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矿消防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消防法》、《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使消防安全工作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事事有人抓,处处有人管的良好局面,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适应于矿所属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为矿行政正职;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消防安全职能部门是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管办)。第五条职责(一)矿消防安全责任人(矿长)职责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2.将消防工作与矿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实施矿年度消防工作计划。3.为矿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证。4.批准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所需经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5.根据消防法规建立专(兼)职消防队。26.确定矿实行逐级负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二)矿消防安全管理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职责1.依照消防法规履行矿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消防安全职责。2.将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与其他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评、同总结。3.督促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认真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4.将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更新防灭火新装备、新工具,整改隐患所需费用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报矿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5.批准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规程、措施、制度、方案。6.组织召开矿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决定对单位的奖惩事宜。7.为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不断提高防火检查设备的科技含量。(三)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安管办)职责1.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协助本单位内部各部门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其执行。3.协助本单位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并监督其执行。4.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和整改火灾隐患的技改资金投入计划,并监督其落实。5.组织实施防火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工作。6.监督和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7.在员工中开展消防知识、灭火技能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协助单位开展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8.建立防火档案,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要求开展的工作。39.对违反消防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四)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1.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全面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有关规定。2.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3.组织进行防火检查,监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不能整改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消防安全职能部门。4.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5.完成上级领导及消防安全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五)单位其他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岗位职工的职责根据实际情况自定。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汇报消防安全情况,特别要及时报告涉及火灾隐患的重大问题。(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2.制定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7.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9.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10.制止各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411.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向行政领导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第六条实行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建筑物和固定设备以及防灭火设施和器材,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七条各生活区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由电水暖服务中心负责,各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由驻矿服务部负责。第八条各驻矿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外驻单位负责(包括消防设施、安全通道),矿对其实行垂直管理和监督。第九条在同一建筑物或院落办公的两个以上单位,其公用的消防车道、疏散设施由占用建筑物面积最大的单位负责管理,其他单位应服从其管理、监督、处罚。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承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一条各驻矿单位应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2.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3.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路畅通。4.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5.保障高层地下室的消防安全。6.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7.建立消防档案。8.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5第十二条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安装单位消防安全职责。1.工程管理部在召开建筑工程图纸审查会时(地面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要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综合办或安管办参加。2.建筑工程图纸由综合办或安管办协助项目部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3.矿在召开建筑工程招投标会议时,由工程管理部通知综合办或安管办参加,综合办或安管办对投标单位的消防资质进行审核、调查,审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得中标。4.施工过程中,凡涉及消防工程的基建项目,工程管理部必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消防工程监理。5.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部门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6.由工程管理部通知综合办或安管办参加建筑及装修工程的预验收。7.综合办或安管办根据建筑工程使用单位的性质、特点、确定防火单位的等级。8.建筑工程使用单位根据确定的防火等级,建立健全有关消防制度、档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9.工程验收时,工程管理部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综合办或安管办,综合办或安管办协助项目部填写有关资料,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工程验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矿实际情况,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如下:(一)建筑面积在200平米以上的公共场所;(二)矿办公楼集控室、档案室;6(三)地面变电所和变电站;(四)物资供应中心(加油站);(五)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六)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和安管办备案。第十五条矿所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安管办负责管理、监督;地面消防工作由驻矿服务部管理,安管办监督。第十六条凡在矿内承包安装消防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有建设部或施工所在地省一级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资质证》,凡是承包装修工程的必须有施工所在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许可证》,否则,不准总承包建筑工程(有消防工程的)和单项消防工程;施工单位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必须指定专人(兼职)管理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做到责任、制度、器材、措施“四落实”,建立防火档案,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第十七条消防管理职能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2.巡查、检查制度;3.灭火应急疏散设施管理制度;4.消防控制室(矿调度室兼)值班制度;5.消防设施器材维修管理制度;6.火灾隐患整改制度;7.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7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9.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11.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12.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第十八条矿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组织,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第十九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和处理,未经综合办或安管办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第四章防火检查第二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门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其内容包括: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有效、完整;4.消防安全重点部门人员在岗情况;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正在运行的公众聚集场所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会议或聚会结束时应当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问题。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8巡查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一条矿每月组织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其内容是:1.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2.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3.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4.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5.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6.用火、用电有无违章;7.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8.消防安全重点部门的管理情况;9.易爆易燃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10.消防控制室(矿调度室兼)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11.防火巡查情况;12.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13.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二十二条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修保养并建立台帐。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设有自动消防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化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第二十三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当场不能整改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应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防火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矿防火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9在火灾隐患未整改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停业。第二十四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属于公安消防部门检查限期整改的隐患还应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书面反馈给上述部门。第二十五条涉及矿和地方整体规划而不能自行整改的重大隐患,单位应当提出整改方案,上报公司有关部门。第二十六条涉及使用安技措费用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应按下列程序办理。1.提出整改方案报矿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2.矿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整改方案进行审核,同意后,再按安技措资金程序运行。3.涉及公安消防部门办理的相关事宜、由综合办办理。4.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申请矿内进行验收,综合办出具验收意见书,无综合办的验收不准投入使用,财务部门不予结算。第二十七条矿所属单位,凡涉及消防设施、自动报警、应急照明的更换、增加、维修、无论经费来源,都要将基本情况报综合办或安管办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工程竣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