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UMoY14gcGUxY扬州大学文件扬大科技〔2017〕18号关于印发《扬州大学自然科学类科研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扬州大学自然科学类科研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扬州大学2017年8月11日-2-扬州大学自然科学类科研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校教师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推进学校科技创新工作,积极争取高级别项目和高水平成果,提升学校的学术影响和科研实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科研项目、科研论文、学术论著、获奖成果、知识产权、平台建设及团队立项等。第三条本办法奖励的对象原则上是以扬州大学为承担(完成)单位的项目或成果。第二章科研项目立项奖励第四条以扬州大学为第一承担(牵头)单位,本校职工为第一承担人(负责人)的国家级项目(课题),学校给予相应的奖励:1.国家级项目A类:国家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基金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含“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大项目)等,每项奖励12万元。2.国家级项目B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强度在200万元以上的各类国家基金项目(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1)主要指:国家基金重大项目下设课题、重大研究计划(重点支持、集成)项目、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延续资助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200万元以上)、联合基金重点支持项目等。-3-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项目及其它重点专项项目下设课题(负责人个人所得经费在150万元以上)、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青年科学家项目(150万元以上)等,每项奖励8万元。3.国家级项目C类:国家基金面上项目(资助期为4年)、国家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强度在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各类国家基金项目(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项目下设的一级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下设课题(负责人个人所得经费在150万元以下80万元以上)、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青年科学家项目(150万以下)、江苏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等,每项奖励4万元。4.国家级项目D类:国家基金面上项目(资助期为2年)、资助强度在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各类国家基金项目(合作交流和会议培训类项目除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下设课题(负责人个人所得经费在80万元以下)、江苏省优秀青年基金项目等,每项奖励2万元。5.国家级项目E类:天元基金、理论物理专项基金和应急管理等小额资助项目、合作交流和会议培训类项目、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项目下设子课题(承担人个人所得经费在50万元以上)、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下设课题的子课题(承担人个人所得经费在50万元以上)、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等,每项奖励0.5万元。同一项目中同一人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原则奖励。担任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参照国家级项目B类奖励,担任岗位科学家参照国家级项目C类奖励(一个任职期限只奖一次)。第五条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立项当年项目承担单位由外单(2)主要指:国家基金重大项目下设课题、重大研究计划(重点支持、集成)项目、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延续资助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200万元以上)、联合基金重点支持项目等。-4-位变更为扬州大学且科研经费全额转入的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参照第四条标准奖励。第六条只立项而无经费到帐的项目不予奖励。第三章科技论著类成果奖励第七条以扬州大学为第一通讯作者署名单位公开发表并被SCI收录的学术论文(Article、Review、Letter),学校给予奖励:1.在《SCIENCE》、《NATURE》、《CELL》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0万元。2.SCIIF≥20.0的论文,每篇奖励20万元;20>SCIIF≥10.0的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3.自然指数(NatureIndex)期刊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4.一区、二区、三区、四区期刊论文每篇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6万元、0.3万元。同时满足多个奖励条件的,按最高标准奖励。入选ESI数据库高被引论文的,每篇再奖励1万元(只奖一次);论文分区根据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提供的《JCR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划分;论文奖励以检索结果为依据,对检索结果有争议的,可向检索单位申诉,提供相应检索证明。第八条以扬州大学为第一通讯且第一作者单位在《科学引文数据库》(ScienceCitationDatabase简称:SCD)国内期刊、《扬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扬州大学学报(农业与生命科学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1万元。第九条以扬州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公开发表并被SCI收录的学术论文(Article、Review、Letter),按第七条奖励标准的50%进行奖励;以扬州大学为非通讯、非第一作者单位公开发表并被SCI收录的论文,按第七条奖励标准的20%进行奖励。-5-第十条以扬州大学临床医学院为第一通讯且第一作者单位公开发表并被SCI收录的学术论文(Article、Review、Letter),按第七条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以扬州大学临床医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公开发表并被SCI收录的学术论文(Article、Review、Letter),按第七条奖励标准的50%进行奖励;以扬州大学临床医学院为非通讯、非第一作者单位公开发表并被SCI收录的论文,按第七条奖励标准的20%进行奖励。第十一条以扬州大学为第一主编署名单位,且未得到学校出版资金资助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1.0万元。学术性编著、译著、工具书、科普著作等,每部奖励0.5万元。第四章科研成果获奖配套奖励第十二条以扬州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省(部)和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学校分别给予配套奖励: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励200万元,一等奖、二等奖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40万元、25万元、10万元、4万元。3.获厅(局)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奖励4万元、2万元、1万元。4.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分别奖励专利权人10万元、5万元、5万元、2万元;获省专利项目金奖、省专利项目优秀奖分别奖励专利权人4万元、2万元。第十三条扬州大学作为参加单位获得的国家奖(限前4名完成单位)及省(部)级一等奖(限前2名完成单位),按我校完成单位排名顺序及完成人排名顺序拆分奖励。单位奖励标准折算办法:我校完成单位排名顺序为第二、第三、第四,单位奖励标准按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奖励标准的1/2、1/3、1/4折算。-6-我校第一完成人在总排名中位列前3名(含第3名),按折算后的单位奖励标准奖励;在总排名中位列第4名-第5名,按折算后的单位奖励标准的70%奖励;在总排名中位列第6名及以后,按折算后的单位奖励标准的50%奖励。第十四条以扬州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面向全国、具备推荐国家奖资格的科学技术社会力量奖,学校给予一定金额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奖励8万元、4万元、2万元,获得国家奖推荐资格再奖励10万元。第五章知识产权类成果奖励第十五条职务专利奖励以扬州大学为唯一专利权人的授权专利,学校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未获得过学校专利申请资助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0.3万元,外观专利每件奖励0.05万元;获得过学校专利申请资助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0.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0.1万元;获外国或境外地区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每增加一个国家或地区授权,分别再奖励0.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0.5万元(每增加一个国家或地区授权,分别再奖励0.1万元)。以扬州大学为共同专利权人的授权专利,按照以上标准除以单位数进行奖励。第十六条新品种、新药、新产品奖励以扬州大学为第一单位育成并通过审定的国家级、省级动植物新品种,获得国家新药证书的三药(医药、兽药、农药)、获审定通过的国家或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每项(件)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1.动物新品种,国家级奖励8万元。2.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审定品种奖励5万元,省级审定品种奖励1万元,国家公布的登记品种奖励0.2万元。-7-3.新药(医药、兽药、农药)证书,一类证书奖5万元,二类证书奖2万元,三类及以下证书奖1万元。4.高新技术产品,国家级奖3万元,省级奖1万元。第十七条以扬州大学为唯一所有权人获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件奖0.05万元、未获得过申请资助的植物新品种权奖1万元,主持编写且发布的国际标准奖5万元,国家标准奖2万元。第六章重点基地和优秀科研团队项目立项奖第十八条以扬州大学为依托单位获得新批准立项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奖励项目建设单位20万元。第十九条以扬州大学为依托单位新增优秀科技团队项目立项,学校给予申报团队奖励:国家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立项,奖励12万元;教育部“长江学者与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立项,奖励8万元;科技部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立项,奖励6万元;其他省部级科研创新团队立项,奖励4万元。第二十条学校获得重大科研项目、标志性成果、重点基地和优秀科研团队,给予管理部门、相关学院一定的科研业绩奖励,纳入学校年终奖励计划。第七章审核与发放第二十一条科研业绩奖励每年核发一次。第二十二条科学技术处负责奖励审核发放工作,程序为:1.各学院每年年底将本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和成果等相关材料初审汇总后报科技处。2.科学技术处对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对照条件提出建议奖励清单。3.科学技术处会同有关专家对拟奖励项目和成果进行审-8-定。审定无异的奖励名单及金额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4.公示结束后,科学技术处出具正式奖励清单报批后实施。第二十三条知识产权类成果和获奖科研成果须提供证书原件并由学校归档。第二十四条所有科研业绩奖励,除国家有规定可以免税的以外,应缴纳的税款由领奖人按规定缴纳。第二十五条项目和成果奖励经费由本单位第一(排名最前)完成人领取,按参加项目研究人员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奖励经费由主要承担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协商分配。论文奖励经费由本单位通讯作者领取分配,无本单位通讯作者的,由排名最前的本单位作者领取。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项目和成果奖励期限为三年,超过期限的不予奖励。第二十七条军工科研奖励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扬州大学校长办公室2017年8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