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示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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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积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ZHONGYINLAWYER中银律师中国·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988号银河大厦25层邮编:361004电话(Tel):(0592)-5866688(总机)传真(Fax):(0592)-5866655积硕科技法律意见书2目录律师声明„„„„„„„„„„„„„„„„„„„„„„„„„„„„„„„„„7正文„„„„„„„„„„„„„„„„„„„„„„„„„„„„„„„„„„„9一、公司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9二、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9三、公司申请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9四、公司的设立„„„„„„„„„„„„„„„„„„„„„„„„„„„„„„„12五、公司的独立性„„„„„„„„„„„„„„„„„„„„„„„„„„„„„„16六、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18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20八、公司的业务„„„„„„„„„„„„„„„„„„„„„„„„„„„„„„„28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30十、公司的主要财产„„„„„„„„„„„„„„„„„„„„„„„„„„„„„43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47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50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50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51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核心技术人员„„„„„„„„„„„„53十六、公司的税务、政府补助„„„„„„„„„„„„„„„„„„„„„„„„58十七、公司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61十八、公司员工社会保障„„„„„„„„„„„„„„„„„„„„„„„„„„63十九、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63积硕科技法律意见书3二十、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63二十一、结论性意见„„„„„„„„„„„„„„„„„„„„„„„„„„„„64积硕科技法律意见书4释义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公司、股份公司、积硕科技指厦门积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积硕科技有限、有限公司指厦门积硕科技有限公司积硕设备安装指厦门积硕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积硕和润指北京积硕和润科技有限公司奕宝互联指厦门奕宝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恺岚一方指北京恺岚一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嘉澜华信指北京嘉澜华信投资有限公司开远中能指开远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积硕机电指厦门积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琨桐进出口指厦门琨桐进出口有限公司橡木桶指北京橡木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百伽投资指厦门百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际动网络指上海际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金石铿弘指北京金石铿弘科技中心捷讯互联指北京捷讯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紫檀山指北京紫檀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恺岚投资指北京恺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能和沐指北京中能和沐投资有限公司蒙自中能指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屏边中指屏边中大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奇文网络指北京奇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次挂牌指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局指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积硕科技法律意见书5主办券商、东兴证券指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所指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指《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办法》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业务规则》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公司章程》指《厦门积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章程必备条款》指《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审计报告》、第114664号《审计报告》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4年12月10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4]第114664号《审计报告》《评估报告》2014年8月10日,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银信评报字[2014]沪第0614号《厦门积硕科技有限公司股份制改制净资产公允价值评估报告》报告期、近两年一期指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1-10月元指人民币元积硕科技法律意见书6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积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中银厦股字[2014]第Q2-002号致:厦门积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与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与本次挂牌相关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已按要求提供了出具相关法律文件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文件、合同、协议、凭证及其他文件资料;提供的文件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有效之签章;提供的材料为副本的,与正本一致,为复印件的,与原件一致;足以影响出具相关法律文件之一切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各项文件资料在提供给本所律师审查后均没有发生任何修改、修订或其他变动。积硕科技法律意见书7律师声明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股份公司与本次挂牌有关的行为以及本次挂牌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挂牌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本所律师同意股份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股份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已对股份公司相关文件中引用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内容进行了审阅和确认。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主办券商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与本次挂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6、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业协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就股份公司本次挂牌所涉及到的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7、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8、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积硕科技法律意见书89、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股份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在对股份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积硕科技法律意见书9正文一、公司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一)公司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挂牌的决议公司于2014年8月27日召开创立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积硕科技股份有限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议案》、于2014年9月16日召开2014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议案》,对本次挂牌作出了批准和授权。(二)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挂牌除尚需主办券商推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审查同意外,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二、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一)公司依法设立公司系由厦门积硕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14年9月4日取得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50298400003075的《营业执照》,公司依法设立。(二)公司合法有效存续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自设立之日起,未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公司合法有效存续。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三、公司申请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积硕科技法律意见书10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办法》、《业务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并依赖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对股份公司本次挂牌所应具备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依据《业务规则》第2.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公司是由积硕科技有限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自积硕有限2003年4月14日成立之日起计算,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存续满两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业务规则》第二章2.1第(一)项“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规定。(二)公司业务明确,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1、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局域智能物流传输解决方案,并自主进行局域智能物流传输系统的设计、开发及应用,以及相关智能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2、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第114664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1-10月两年一期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人民币33,229,969.83元、32,549,992.89元、12,714,960.55元,占其总收入的94.62%、92.47%、86.22%,公司主营业务明确。3、根据公司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公司近两年一期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终止经营的情形。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业务规则》第二章2.1第(二)项“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规定。(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公司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且,公司还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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