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律师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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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律师制度比较研究摘要: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的律师制度有许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本文试从中美两国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的分类、律师的活动范围和业务范围、律师的管理体制、律师的纪律与惩戒制度等方面的比较中获得某些启示。关键词:比较;律师制度;中国美国人们常常用美国律师的数量与我国律师的数量简单地作比较,说有八十万名律师,而我国只有八万名律师。这种比较应该说不是很准确的。实际上美国“律师”的概念和我们的“律师”概念是不一样的。我们所说的“律师”,是指从事专门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通过律师资格考试;(2)取得律师执照;(3)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美国所说的“律师”,是指具备从事专门法律服务工作资格条件的人,相当于我国的取得“律师资格”。在美国,凡是从法学院毕业,通过了律师考试的,就都可以称为“律师”,而不管他们此后做什么工作。所以我们常常听说美国有“政府律师”、“企业律师”、“军队律师”,甚至法院里也有律师。实际上这些律师不能从专业职务的意义上理解,而应理解为“法律方面的专家”。这些人通常受职业或专业范围的限制,不能出庭帮人打官司。它们的业务范围一般仅限于在所工作的部门做一些起草法律、法律性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等方面的工作。很多人不了解美国律师概念与我国律师概念的这种差异,以为这种律师就是我们国内律师概念意义上的律师,引用时就难免会有误差。一、律师的分类1、美国律师职业分类美国律师有公私之分。担任公职律师或私人律师完全由律师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律师是自由开业的,他自法学院毕业并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后取得资格即可成立律师事务所。私人律师可以办理任何律师业务。公职律师专门为政府机关、法院、检察院服务。美国各级政府内一般都聘有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在政府机关工作的律师只为本部门提供法律服务而不面向社会。在法院工作的律师主要接受法院指定为无钱请律师的被告人担任辩护人,以维护其利益。在检查机关的律师主要对决定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对证据不足或有争议的案件退回侦察机关补充证据。公职律师主要为所在部门服务,但若接到与自己单位无联系或无影响的法律业务时,允许办理,收入归个人。2、中国律师职业分类我国的律师分为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这些划分没有执业范围上的限制。专职律师中划分若干登记,由评审委员会依律师的理论水平、学历层次、业务能力及工作实绩来评定。《律师法》对各级律师间的业务范围、层次也做出了相应规定,一般初级律师不能独立受理较繁杂的事务。而且律师的升级在执业年限上也有限制。律师分类方面,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美国的作法,在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机构设立专门的公职律师,这对于健全我国律师制度有重要意义。二、律师资格的获得1、美国律师资格获得在美国,取得律师资格,要符合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或21周岁)的本国公民。美国少数州规定,在本国居住2个月或6个月以上的外国人或具有永久居住权的外国人也考。(2)有学士学位和法学院的学历。美国大多数州规定申请律师资格的人必须首先在正规学院或者大学获得学士学位,再从合格的法学院毕业。(3)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律师资格考试,而是由各州自己的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组织考试。全国有律师资格领导小组协调各州试题及评分。(4)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传统做法是熟悉申请人的人提供宣誓过的文书以证明其品行良好。品行考察标准由考试机构制定和颁布。通过品行考察组织的考察,以确定申请从业资格的条件。在律师资格考试合格并经品行考核之后,两年内履行就职宣誓手续,即可开业,可在该州内一切法院出庭。2、中国律师资格获得在我国,取得律师资格,要符合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我国目前还不允许外国人参加我国的律师资格考试。(2)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3)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4)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且品行良好者,可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总体上讲,两国对于报考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素质要求都较高,这正是律师本身的要求。律师需要较强的思辩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因而具有一定的学历水平是必须的。三、律师的主要业务范围1、美国律师主要业务范围从业务范围上来说,美国律师主要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方面的建议;参加或替当事人与别人谈判;替当事人起草法律文书;上法庭打官司;社会调查;司法研究。其内容与我国律师的工作范围大致相当,但美国律师的工作中,有两项是很值得我们借鉴的,一是对政治的影响;二是对刑事审判的制约作用。在美国,律师占立法机构中全部职位的1/4,占参议院议员的2/3,占众议院1/3至1/2的席位。同时,美国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对政治活动有巨大影响力。因律师在政治上的巨大影响力,使美国律师成为重要的公职人员预备班。就中国律师而言,律师在各级人大、政协中占有席位并不多,律师在公职人员中占有的比重也不大,因此其对政治活动的影响并不明显。美国律师的重要影响还表现在对刑事审判的制约作用。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任何人未经律师代理,不论是犯重罪还是轻罪,都不得被监禁。”从侦察阶段开始就可以请律师代理,主要任务是了解案情,收集证据,为以后的法庭辩论作准备,也包括了解警察在侦察活动中有无侵害被告人权利的现象。警察询问被告人时必须有律师到场,以便更好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对于审判的制约作用更重要地体现在没有律师出庭的刑事审判为无效审判。美国法律规定:任何人如未得到律师的帮助就失去自由为违法行为,哪怕一天也不行。除少数基层法院外,只有律师才能在法庭上作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2、我国律师主要业务范围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时间作了规定,在侦察阶段就可参与。这对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十分有利的,但律师对刑事审判的制约作用则不明显,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未规定刑事案件必须有律师出庭代理,而允许公民代理。公民以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又未能享有律师所享有的诉讼权利,这样就无法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而且公民未必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以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刑事辩护效果差。审判人员和公诉机关认为案件经过侦察、起诉和审判前的法庭查,均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律师即使想辩也无从下手,对于许多案件被告人请律师实属多此一举。辩护律师则埋怨法院不重视辩护,你辩你的,我判我的。正因为如此,刑事案件聘请律师出庭辩护率有降低的趋势,这是不争的事实。律师对刑事案件的影响作用就可想而知了。我们许多错案的纠正不是通过律师对于案件的制约,而是通过其他途径得以救济正是这一现象的必然反映。以上从几个方面对中美律师制度作了一番比较,着重突出了美国律师制度的优点,但并非说其制度每一项都是合理的。我们应本着学习、借鉴、去芜存菁的态度,并结合本国情况,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律师制度。参考文献:[1]利安.“入世”后中美律师业务之比较[D].中国律师网,2001-11-08.=141&bigID=3&smaID=33[2]中西律师制度之比较.中国律师网,2002-02-21.ht2tp://=426&bigID=3&smaID=31[3]孙燕山.中美律师制度比较及我国律师制度的完善[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10).[4]于峻.英美律师制度比较研究[J].法学杂志.2001(5).[5]宋冰.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J].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6]美国法律讲话[M].三联书店,1989.152,18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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