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书书犐犆犛03.220.20犚8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犌犅5768.1—2009部分代替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1部分:总则犚狅犪犱狋狉犪犳犳犻犮狊犻犵狀狊犪狀犱犿犪狉犽犻狀犵狊—犘犪狉狋1:犌犲狀犲狉犪犾20090525发布200907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书书书目 次前言Ⅰ!!!!!!!!!!!!!!!!!!!!!!!!!!!!!!!!!!!!!!!!引言Ⅱ!!!!!!!!!!!!!!!!!!!!!!!!!!!!!!!!!!!!!!!!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原则1!!!!!!!!!!!!!!!!!!!!!!!!!!!!!!!!!!!!!!!4 一般规定1!!!!!!!!!!!!!!!!!!!!!!!!!!!!!!!!!!!!!附录A(规范性附录) GB5768规定以外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应用程序2!!!!!!!!!附录B(规范性附录)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基本图形3!!!!!!!!!!!!!!!!!!!犌犅5768.1—2009前 言 犌犅5768的本部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分为八个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第4部分:作业区———第5部分:速度管理———第6部分:铁路平交口———第7部分:自行车和行人控制———第8部分:学校区域本部分为GB5768的第1部分。本部分代替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一般规定、相应部分及1999年的1号修改单、2005年的2号修改单。本部分与GB5768—1999对应部分及修改单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附录A(规范性附录)“GB5768规定以外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应用程序”;———增加了附录B(规范性附录)“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基本图形”;———增加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使用的原则(见第3章)。本部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凡新设(改设)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按新的规定实施,已按老标准设置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在其使用期限内逐步更换。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本部分由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3)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唐、何勇、高海龙、姜明、王超、侯德藻、张帆、杨文静、郭艳。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5768—1986、GB5768—1999。Ⅰ犌犅5768.1—2009引 言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是引导道路使用者有秩序地使用道路,以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运行效率的基础设施,用于告知道路使用者道路通行权力,明示道路交通禁止、限制、遵行状况,告示道路状况和交通状况等信息。Ⅱ犌犅5768.1—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1部分:总则1 范围GB5768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原则和一般规定。本部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各类道路上设置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其他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停车场等设置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576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5768(所有部分)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T16311 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GB/T18833 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GB/T23828 高速公路LED可变信息标志3 原则3.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传递信息清晰、明确、简洁的信息,以引起道路使用者的注意,并使其具有足够的发现、认读和反应时间。3.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不应传递与道路交通无关的信息,如广告信息等。3.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传递的信息不应相互矛盾,应互为补充。4 一般规定4.1 基本要求4.1.1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颜色、形状、线条、字符、图形、尺寸应按GB5768(所有部分)规定执行。4.1.2 在实际应用中,如需使用GB5768(所有部分)规定以外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宜遵循本部分附录A的要求。4.1.3 道路交通标志的颜色指标应符合GB/T18833和GB/T23828的具体规定。道路交通标线的颜色指标应符合GB/T16311的具体规定。4.1.4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用基本图形见附录B。4.2 使用4.2.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维护良好,以保持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完整、清晰、有效。4.2.2 当道路临时交通组织或维护等原因标志与标线信息含义不一致时,应以标志传递的信息为主。4.2.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成品和(或)材料,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1犌犅5768.1—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