论党的建设》,481页)。邓小平同志认为,选拔优秀人才,“采取从上看和从下看互相结合的办法,是应当可以选好选准的。”(《邓小平文选》,第2卷,326—327页)《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要求,“无论选任还是委任、聘任领导干部,都要走群众路线,通过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或民主评议,让群众更多地参与。”2003年12月26日,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党政人才的评价重在群众认可。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制度,把群众的意见作为考核评价党政人才的重要尺度。”。《决定》第一次明确将党政人才的评价重点放在群众认可上,这对我国党政人才的使用和评价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公务员作为党政人才的主体部分,在其选拔考核任用中贯彻落实这一标准就更为重要。党的十七大再次提出要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选拔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治国经邦,人才为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归根到底要靠一支宏大的富有创新能力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是我们的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也是我们党始终保持生机与活力的重要源泉。我们党是在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共同战斗中诞生、发展、壮大、成熟起来的。抗战时期,特别是延安整风运动当中,毛泽东等明确而系统地论述了群众路线,提出了群众是真正的英雄的观点、为群众谋利益是共产党员革命的出发点和归宿的观点等。毛泽东在“七大”上指出,和最广大人民群众取得最密切的联系是共产党人区别于其它任何政党的显著标志之一,是党的三大优良作风之一。刘少奇也指出,群众路线是我党根本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八十多年的实践启示我们党,必须始终紧紧依靠人民群众,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从人民群众中汲取前进的不竭力量。群众作为党员干部“为人民服务”的受体,最有资格对服务提供者的实绩做出评价,干部为人民服务本领的高低,应该由人民说了算。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群众认可的原则保证了干部对下负责,直接对服务对象负责。三、干部选拔任用中组织认可与群众认可不相一致的主要原因在实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组织认可与群众认可有时可能会出现不相一致的情况,有的组织认可而群众不认可,有的群众认可而组织不认可。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评价主体的不同,评价的角度不同。从理论上讲,组织认可应该包括干部素质的方方面面,包括了对干部群众认可度的内容,但是,组织认可与群众认可的侧重点不尽相同。组织认可从更全面的角度着眼,包括了群众认可的内容,但群众认可性并不是其全部内容。组织认可更多的是从干部队伍建设的全局考虑,如班子整体结构的优化,干部年龄的梯次性、性格的相容性、知识的互补性等,从干部的政治坚定性以及行政、文字、组织协调、综合分析、带队伍等素质能力角度对干部进行评价,而群众认可主要是从干部的业绩、对待群众的态度、敬业精神、责任心等角度对干部进行评价,更多的是凭直接感觉,通常有亲和力、人缘好的干部,更容易赢得群众的认可。2、对细节问题的理解还不够清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标准起了很大的作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民主推荐、任前公示等制度的贯彻落实,在干部群众中得到很好的评价,保证了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但在一些细节问题的理解上还不是很清晰,如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什么情况下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式,什么情况下采用民主推荐方式,在《条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群众会对为什么采取某种方式而不采取另一种方式进行选拔任用干部存在一定的疑问。朱水成在《对公选实践的理性反思》一文中介绍,截至2005年2月,北京市分五次共拿出了416个副局级领导干部职位参加公开选拔,而上海市仅于2003年7月拿出5个副局级党政领导职位参加公开选拔。不同单位不同部门对何时采取哪种方式选拔干部做法不一,群众容易在比较中产生迷惑,进而对组织认可的候选人产生疑问。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些环节不够公开透明。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需要辩证地对待保密与公开透明,如对所有环节都保密,该公开的不公开,就会给群众造成神秘的气氛,增加猜忌,也可能造成群众对某些工作的不理解,进而带来组织认可与群众认可的偏差。如所有环节都公开透明,则可能会给干部选拔工作带来被动,特别是在酝酿阶段,如对所有的内容都公开透明,则有可能扰乱组织人事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容易助长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也有可能损害同志之间的团结和友谊,损害组织部门和组工干部“对己清正、对人公正、对内严格、对外平等”的形象,助长社会上的不正之风。4、有时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不够严谨。有时对群众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组织不够精心,在进行民主推荐时,有的不充分介绍有关政策以及推荐条件,不提供干部名册,也不给群众充裕的思考时间,就要求群众直接在推荐表上填写;有的在与会人员填写推荐票时,没有设置可供相互回避的空间,致使群众无法真正按照自己的意愿填写推荐票;有的不设置专用票箱,推荐票由推荐人直接交给会议组织者。程序是实现民主和监督的必要载体,是规范用人行为的基本依据。这些细节问题说明群众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还没有做到程序公平,造成了群众反馈意见的渠道不够通畅。另外,当前群众参与公开选拔的程序主要体现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所进行的访谈上。公推公选改革虽然使群众对推荐人选的确定有了话语权,但是对群众对象的界定、群众的参与介入方式等,目前还无法实现使群众从最初的推荐到最终的决策全程参与。四、干部选拔任用中组织认可与群众认可不相一致的对策初探干部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载体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主要贯彻执行者。坚持组织认可与群众认可有机统一的干部成长的衡量标准,关键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既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又要坚持群众路线,既要综合分析各方面的意见,又要充分考虑群众的认可度,使干部做到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的有机统一。在大多数情况下组织认可与群众认可的衡量标准是相互统一的,但在实际工作中也会发生不一致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党管干部原则和群众公认原则就产生了碰撞,如果单纯地强调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势必会引起群众的误解,认为群众路线只是一个形式;如果仅以群众公认来确定人选,又会降低党组织的威信,影响到干部队伍的整体建设,违背党管干部这一选用干部的根本原则。要做到组织认可与群众认可的有机统一,关键是要提高党管干部的水平,提高组织部门考察、考核干部的水平,按照十七大的要求,“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差额选举办法。扩大干部工作民主,增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科学性和真实性。”1、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中组部于2006年7月印发并实施了《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办法》对干部考察的传统做法进行了改进和完善,引入了民意调查和实绩分析这两种新方法。对领导干部的民意调查,主要包括工作作风、履行职责、公众形象等内容,设置了“开拓创新与敬业精神”、“深入基层、联系群众情况”、“分管工作完成情况”、“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情况”、“廉洁自律和接受监督情况”、“道德品行”等6个评价要点。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实绩分析,具体包括上级统计部门综合提供的本地人均生产总值及增长、人均财政收入及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及增长、资源消耗与安全生产、基础教育、城镇就业、社会保障、城乡文化生活、人口与计划生育、耕地等资源保护、环境保护、科技投入与创新等方面的统计数据和评价意见,上级审计部门提供的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论和评价意见,还包括群众的评价。民意调查和实绩分析都充分考虑了群众认可的内容,这样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善评价主体和角度不同带来的不一致。2、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的细节。虽然《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第5条列举了5条适用公开选拔的情形,对于符合条件的领导职位到底是以公开选拔的方式进行还是以民主推荐的方式进行,选拔任用主体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决权。其结果必然造成掌握选拔任用权的党委(党组)到底拿出哪些职位、拿出多少职位参加公开选拔带有较大的随意性。在此问题上,各单位做法不尽相同,有些单位全部推行公开选拔,有些单位按空缺职位比例公开选拔。如从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角度出发,应对采取何种方式选拔任用干部做出说明。3、增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无论是何种形式的选拔任用干部,其实际操作程序都是相对固定的。在此可以借用司法中有关实体不公与程序不公的定义。法律界有人打比方说,实体错误是把一个东西的重量称错了,而程序错误则是秤杆上的定盘星定错了,所以无论怎样称都是必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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