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加快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方案为加快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转变我市城乡建设模式和发展方式,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建设低碳型经济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3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建厅《关于推进全省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苏财建〔2012〕3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重要意义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居民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加快发展绿色建筑,是推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抢抓机遇,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示范引领,尽快制定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有效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全过程,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建立政府引导、示范带动、市场运作的工作机制,采取政策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推广模式,发展绿色建筑,提高建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能源消耗,促进城乡建设方式转变,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进程。(二)主要目标1.新建建筑。“十二五”期间,全市新建绿色建筑面积达到200万平方米,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超过20项。2015年,全市城镇新建建筑项目全面按一星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到2015年底,建成1—2个省级绿色建筑示范区;2020年,全市50%的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按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到2015年末,我市完成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创建。东海县、赣榆区完成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区)创建。3.保障体系建设。到2015年末,建立较完善的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政策法规体系、监管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市场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具有我市特色的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技术路线和工作机制。三、重点任务(一)制订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省及市有关绿色建筑行动要求,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订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及行动计划,进一步明确当地绿色建筑近期和中长期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在新建绿色建筑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运行节能监管、节约型城乡建设等领域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二)在城乡规划中落实绿色建筑要求各县区在编制完善城乡规划时,应坚持绿色、低碳理念,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集约利用,合理确定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强度,加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推进可再生能源、水资源利用和垃圾资源化利用,积极引导绿色建筑推广运用和生态城市规划建设。各级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应全面落实城乡规划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把绿色建筑规划建设要求作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重要内容,并在规划审批过程中予以落实。(三)推进新建绿色建筑健康发展1.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从2015年起,全市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规划设计要点中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实施标准,新建5万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片区、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执行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市、县区政府投资的重点公共建筑项目,具备技术条件的,应当创建三星级绿色建筑。2.推进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建设。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圩新区和连云新城要按照江苏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建设指标体系的要求,高标准实施绿色建筑项目和节约型城乡建设重点工程,确保通过省级验收,努力建成一批三星级绿色建筑。3.提高建筑节能执行标准。全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节能设计标准,所有新建居住建筑全面执行65%节能标准。积极推进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自2015年起,新建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建筑、绿色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以及各级各类示范项目,建筑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测评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对建筑的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效能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逐步在其他类型建筑中全面推进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四)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进一步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提高应用比例和质量。合理开发利用浅层地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开展可再生能源资源评估工作,确立地源、水源、污水源热泵应用适宜地区。鼓励各地编制区域能源规划,并做好与城乡建设规划的有机衔接。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照明设备等应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工业余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并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推进可再生能源一体化与建筑屋顶、墙面等部位的立体绿化相结合。鼓励结合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建设一体化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设施。对道路、公园、车站等公共设施,应当推广使用太阳能光电照明系统。鼓励农村地区推广沼气等生物质能技术应用。开展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确保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发电量全部上网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从2015年起全市城镇新建居住建筑和新建宾馆、酒店、学校、幼儿园、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调系统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至少一种(含)以上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五)加强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1.做好建筑节能监管基础工作。完善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制度,2015年底,全面完成全市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工作。加快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完成市级建筑能耗数据中心建设。新建、改造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筑能耗超限额的重点用能建筑,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按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同步设计、安装、运行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用能管理系统,并将能耗数据连续实时上传至市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鼓励既有公共建筑安装分项计量装置,并做到连续稳定上传能耗数据。2.提升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水平。完善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功能,在示范区及各类示范项目中推广建筑用能管理系统,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促进节能精细化管理的支撑作用。公共建筑业主和使用权人要加强用能系统、分项计量设备的维护管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有关规定。探索搭建公共建筑节能量交易平台模式,对超能耗限额的公共建筑采取强制节能改造或购买节能量的方式实现节能目标。(六)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1.实施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全市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在装修、扩建、加层等改造及抗震加固时,应综合采取节能、节水等改造措施。具备条件的,应整体达到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局部改造的,改造部分要达到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建立和完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机制,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拓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投融资渠道。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等部门在审批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公共建筑改造或装修方案时,应当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确保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经批准的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同级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及考核办法。推进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2.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各县区应充分利用老旧小区出新和环境综合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等有利时机,同步推动屋面、外墙、门窗、楼道等部位的节能改造,切实提高居住和环境舒适度。对业主单位取得一致意见或有统一部门管理的建筑,引导鼓励其实施节能改造,并给予必要的扶持。(七)大力发展绿色建材加强绿色建材技术产品推广。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结合当地气候特点和资源禀赋,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加快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积极发展烧结空心制品、加气混凝土制品、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一体化屋面、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建材;引导发展利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全面推广使用4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钢筋,到2015年底,5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钢筋应用量达到建筑用钢筋总量的20%以上;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市区范围内,严格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全市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限制生产使用粘土含量超过20%的墙体材料,大力促进江、河淤泥(污泥)制砖,到2015年底,全市城区禁止使用粘土制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加大推广应用力度。加强绿色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公布抽查信息,引导规范市场消费。(八)深入推进节约型城乡建设1.加大节约型城乡建设推进力度。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宜居的理念贯彻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各个领域,扎实做好各项重点工作,推动城乡建设发展模式转型升级,提高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到2015年底,建立有效的节约型城乡建设推进机制,形成比较完善的成果示范推广体系。2.推行新型建筑工业化。积极推进建筑工业化进程,开展建筑工业化技术及政策的研究,探索适合本市实际的建筑结构形式,积极研发和应用预制装配式结构体系技术、钢结构住宅技术、钢骨混凝土结构技术和复合木结构技术等新型结构体系。3.加强绿色施工工作。开展绿色施工创建活动,严格执行省绿色施工有关规定,加强对建筑工地绿色施工的指导,全面开展绿色施工工地创建活动,加大对绿色施工工地的奖励力度。以大力推广应用建筑业新技术,创建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为载体,全面推广建设“四新”成果,提升建筑施工工地管理水平。到2015年,全市绿色施工技术应用覆盖率达50%以上,全市大中型工程10%以上达到绿色施工工程标准,省级示范区50%以上的工程达到绿色施工工程标准。4.推进住宅全装修。开展装饰装修工厂化生产示范试点、菜单式装修住宅小区试点,研究集装饰装修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装饰装修新模式,并给予一定政策扶持。鼓励创建品牌家装企业、材料企业构件生产加工制作、设立物流配送、民工培养管理平台,为全装修住房质量提供市场保障。力争到2015年底,市中心城区新建住房中成品住房的比例达40%以上。5.加强建筑节水运行管理。进一步重视节水工作管理,新、改、扩建建筑工程应制定节水措施方案,开展节水评估,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交付使用。积极开展节水型小区,节水型单位(企业)的创建。充分利用非传统水源,规划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应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应当采用雨水、中水、市政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使用非传统水源应当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新建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型器具,场地排水管网建设应采用雨污分流技术。6.完善建筑物资源利用体系。各县区、各功能板块在城镇规划、旧城改造中,应重视对既有建筑的更新改造,避免大拆大建。大型公共建筑的拆除,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指挥部)确定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指挥部)对辖区内的建筑废弃物处理和再生利用负总责,组织编制建筑废弃物处理和再生利用规划,明确建筑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布局,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设施建设用地。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鼓励综合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建材产品。四、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绿色建筑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审定年度考核结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县区(管委会、指挥部)成立相应机构,强化对绿色建筑行动的统筹协调。城乡建设部门做好绿色建筑行动年度任务分解和考核评价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要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