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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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3)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①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②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5)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问题是:监理公司有什么理由对施工单位罚款呢???1、施工单位野蛮施工,拒不接受监理公司的监督:这种情况监理公司的监理工程师只能:先下整改通知单,接着暂停施工,最后下达停工通知,然后上报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好像没听说能罚款的。2、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没看清图纸,质量等方面做的相当差,那监理公司的监理工程师可以不签字,不准隐蔽等等,也没有罚款的。在施工的过程中,监理公司和建筑公司同为责任主体方,是为业主方--建设单位服务的,是通力合作,为了业主,努力工作的,他能罚什么款呢???我个人认为:建设单位倒可以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款,不过我在建筑一线这多年,倒是没遇到过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罚施工单位的款。我觉的现在质监站权利大,责任小,容易滋生腐败!权利大---对业主、监理、施工都有管辖权,上工地都是耀武扬威的;责任小――什么报告上都不用签字,出了事故什么责任没有!真是个美差甲方有了监理,并且有了质检站监督,还需要我们那出来讲吗?我们也最多在看看,听听,之后别人做不做还是由不得我们的话吧监督站现在绝大部分权利是对各方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谁都清楚,但是有谁敢对监督站不尊重,它们随便找个理由都可以把你施工单位整得服服贴贴。更不要说是吃、拿、卡、要了看来,还是施工单位的居多。可能是受压制的缘故,牢骚不少!但是,我们是否可以这么看:1、质监站是否有存在的必要现在质监站的只能是监督,主要监督质量主体的行为,即各质量主体单位的资格、人员的资格。这是一种执法的行为,是国家赋予质检站的权利,质监站必须代表政府行使国家所赋予的权利。这是有必要的。可能是质监站属于四类执法的原因,故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人会去攻击他们。一类执法是公检法,二类执法是城管一类的,三类执法是环保、劳动、药监,质量监督局等,以上三类都有大盖帽,有制服,有执法的臂章。质监只能算是四类执法了,他们没有执法证,没有制服,没有帽子。这是我的分析。不要以为公检法,比如交警罚款就是执法,是应当顺从的。质监站执行的并不全是法律,期中绝大部分是规范,质监站没有多少罚款的权利,只是对违反规范的行为要求改正,实在不改正只能通报,或清除出某地建设市场。总比那些乱罚款,然后揣腰包的好。没看到路上好多二黄(辅警)靠几百元的工资怎么活?同时,大家应当听说过交警的指标吧,在规定时间内必须罚款达多少万,拘留多少个!质检站的只能是对建设市场中的各个主体进行监督,从程序上规范建设市场,是建设市场有良好的运行环境,并代表政府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起到宏观控制工程质量的作用,这与人民的生活切切相关。存在是必要的!2、质监站工作人员的不符合身份的行为质监站也是一个机构,是事业单位,地方财政拨付办公费用和工人工资。质检站接触的应当是社会上比较富有的一个阶层,即建筑业这个阶层。而质监员的工资是财政拨付的,每个月的费用少的可怜,就苏北来说,也就2000左右。够花吗?够,只要你下班就回家,不再出来。如果你想和包工头一样,可以穿一些少许有名的服装、皮鞋,要基本表达自己的身份,那就不够。要知道,农民共干满30天,每个月都有接近2500的收入。民工家里有老爸老妈,有老婆孩子,质监员可也不是光棍一条啊!同时,只要能为别人办点事,解决一些包工头没法解决的事,成人之美,虽然违反了程序,但是没有造成质量问题,有何尝不可接受对方的一些好处能?免得使自己穷得叮当响!见人都抬不起头来。当然,这是见不得光亮的事,但是,并不是黑暗里的行动都是坏的。所以说,他们的行为是不当的,也是无奈的。毕竟中国的国情是枪打出头鸟,如果你不收,那么,你就是怪胎,别人即使是最好的兄弟也会远离你,这样就孤立了自己,使自己没有立足之地。3、吃拿卡要是存在的质检站是一个很好的单位,出门有车坐,吃饭上席请,自有他的好处,是一个香饽饽单位,于是乎,各个有权有势的人家都想使自己的儿子、闺女进去,是一个很好的铁饭碗啊!但是毕竟还是有门槛的,要花钱,找关系。这也算是成本,但是,进去后不管怎么这也得把成本给捞回来吧,所以捞吧,等成本全回来后,捞已经城习惯了。况且,那些包工头的钱都是克扣工人的钱,不要白不要,就算为工人“出气了”!哈!不敢说每个人都在捞,但是十有八九都在干这事,不要大惊小怪,这是中国的普遍现象,哪个部门、哪个单位没有这种事情?综述:质监站的存在可以对工程中违反规范的行为或工程质量起到相当大的制约作用,存在是必要的。现时的监理制度与国家的政策有关,部分监理单位只能算是建设单位的狗腿子,在业务上很多监理人员只有花拳绣腿,没有真正的能力,不足以起到完全控制工程质量的作用。质监单位对监理单位的监督也是必要的。对于腐败,是客观存在的,同时也是普遍存在的。没有必要大惊小怪,至于他们给你制造麻烦,只能说你是一根筋,或者公关不到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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