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判断•税务判断:是知识与能力的具体体现•学会正确理解税•依据税收法规进行纳税,这是依法纳税的基本面•依据非税收的法规进行纳税,这是依法纳税的深层含义。•税务是法定的东西!没有道理可言•公司没有自己的食堂,为解决职工的午餐问题,统一由某餐厅供餐,由公司统一核算,结算时餐厅开具的餐费发票,对于取得餐费发票如何处理呢?•账务处理:以补贴形式入账,餐费不入账,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核算;以餐费直接入账: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即使在摘要栏内注明是职工的午餐费,同时将就餐的职工姓名及天数和标准详细列明,税务稽查时,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招待性质的支出。•业务招待与业务宣传费的区别•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847号)失效,但精神还在。•给予已有用户或使用者(包括个人消费者和单位法人)的凡是作为商业折扣给予单位使用者的,应在账面上反映;•给予法人单位的特定人员(如业务联系人、单位领导等),应作为企业业务招待费按规定的标准扣除;•为宣传推广目的水机给予不确定客户(包括实际用户和潜在用户的),应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标准扣除•如果企业购买节日食品时,对方开具的是服务也营业税发票的,企业应该如何账务处理?•-只能作为业务招待费做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在年度汇算时,按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本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0.5%内据实扣除。案例资料•结论:•—企业发放购买节日食品给本企业职工,应当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处理,以《发放明细表》作为原始凭证,在年度汇算时,不超过本年度“工资薪金”的14%内据实扣除。•所得税上需要做视同销售事项处理,但是不缴纳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上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进项也不得抵扣•个人所得税上应并入当月职工的“工资薪金”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案例资料•我公司是一家小型火力发电企业,因国家产业政策关闭了,与大唐公司协定,对方支付1000万元的碳排放指标转让费。请问,这公司这1000万的碳排放指标转让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规定:“转让无形资产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碳排放指标不属于例举范围,因此转让碳排放指标不需要申报缴纳营业税•碳排放指标也不属于货物、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也不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案例资料•一个企业的围墙在大雨后倒塌,伤到的路人,对路人进行了赔偿,这部分赔偿支出如何处理?•围墙倒塌是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还是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但就是没有找到有说服力的政策依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过失造成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伤亡,其赔付的赔偿金,在国家相关赔偿标准范围内准予税前扣除。(法释[2003]20号),人保令2010第9号、工伤保险条例)税务稽查课件案例1:A公司将向银行借款的500万,无偿借给B企业使用,请问A公司这种行为交不交税,如果交,交什么什么税?你把你的利润无偿的捐赠给别人,界定为捐赠后,这时不需不考虑关联企业和非关联企业,企业将银行无偿转赠给他人,实质上是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因此税务机关有权利合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和并其利息收入并就其适用于营业税的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将征收营业税,A公司向银行借款的500万所支付的银行利息能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这种行为是因为企业把所得给别人,行为是捐赠,无收入,所以不得在所得税法第8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它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笔利息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系,因为不是用于生产经营的。所以利息支出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不让扣除还调整,其实就是变相的将这笔利息收税。印花税要看合同本质,这个属于借款合同变形1:A建筑施工集团拥有控股企业近10个,基本上都是建筑及房地产相关行业,A集团总部向银行统一贷款,然后转贷给各控股企业,向各控股企业按银行法定利息基础上加上10%收取利息,A集团2010年向银行融资了6亿元,支付利息3600万。应向各控股企业收取利息3960万。请问A集团收取的这个3960万利息交不交营业税?变形1:接上页•如果交,是全额交还是差额交?•答:财税字[2000]7号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因此这里不去讨论税务这样会不会重复征税,因为税是法定的。税务机关该怎样收就怎样收,那是国家的事与我们无关。但有的企业集团没钱就靠这点事收点钱,如果碰到这种情况我们怎么去操作?•这时我们将这360万转化为通常所讲的,资本费,培训费,资料费,而不能收取管理费,因管理费在2008年后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通过转化可以达到差额纳税的。•A企业向其关联企业借款,在我们企业所得税中有没有限制性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接上页•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这个2:1怎样理解?•例如:A出资500、B出资300万、C出资200万出资准备共同投资一个公司D公司,及D企业的注册资本1000万,D企业在运行过程中缺乏流动资金,D企业想到A企业借款,借款上线是不是按注册资本的1000万*2=2000去向A借款?是总算账还是分算账?•关联方是一个对一个,所以D如果向A借那就是500*2=1000万,B600万、C400万。而不是总算账得出来的借贷关系。这个我们原得有的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0%关联方企业借款作废。•这个原A建筑集团公司受不受这个关联企业的2:1限制?•母子公司是关联企业,总分公司不是关联企业,而他是不同法人,我们所说的A建筑集团是不是我们现在所所说的这款形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国税函[2002]837号—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因此我们把这种业务称为统借统还业务业务,不受其2:1的资金限制,以此为基础,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已介绍完。•接下来介绍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接上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现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以上是什么含义?也就是说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要受2:1的限制。•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以上二条什么意思?首先允许企业向个人借款,1.不能是高利贷、非法集资2.要有借款合同以上是借款的形式要件。•但我们发现一个经常说的话,也就是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及个人借款时,这个借款利率如何掌握,也就是什么叫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接上页•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34号公告描述的是什么?•文件解读:现在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借款利息须知税前扣除的形式要件必须要有借款合同,而且要有首次支付利息的时间,第一次支付的同时你要想在税前扣除,•并进行税前扣除?并怎么理解?并是一个选择权,如果你想税前扣除,你就得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借款合同就行。如果不想扣除,就调增就行。•只要是找到金融企业的贷款利率都可以,而不是只给公司发生借贷关系的借款利率。•因文件没有界定小额贷款公司,而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又是最高的,那如果发生了在小额贷款公司那里的贷款能否税前抵扣?•那么小额贷款公司是不是金融企业?税务机关产生对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企业的质疑时,你怎么说服税务部门?•首先应该找到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界定,2009年12月发布的《金融企业编码规范》中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属金融企业,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按照国税函[2009]377号的规定,特殊行业主要是两类:一类是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另一类是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特殊类型的纳税人主要也是两类:一类是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另一类是汇总纳税企业。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此外,进行了兜底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当务之急的是,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的各类不适用国税发[2008]30号的企业,应追溯自2009年1月1日起,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及时更改征收方式,并补(退)相应预缴税款。接上页•以上国家税务局也把小额贷款公司认定为金融企业。这时把这两个文件举证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一般也认可。•以上国家税务局也把小额贷款公司认定为金融企业。这时把这两个文件举证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一般也认可。•那如果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高,有没有限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为取缔地下钱庄、打击民间高利贷工作要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要求,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