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0322(发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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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周转需要的本外币贷款。我行流动资金贷款分为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和不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第三条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我行相关规定。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一)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二)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及我行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三)按中国银行业银行集团客户管理的相关规定,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五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运转正常,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我行另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执行。(一)借款申请;(二)借款人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三)借款人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四)借款人流动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合同、订单等文件);(五)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六)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七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机构授信调查人员应按照我行授信调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授信调查,发起借款人、保证人的信用评级,并形成授信调查报告。授信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二)借款人及相关关系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历史沿革、组织架构、治理结构、经营范围、领导者素质、资本结构、资质等级、融资情况、资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或有事项等;(三)借款人所在主要行业或市场状况;(四)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拟实施的经营规划、融资计划和重大投资计划;(五)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六)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主要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七)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九)担保情况,包括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担保能力、抵(质)押物(权)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等;(十)贷款的风险及收益分析。第八条授信调查人员应对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进行测算(测算方法参考附件一),并综合考虑借款人借款申请、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提出流动资金贷款方案,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监管要求等。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九条经营机构风险经理(或评审人员)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进行基础审核,内容包括:(一)审查是否属于流动资金贷款,系统录入是否正确;(二)审查授信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真实性。第十条基础材料审核无误后,评审人员按照我行相关规定进行分析、作出判断,出具信贷建议。(一)对借款人、保证人信用评级进行复核;(二)对借款人、保证人的股东背景、股权结构及变化等情况进行分析;对申请人以及关联企业在我行及他行的历史资信情况进行评价;(三)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包括经营范围、基本经营情况、主要产品(服务)、产能以及实际产量、主要上下游产业链关系、主营业务收入的结构与历史变化趋势、销售毛利率与变化趋势,以及对未来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因素;(四)对借款人、保证人的财务情况进行分析,包括财务数据真实性核实,财务重要科目分析说明,长短期偿债能力,获利能力与现金流,借款人融资情况等;(五)对贷款用途进行评价,包括审核贷款用途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六)对贷款额度合理性进行评价,审核授信调查人员对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及贷款额度测算的合理性(测算方法参见附件一);(七)对政策风险进行评价,包括是否符合相关的国家政策、监管约束,是否符合我行的授信政策;(八)对行业风险进行评价,包括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未来发展方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在行业或市场中所处的地位与核心竞争力;(九)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价,包括保证人担保资质、保证合法有效性、担保意愿和原由、信用状况及代偿能力、抵质押人担保资质、抵质押物(权)的权属与合法合规性、抵质押程序的合法有效性、抵质押物价值和变现能力等。我行动产融资等产品制度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十)对其他风险进行分析,包括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十一)对贷款综合收益进行分析;(十二)对贷款方案合理性进行分析,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品种的合理性,贷款期限与资产转换周期的匹配性、未来现金流以及授信方案的优化空间等;(十三)提出评审建议:简要综述评审各模块结论要点和总体风险判断,并提出明确的信贷建议,或者否决的意见及理由。第十一条风险经理(或评审人员)完成报告后,报本机构有权签字人签署,按我行授信审批流程及授权报终审机构进行审批,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第十二条终审部门在对借款人及其经营情况、贷款用途、贷款额度、担保方式、收益预期、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后,做出终审结论,签发《授信审批通知书》。第十三条《授信审批通知书》须明确以下要素:贷款额度、品种、期限、利率、用途、担保措施、监管要求等。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对终审意见有异议的可按照《中国银行业银行授信审批复议、仲裁工作制度》规定申请复议或仲裁。第四章合同第十五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并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单独签订账户管理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第十六条使用我行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签署合同时,应注意审核标准合同文本是否完全落实提款条件和监管要求;未予完全落实的,应按照《中国银行业银行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送法律合规部门对标准合同文本进行修改。使用非我行标准合同文本签署合同时,应按照《中国银行业银行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合同文本报送法律合规部门审核。第十七条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第五章发放与支付第十八条经营机构应根据终审意见补充完善相应的贷款资料,落实相应的贷款条件,并与借款人及担保人签署相应的合同。第十九条经营机构根据《授信审批通知书》的内容,结合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支付管理方案,完成《流动资金贷款支付管理方案审批表》,审批流程及有权签字人由经营机构自行确定。经营机构应按照《流动资金贷款支付管理方案审批表》内容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贷款支付管理方案,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第二十条支付管理方案应包括支付方式和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其中支付方式包括借款人自主支付、我行受托支付以及两种方式的组合。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我行受托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采用两种支付方式组合的,我行应与借款人约定触发受托支付的金额,该金额称为受托支付触发金额,在借款合同中明确。借款人单笔对外支付金额未超过约定的金额时,可采用自主支付方式;借款人单笔对外支付金额超过该约定金额的,应采取我行受托支付的方式。第二十一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金额标准可由各经营机构根据所处市场情况自行把握;(三)我行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经营机构业务部门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提交放款申请,分行放款中心根据《中国银行业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进行放款审核,具体包括授信资料的齐全性、授信资料的有效性、授信审批条件落实情况、约定支付方式是否符合终审意见或《流动资金贷款支付管理方案审批表》、受托支付资料是否经过经营机构有效审批等。第二十三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经营机构应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定期检查借款人资金支付情况。对于分次发放的,自第二次起借款人应提供前次自主支付明细作为提款必备资料。对于开通了企业网上银行的借款人,应采用出款控制的方式对其网上资金支付行为进行控制。第二十四条采用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我行开立放款监管账户,贷款发放和资金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该类账户不向借款人出售空白重要凭证,不通存通兑,不开通网上银行。我行对该账户内资金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第二十五条采用受托支付的,经营机构应要求借款人在支用贷款前提交《支付申请书》、结算账户支付凭证及有关材料,经办客户经理及风险经理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共同对借款人提交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资料是否相符进行审核。经审核相符的,在《支付通知书》上注明审核意见,由有权人签字同意。自第二次起放款监管账户的款项划出由借款人发起申请。申请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前次自主支付的明细,并经我行经营机构业务部门及贷后监管部门有权人签字确认。第二十六条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对外支付方式中含有受托支付方式的,经营机构将贷款发放至放款监管账户后,再据其支付申请分次划付。其中,单笔对外支付不超过受托支付触发金额的,可由放款监管账户划付至借款人结算账户由其自主支付,每次划付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受托支付触发金额;单笔对外支付超过该金额的,由借款人提出支付申请,按照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由我行受托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第二十七条各经营机构可以制定各自的信贷资金支付审核管理办法,在确保落实支付管理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的人员配置情况重新合理分解工作职责。第二十八条放款中心审核符合要求的,经有权人审批签字确认后,由放款中心出具《放款通知书》,准予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上报原终审人重新审批或变更授信;授信条件未落实或发生变更未重新审批的,不予放款。第二十九条合同约定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运营部门凭放款中心出具的《放款通知书》,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结算账户,由其自行将款项转给交易对手。合同约定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运营部门凭《放款通知书》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放款监管账户。第三十条运营部门受理对外支付时,凭经营机构业务部门及贷后监管部门有权人签字确认的自主支付明细、业务部门签署意见的《支付通知书》和借款人开出结算账户的支付凭证(如有),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人结算账户或经其结算帐户立即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支付时按《流动资金贷款支付操作指引》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第三十一条贷款支付过程中,客户经理或风险经理等参与贷后管理的人员如发现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应及时按我行相关制度进行预警并研究问题处置方案。第三十二条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的停止、恢复,须经经营机构有权人同意。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三十三条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并支付后,经营机构应按《中国银行业银行授信后管理操作规程》、《中国银行业银行中小企业授信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及时监控贷款资金流向,完成信贷资金流向监控表,对自主支付的贷款资金,应及时核查资金用途,对受托支付的贷款资金,重点核实资金是否存在退回等情况。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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