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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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民事法律基础知识第一单元、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念及三要素是由民法调整的、在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1、特征:(1)平等主体间法律关系(2)基于自愿形成的法律关系(3)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单务民事法律行为除外)2、三要素:(1)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权利人、义务人)(2)客体: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3)内容:具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或现象。1、分类:(1)行为:取决于人的主观意愿。(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之区别)如订立合同、侵权行为。(2)自然事实即法律事件:非人的主观意愿所决定的事实。诸如人的死亡、时间的经过等现象。2、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如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须具备被继承人的死亡、被继承人留下遗产、继承人接受遗产。三、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1、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债权、物权)、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的综合(继承权、知识产权)。(1)物权:民事权利主体对特定物进行管理支配并享有物所产生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自物权(即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重点介绍一下典权(2)债权: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2、民事义务: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依法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依据义务发生的原因不同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依据义务人的行为方式不同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3、民事责任: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而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发生的依据不同可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合同责任是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侵权责任是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而应承担的责任。具有(1)违反法定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2)强制性;(3)主要是财产责任;(4)侵权责任主体的广泛性..\案例集课件\案例1.ppt第二单元、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的,目的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具体有: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1、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一般成立要件:(1)意思表示必须包含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2)意思表示必须完整表达;(3)内心意思表示必须表现于外部。特别成立要件:如合同须双方意思表达一致才能够成立。2、民事行为的生效:通常,民事行为成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也有特殊情况。如遗嘱和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行为能力的规定)(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3)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别生效要件:如房产合同买卖必须办理过户手续,产权才发生转移。三、无效民事行为:即欠缺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行为。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尚未履行的义务即不履行;正在履行中则中止履行;尚未履行应该或返回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四、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因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存在欠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已经生效的民事行为。注意:当事人没有变更、撤销前民事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行使变更或撤销权效力及于行为的开始。1、类型: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合同法54条之规定)。2、或变更或撤销由撤销人自行选择决定。撤销权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之内行使。一经撤销,民事行为自始无效。五、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是否生效尚不确定,须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1、类型:无权处分行为;无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债务承担;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2、追认:有追认权的人追认的单方法律行为使原效力待定的行为生效。3、善意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第三单元、代理一、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二、代理适用范围:除了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应当本人亲自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外,皆可以适用代理。(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不可代理)三、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后两种只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民事行为哦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四、代理证书:《民法通则》规定,除非有法律特殊规定之外,委托代理授权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通常为保证交易安全,通常制作代理证书。五、代理权的行使:1、代理人的义务:(1)为被代理人利益而实施代理行为;(2)亲自代理;(3)报告义务;(4)保密义务;2、代理权的限制:(1)自己代理的禁止;(2)双方代理的禁止;(3)代理的懈怠或诈害行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六、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狭义)概念及种类: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1)没有授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代理权已经终止后的代理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不具有法律效力,但通过事后追认可转化为有权代理。2、表见代理(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指行为人无权代理而以本人(即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客观上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第三人与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定要件:(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以本人名义为民事行为;(2)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3)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善意);(4)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条件。实践生活中常见有以下几种:(1)被代理人向第三人表示授权而未授权或授权后又收回;(2)被代理人交付证明文件给行为人,行为人以此实施的民事行为;(3)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没收回相应代理文件;(4)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的行为而不反对。第四单元、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的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诉讼时效是消灭时效,期满后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即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实体权利(自然权利)仍然存在。权利人的诉权不丧失。第四单元、诉讼时效三、诉讼时效的种类: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特殊诉讼时效长于或短于两年。四个1年的诉讼时效: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丢失或毁损的。《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的诉讼或申请仲裁诉讼时效为4年。权利最长保护期限:《民法通则》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四单元、诉讼时效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1、中止:法定事由是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和其他障碍。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适用中止。中止的效力,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计算,待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即前后两个时间相加。2、中断:法定事由有三:诉讼、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承认义务诉讼时效任何时间发生法定事由,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统归无效,待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诉讼时效。3、延长:人民法院认定诉讼时效的延长事由。第五单元、婚姻、继承一、继承概述: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自然死亡、宣告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归他人(继承人)所有的法律制度。死者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一)、继承开始:由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死亡时间的确定很重要(司法解释规定几个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先后时间的,推定无继承人的先死;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如几个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几个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第五单元、婚姻继承(二)、继承权:1、继承权的取得:(1)法定继承权:继承人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继承权(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司法解释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五单元、婚姻继承(2)遗嘱继承权:基于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为前提。遗嘱继承人只能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中指定遗嘱继承人,否则就是遗赠。遗嘱继承除非体现死者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愿的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即无遗嘱继承)。指定遗嘱继承人可以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可以指定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遗嘱继人)。遗嘱继承适用的条件: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2、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3、遗嘱继承人后于遗嘱人死亡;4、遗嘱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第五单元、婚姻继承2、遗嘱的效力:合法遗嘱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1)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2)遗嘱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3)遗嘱的内容要合法。(不得违反强行法、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剥夺“双无”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处分他人财产等)(4)遗嘱要符合法定形式。(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等形式)第五单元、婚姻继承3、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的放弃时间为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分割前做出的放弃意思表示,继承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遗赠人在两个月没做出意思表示的,法律推定其放弃接受遗赠)4、继承权的丧失:基于法定的事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第五单元、婚姻继承(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1、代位继承(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方式。条件:(1)只适用于法定继承。(2)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发生。(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4)被代位人具有继承权(5)(不论代位继承人的多少)只能代位继承被代位人应有的份额。2、转继承(第二次继承):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之前就死亡,该继承人的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的法律制度。第五单元(四)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1、遗赠:是立遗嘱人将其遗产的一部或全部无偿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死后生效的行为。注意几点: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只接受遗产中的权利,不包括义务;在应当知道受遗赠两个月内必须明确做出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遗赠;不能指定候补遗赠人。2、遗赠扶养协议:受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扶养人对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注意几点:扶养人可以是组织;书面协议;双方互负有权利义务;效力最高。(一般有遗赠扶养协议,首先按此协议;无遗赠扶养协议而有遗嘱的,案遗赠或遗嘱办理;既无遗赠扶养协议有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双无遗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有。)第五单元、二、婚姻:(一)结婚:男女双方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定条件:1、实质条件:男女双方自愿;符合一夫一妻制;达到法定最低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患有一定疾病(医学上不宜结婚)未治愈的。2、程序上:到民政部门登记领证。第五单元(二)夫妻财产关系:即夫妻间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1、法定财产制: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时,直接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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