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民事诉讼》有感:法律到底能否实现正义?很早以前就听过这部电影,豆瓣上列举它为法律人必看20部影片之一。故事叙述了一位当红律师,因接手一水污染案件而失去了一切;但与此同时,他才有机会认清法律真义及生命价值。他在一无所有的窘境下,继续研究该案,上诉时间长达八年,最后终于胜诉。他砸下大笔经费,花引无数精力研究此案,然而却不如预期。为此他失去了名利,失去朋友,失去了一切。在一无所有的情况下,他才看清楚法律的价值及人性的真义,不屈不挠继续上诉。长达八年的诉讼,终于蠃得胜诉,为成受害者家属期望,两大集团赔偿6940万元作为清理伍本镇水源的经费,并创下新英格兰州史上金额最巨的环保案件。当然影片里面,最终是完美大结局,经过主人公不折不饶的精神,终于赢得诉讼。但是,法律真的能实现正义么?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首先必须给正义下一个定义。关于何谓正义,许多哲学家、思想家、政治家、法学名家都有过探讨。最早对正义问题都过系统论述的当属古代希腊著名的思想家们,如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古希腊的哲学家的论述问题都有两个视角。第一个视角是自然法的视角,任何制定法符合自然法,遵守这样的法律,便是正义,反之则是非正义;第二个视角是人的视角,强调人的德性,拥有德性的人,就拥有了正义的品德。其中,亚里士多德对正义问题的论述最为详尽,他把正义划分为了普通的正义和特殊的正义,这种正义不仅要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它不仅要符合城邦的法律,而且要符合社会上公认的一切道德标准。特殊的正义又可以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现代哲学家思想家罗尔斯出版的《正义论》曾经在学界引起过很大的反响。在罗尔斯看来,正义包含的原则有二:一是平等原则,二是差别原则。关于正义,是乎仍是云里雾里,不知道正义到底为何物?各个时代的学者们依照自己的理解给正义注入了不同的内涵。正因为如此,博登海默教授在《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中这样说道: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的脸(aProtean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以呈不同形状并且有极不同的面貌…于是,博登海默教授自己也放弃了对正义的定义,转而采取了一种比较模糊和概括的方式进行总结,他说正义的三个基本成分是安全、自由和平等。可想而知,对正义下一个实体而准确的定义实在是太难了。那么以此出发的话,法律能否实现正义?不同的角度可能有不同的答案。如果从公众舆论的角度出发,认为大多数人认可的判决是正义的,那么就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公共舆论很大程度上是受情感和特定时期的道德观所制约的。例如在中世纪,大多数人认为女巫是邪恶的,而教会根据教会法把具有“女巫”嫌疑的人烧死无疑是大多数人认可和接受的,那么我们可以说这样的法律是正义的么?--显然不能。又如著名的泸州二奶案:本案中如果完全按照法律程度办事,本案是毫无争议的。争议的焦点问题就在于这样的判案结果很难符合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于是,法院在最后的审理中对舆论作出了某种妥协,宣告丈夫的遗嘱无效,这样的判决虽然在法学界受到了一定的批判,但基本上得到了普通民众的赞誉和支持。所以,正义的问题不能简单地说成是多数服从少数,或者少数服从多数。多数人认定正义的判决随着时代的发展未必永远正义,而少数人认可的正义判决如果得不到多数人的理解也很难被认作是正义的判决。想要从实体上回答“法律能否实现(或者代表)正义”这个问题几乎是不可能的,只要社会还存在着多元的价值观(这几乎是不可避免和逆转的),每个人都会对判决有自己的一番正义的注解。于是我们只能转换思路,在程序上对法律能否实现正义这一问题进行回答。涉及价值观的正义,我们可以称作是“实体的正义”,而不涉及价值观仅涉及事实的,我们可以称作“程序正义”。简而言之,如果一个判决的出炉是经过了严谨科学的论证,程序和技术上均不存在瑕疵的,那么经过这样的程序得出的判决我们就认为是“正义”的,哪怕最终的判决与我们的道德观有冲突。美国的辛普森案就是程序正义的最好注解。至少,在这样严苛的司法程序的制约之下,绝少会去冤枉一个好人。而冤枉一个好人比放纵十个坏人的弊端更大。美国的民众之所以对程序正义给予了更多的信心和依赖,那是因为确实陪审团制度真的是人类法律史上智慧的结晶。一个不严谨、不科学、充满漏洞的程序是绝难得到普遍的赞誉和认同的。所以,实体上的正义是绝难实现的,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对正义的理解;而程序上的正义是可以实现的,因为通过技术和制度构建,能够做到让人心服口服。中国(也许还包括大陆法系国家)在这方面还有所欠缺,因为我们有着历史悠久的强调实体正义的观念。只要最后的结果是正义的,手段并不重要。但是我想说的是,一个尊重程序,看重程序正义的国家才真是是一个法治和文明的国家。记得法理课上赵勇老师教讲过这么一句话:“恶法亦法,先有法律,才有秩序,先不谈善恶,构建起一套基础的制度,人人去遵行,才能在秩序的基础之上追求真善美。”如果每个人都凭借着自己的正义观去践踏法律,践踏秩序,那么正义就永无实现之日。即使是最坏的秩序也要胜过没有秩序。所以,法律能不能实现正义?答案是能。前提是努力改善我们的审判程序,并身体力行地从接受每一个司法判决做起,少一些主观臆断和谩骂,尊重我们的法律人,给法律以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