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基础知识2010.5考试内容•财产保险的概念与性质•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财产保险的数理基础•财产保险合同•理赔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财产保险的概念与性质——•财产保险的概念: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起源于共同海损分摊制度——财产保险的概念与性质——广义:非人身保险业务狭义:各种财产损失保险——财产保险的概念与性质——•财产保险的内涵自然属性:为物质财产和经济利益提供保险保障社会属性:保险标的必须能够用货币衡量其价值•财产保险的业务体系——财产保险的概念与性质——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第三层次第四层次财产损失保险火灾保险企业火灾保险家庭财产险财产保险基本险,综合险等普通家财险,还本家财险等运输保险机动车辆险船舶保险航空保险货物运输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船舶全损险,一切险等飞机机身险,旅客责任险等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等工程保险建安工程险科技工程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等航天保险、核电站保险等农业保险种植业保险农作物保险林木保险水稻、玉米、烤烟保险等森林保险、果树保险等养殖业保险畜禽保险水产养殖险养猪、牛、马、养鸡保险等对虾、养鱼、育珠保险等责任保险公众责任险场所责任险承包人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宾馆、展览馆、车库责任险等建筑工程承包人责任险等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等产品责任险各种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各种附加险等职业责任险医生、会计师、律师责任险信用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短期出口信用险等保证保险履约保证险、产品质量保证险等——财产保险的概念与性质——财产保险的理论分类•实施方式: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保险价值的确定分式: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保险保障范围不同: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保险标的的性质:积极型财产保险,消极型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概念与性质——•财产保险的比较特征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基本职能不同经济补偿保险金给付保险标的不同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不同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的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保险合同性质不同补偿性合同定额给付合同保险期限不同通常一年或一年以内的短期合同除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外,大多数属于长期经营技术不同费率更精准是否具备储蓄性一般不具有储蓄性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财产保险的概念与性质——•财产保险的职能基本职能:经济补偿职能派生职能:防灾防损职能,融资职能——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2.最大诚信原则3.近因原则4.损失补偿原则5.代位求偿原则6.重复保险分摊原则——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含义: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必要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形式1.现有利益2.预期利益3.责任利益4.合同利益——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一般情况: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发生始终有保险利益特殊情况: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备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要求领取赔款的人必须具有对保险标的利益(如:货物运输保险)——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具体内容:如实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如实告知:(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2)保险人告知告知方式(1)询问式告知:我国保险法规定(2)习惯法告知——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告知违反构成要件一.这种事实是重要事实二.未告知、误告、隐瞒或欺诈的事实存在——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告知违反的后果:(1)投保人违反的后果(2)保险人违反的后果——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种事项作为或不作为、存在或不存在的允诺。包括: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弃权: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禁止反言: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既然已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而后便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该种权利——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近因原则近因: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它直接导致保险标的损失,是促使损失结果发生的最有效的或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但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它不一定是最接近损失结果的原因——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基本含义:第一: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被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第二:若造成保险标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三:若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兼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则分不同情况处理。——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近因原则的确定1.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2.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含义: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得到的赔偿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的限制1.损失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2.损失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3.损失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4.损失补偿以保险价值为限——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的方式1.比例赔偿方式A、不定值保险:保险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保险保障程度保险保障程度=保额/保险价值×100%B、定值保险:保险赔偿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损失程度=保险财产的受损价值/保险财产的完好价值×100%——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的方式2、第一危险方式3、限额赔偿方式——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例:某企业将一栋办公楼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额为100万元,(实际为200万元),出险时重置价值为20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10万元,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假如是家庭财产保险怎样(室内财产)?——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解:(1)赔款=10万×(100万/200万)=5万家庭财产保险怎样?(2)赔款=10万——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代位求偿原则•代位求偿的含义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被保险人在代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代位求偿的条件1.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3.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4.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5.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代位求偿的适用范围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含义: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在各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金额,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1,比例责任制2,独立责任制3,顺序责任制——财产保险的数理基础——■财产保险的数理基础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概念:未决赔款准备金也称赔款准备金,是在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决定赔付或应付而未付的赔款,因而需要从当年的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准备金,它是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决算时,为该会计年度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而未付赔款所提存的一种资金淮备——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1.合同主体不合格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有瑕疵3.客体不合法4.内容不合法5.形式不合法——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无效确认: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法律确认后果:保险合同不存在法律约束力——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一)根据合同订立时是否确定保险价值: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二)按照保险责任范围:特定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三)根据保险合同保障标的的变动情况: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和预约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自然终止*因履约导致终止*因解除导致终止财产保险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财产保险合同法律效力不复存在——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2,意图解释原则3,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原则4,尊重保险惯例的原则——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争议处理1,和解2,调解3,仲裁4,诉讼——理赔管理规章制度——理赔管理规章制度*《理赔省集中操作指南》(人保财险发[2009]198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决赔案管理规定》(人保财险发[2008]198号)*《通融赔案管理规定》(人保财险发[2006]106号)——理赔管理规章制度——理赔省集中的目标:通过建立核损核赔中心,依托省公司理赔管控的操作平台,实现规定范围车险赔案集中核损、核价、核赔,非车险案件集中理算核赔,对理赔关键风险点进行省集中操作。达到赔付成本下降、数确准确真实、费用列支规范、专业能力提升、运行风险可控的目标。——理赔管理规章制度——核损核赔中心的组织架构:核损核赔中心是理赔管理部/理赔中心的二级机构,是省级分公司理赔管控的操作平台,在核赔核损中心下设置车险核损组、车险核赔组、非车险理赔组、车险报价组、医疗审核组、车险理算组、综合组等。——理赔管理规章制度——省集中的范围:1、955182、车险核损3、车险核价4、车险核赔5、非车险理赔6、医疗审核7、直接理赔费用审核8、间接理赔费用审核9、关键环节管控10、理算管控——理赔管理规章制度——集中规则的测算车险:以核损、核价、核赔、医疗审核四个风险管控关键环节为基础,使经过上述四个环节集中处理的赔款金额(不重复计算)达到车险赔款总额的80%,但并不要求每个环节集中处理的业务均覆盖车险赔款总金额的80%。——理赔管理规章制度——集中规则的测算非车险:原则上要求各险种经集中核赔处理的案件赔款金额占比不低于该险种全部赔款的80%——理赔管理规章制度——车险核损省集中业务范围:车险中超规定权限案件、赔付率较高险种案件和省内通赔超规定权限案件、使用自定义车型或自定义配件/工时规定金额以上案件车险核价省集中业务范围:全部涉及换件费用案件的核价,核价省集中的形式包括对省级分公司已维护了本地化价格配件的自动核价和超过上述条件的任务由省级分公司集中人工核价——理赔管理规章制度——车险核赔省集中业务范围:1、盗抢险案件、自燃险案件、全车损失事故案件全部提交省级分公司集中核赔。2、出险超过规定时限未核赔的案件全部提交省级分公司集中核赔。3、对于一定金额以上的赔案、高风险客户的赔案、以及其他应当加强管控的赔案。——理赔管理规章制度——非车险理赔省集中(一)财产险、工程险1、集中核赔案件财产险、工程险案件数量占比不低于10%(测算时应剔除个别特大案的影响),对地市分公司授权金额企财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工程险不超过20万元2、重要节点集中控制案件(1)未决估损调整(2)预付赔款案件(3)公估人、专家聘请3、全流程集中处理案件(1)重大赔案(2)所有利润损失险和工程延误险赔案(3)所有境外项目赔案——理赔管理规章制度——(二)船舶险、货运险1、集中核赔案件数量占比不低于已决赔案数量的10%,授权金额船舶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货运险最高不超过10万元2、重要节点集中控制案件(1)预付赔款(2)第三方机构聘请(3)委付及推定全损(4)出具担保(5)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6)估损金额调整3、全流程集中处理案件(1)重大赔案(2)所有远洋船舶险案件(3)所有涉及对境外主体支付费用或承担责任的船舶险案件(4)所有出口货运险案件、以及境外出险的进口货运险案件(5)所有涉及共同海损、救助的货运险案件——理赔管理规章制度——(三)责任险、信用保证险1、集中核赔案件数量占比不低于已决赔案数量的10%,责任信用保证险授权金额最高不超过25000元2、重要节点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