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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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0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切实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意见》有关精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将中医临床科室的设置纳入综合医院考核评价内容,切实加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标准为准。二○○九年三月十六日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一、科室设置(一)作为医院的一级临床科室。(二)设立中医病床,床位数不低于医院标准床位数的5%。具备一定规模的医院,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独立病区。(三)设立中医门诊,三级医院门诊开设中医专业不少于3个,二级医院不少于2个。二、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4名中医类别医师和0.4名护士。(二)三级医院中医临床科室主任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临床专业10年以上。二级医院中医临床科室主任应当具有中医类别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三)主管中医病房的护士长应当系统接受过中医药知识技能岗位培训,能够指导护士开展辨证施护和运用中医护理技术。三、医疗用房(一)门诊诊室的面积应满足开展业务的需求。三级医院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二级医院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或不低于医院临床科室平均每床建筑面积;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或不低于医院临床科室每床平均净使用面积。四、设备配备(一)基本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温度计、治疗推车、脉枕、针灸器具、火罐、电冰箱、计算机等。(二)根据专科业务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科诊疗设备。五、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六、综合医院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临床科室及专科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临床科室参照本《基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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