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黄河明珠(集团)公司科技攻关、激励创新管理办法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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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三门峡黄河明珠(集团)有限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公司生技〔2007〕12号签发人:刘红宾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奖励集团公司在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企业现代化建设,现将修改后的《三门峡黄河明珠(集团)有限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三门峡黄河明珠(集团)有限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二○○七年十一月一日附件三门峡黄河明珠(集团)有限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鼓励创新,奖励集团公司在科学技术进步(以下简称科技进步)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企业现代化建设,根据水利部及黄委会关于科技进步奖励的有关规定,结合三门峡黄河明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各分、子公司对外施工建设取得成果)。第三条设立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每年评审、奖励一次。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第二章奖励范围第四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励范围包括:1、应用技术研究类:在黄河及城市防汛、水库运用、电力生产、工程施工、冶炼、多种经营等研究中有较大科学技术创新,并经实践证明具有明显效益的;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推广应用中有所创新,提高了科技含量,取得明显效益的。2、科技信息、标准化成果类:在科技信息处理和标准化创建3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或环境效益的。3、企业管理研究类:在管理方法、管理思想、经营决策、项目论证等方面有所创新,经实践证明能提高效率、加强企业管理,取得较大社会、经济、安全效益,推动企业发展的。第三章奖励等级及标准第五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励等级分一等、二等、三等、优秀奖四个等级。第六条获奖成果的奖金:一等奖为12000元,二等奖为8000元,三等奖为4000元,优秀奖各单位视情况自行奖励。第七条对企业科技进步有特殊贡献的、且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由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提议,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重奖。第四章成果评审及授奖第八条一个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申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向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申报。申报的科技成果必须在知识产权、单位及人员排序等方面不存在争议。第九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生产技术部在局域网上及公司办公楼、坝头、铝厂和故县等办公地点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为异议期。在异议4期内如无异议,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即行授奖。第十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励的评审费用及获奖成果的奖金,由集团公司专项经费支付。第十一条凡经过评审获得一、二等奖的上述各类科技成果,均属集团公司重大科技成果。对符合上级奖励条件的集团公司重大科技成果,可以申报上级科技进步奖励。第五章罚则第十二条对获奖科技成果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行为者,经查实,应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由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发布的《三门峡黄河明珠(集团)有限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公司生技[2005]1号)同时废止。5关于印发三门峡黄河明珠(集团)有限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公司生技〔2007〕13号签发人:刘红宾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为了做好集团公司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集团公司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质量,现将修改后的《三门峡黄河明珠(集团)有限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三门峡黄河明珠(集团)有限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二○○七年十一月一日附件6三门峡黄河明珠(集团)有限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三门峡黄河明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集团公司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质量,根据《三门峡黄河明珠(集团)有限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合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各分、子公司对外工作取得成果)。第二章奖励范围及标准第三条应用技术研究类成果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1、奖励范围(1)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在生产和施工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科学组织生产或施工,在降低投资、缩短工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质量、提高监测和试验的水平和精度、保障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消除污染、减轻自然灾害以及技术改造等方面有重大作用,并经应用于实践,证明性能稳定可靠,取得了较大社会、经济、安全或环境效益的科技成果。7(2)在生产过程中,通过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科技攻关,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技术难题,提高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3)在施工过程中,通过技术创新,科学组织施工,降低施工难度,保证施工安全,提高施工质量,缩短施工工期,取得较大的经济、安全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4)在组织实施、推广应用和引进吸收国内已有的先进技术过程中,通过技术改造,使所用技术有所创新和发展,取得较大社会、经济、安全或环境效益的科技成果。2、评审标准(1)科学技术水平(权重0.15):是指科技成果在学术和技术上的水平高低。国际和国内领先水平,赋15分;国内先进水平,赋13-14分;行业领先水平,赋11-12分;行业先进水平,赋10分以下。(2)创新程度(权重0.20):国内首创,创新点多,对生产、防汛、安全、施工产生较大影响,赋20分;部分独创,17-19分;在吸收基础上有明显创新、改进,赋13-16分;有一定的新颖性,赋12分以下。(3)技术难度(权重0.15):技术难度指技术复杂程度或解决问题时的工艺技术水平等。主要侧重成果的技术难点、实施技8术难度等指标的考核。难度很大赋15分;难度大赋12-14分;难度较大赋9-11分;难度一般赋8分以下。(4)效益(权重0.4):分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经济效益为主的,经济效益占30分,社会效益占10分;以社会效益为主的,社会效益占30分,经济效益占10分。①经济效益(权重0.10或0.30):指现实的、直接的、累积的经济效益,主要是采用其成果后增收或节支产生的效益。经济效益巨大(获益50万元以上),赋9-10(27-30)分;经济效益很大(30万以上),赋7-8(21-26)分;经济效益较大(10万以上),赋5-6(15-20)分;经济效益一般赋4(14)分以下。②社会效益(权重0.30或0.10):指在确保防洪安全、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减轻自然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社会效益重大,赋9-10分(27-30分);社会效益很大,赋7-8(21-26)分;社会效益较大,赋5-6(15-20)分;社会效益一般赋4(14)分以下。(5)对集团公司科技进步推动作用(权重0.10):指对集团公司决策水平、管理水平、电力生产、防汛、安全、金属冶炼、多种经营等所起到的推动作用。作用重大赋10分;作用很大赋8-9分;作用较大赋6-7分;作用一般赋5分以下。第四条科技信息、标准化成果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91、奖励范围(1)在科学技术信息的搜集报导、分析研究、信息处理技术和理论等工作中,进行了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取得了同行业较高水平的科技成果,并在工作中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或环境效益的科技成果。(2)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制定的计量标准、工艺导则、技术规程,具有较高的科学水平和实用价值,并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安全或环境效益的科技成果。2、评审标准按申报成果的水平高低、创新程度、技术难度、所取得的效益以及对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参照第三条第2项评审标准进行综合评审。第五条企业管理研究成果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1、奖励范围(1)通过采用科学思想、现代科学管理知识、系统工程学和计算机技术等,在组织实现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经营决策、项目论证、科技攻关、工程建设等方面及其管理现代化过程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较好成效的科技成果。(2)在生产、施工中提出并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管理思想,通过科学管理,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10(3)在企业管理中,提出并采用先进的运营模式,通过科学调度、运营、协调和管理,提高生产效益,节约能源和材料,取得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为企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科技成果。2、评审标准按申报成果对推动企业管理现代化方面的作用,以及取得的成效和项目难度,参照第三条第2项评审标准进行综合评审。第三章科技成果效益及证明第六条科技成果的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系指已经取得的直接(一次)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和年均净增经济效益(二者同时列出),如净增产值,降低工程造价、降低原材料消耗、节约能源、增加利税、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等,均以具体数字说明。经济效益的大小以财务部门审定的决算为准。如有间接或潜在的经济效益需另外列出,以供评审时参考。经济效益证明应由直接受益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经集团公司计划部、财务部审查同意。社会效益一般指科技成果在确保防汛安全、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认识自然规律、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社会效益应以科技成果应用单位的意见为主要参考依据。根据申报成果的实际情况,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将选择部分申报成果对其效益及推广应用情况进行核实,提出的结论供成果11评审时参考。第四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申报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励的科技成果,必须符合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所有申报的科技成果原则上应是获得本单位二等奖以上(申报一等奖者,必须是获本单位一等奖者)的科技成果,本单位奖励结果应同时报生产技术部备案。第八条正在研究中或未完成的项目所取得的局部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原则上应待项目全部完成后,整体申报奖励。第九条未获奖的科技成果一般不可再次申报。但落选后经过继续研究,技术上确实有实质性突破或效益有显著提高,可按申报程序再次申报奖励。第十条凡存在对科技成果所有权或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励。第十一条填写申报书时,要据实填写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的排序情况,并须与相应的证明材料相吻合。完成人的名次应按其在成果完成过程中的贡献大小排列。主要完成人员名单及排序不能因工作单位变更、调出集团公司、退休等原因而更改。如排序确需更改,申报单位必须提出附有项目组所有主要完成人签字和完成单位盖章的书面说明材料。12第五章申报奖励等级及名额第十二条经评审获奖后,获奖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限额为:主要完成单位(个)主要完成人员(名)一等奖315二等奖210三等奖17优秀奖15第六章申报程序第十三条一个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作为申报单位,上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第十四条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作为申报单位上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一项成果不得分解为几项成果申报,否则,评委会不予评审。除非一项成果在某项子专题有重大突破,并需经评委会认可,方可分别申报。第十五条申报、评审时间1、每年3月1日至10日,由各申报单位向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报送科技成果申报清单,由生产技术部汇总、审查各单位申报项目是否重复,3月15日前由生产技术部向申报单位反馈审查意见,由申报单位按反馈意见协商申报;如生产技术部无反馈意13见,按申报清单申报。2、每年3月1日至10日未向生产技术部报送申报清单,或未列入申报清单的申报项目,生产技术部不予受理。3、科技成果申报时间为每年的3月15日至31日,逾期不再受理。集团公司科技进步成果评审时间为4月1日至5月31日。第十六条申报评审者应认真填写《三门峡黄河明珠(集团)有限公司科学技术进步成果评审申请表》,编制科技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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