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林业经营组织形式一、所有制所有制是对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由谁支配和由谁受益等生产关系基本问题的概括。(一)我国林业所有制类型全民所有制林业集体所有制林业个体所有制林业多种所有制联营林业1.全民所有制林业建国初期,将官僚资产阶级的林业企业改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同时在国有大面积天然林区兴建全民所有林企;在大面积荒山荒地和天然次生林区,国家设立国有林场;煤炭、铁路、造纸等部门,为了解决本部门用材的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上建立专业林场,营造坑木林、枕木林纸浆用材林。2.集体所有制林业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的集体林场,又称乡村林场。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承包给林农经营。由林业专业户、重点户、家庭林场、联合林场等长期或阶段性地进行营林生产。3.个体所有制林业农民在房前屋后、庭院内和自留地上种植的林木和苗木,完全属于个人所有。自留山、自留滩上的林木,所得林木归己,长期经营,允许继承、转让。4.多种所有制联营林业不同所有制的经营主体通过多种形式联合形成的联营经济。二、经营形式(一)含义经营形式一般是指资产的经营形式。是各方所有的资产,如何组织起来形成生产力的问题。经营形式不同,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不同。如自己所有自己经营——所有者与经营者统一合伙经营——所有者与经营者有点分离合作经营——所有者与经营者部分分离股份经营——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不同方式下所有者与经营者的责权利不同。(二)我国林业的经营形式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股份合作制股份制企业1.承包经营在保留必要的统一经营的情况下,将各项生产任务承包给职工或林农家庭。承包以后,林业生产的全过程均由承包户自主经营,在完成上交国家企业和集体任务后,经营成果由承包户享有。2.租赁经营国有林业企业把一部分生产资料有限期地租赁给其他主体经营的经营形式。承租方按期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合同规定自主经营。3.承包经营与租赁经营的区别(1)取得条件不同承包经营的承包者是以承诺交纳一定税利为条件取得经营权,以罚款或扣发工资奖金为承担风险的担保;租赁经营的承租者是以交付租金为代价取得经营权。1内部的处理方式民事处理方式(2)承担的责任不同租赁经营的承租者不承担企业发展的责任;承包经营的承租者承担企业发展的责任;2租赁经营是以资产的让渡为标的,是对物的支配而形成的一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是一种民事合同;承包经营则是以经营目标(如造林、森林抚育——是一种工作/活)为标的,而基于工作的完成而形成的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体现的既有行政关系,也有民事关系。因此,不构成独立的民事合同。(3)标的不同3(4)经营成果的分配方式不同租赁经营的利润纳税后全归承租者;承包经营的利润则要按合同确定的数额或比例归承包者。44.股份合作制(1)含义是目前我国各地尤其是南方林区推行的一种经营形式。它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思路,将原来集体的森林资产折价作股,用股票形式分给应得利益者;而森林或林木的实物,仍保持完整,实行规模经营。(2)股份的设置在股份的设置上,一般分为山地股、基本股和投资股三种。山地股是集体的山地投股;基本股是农业合作化以来村民集体劳动创造的森林资产的再分配;投资股是村民投入资金、技术、劳力以及林木折价入股所得的股份。(3)股份合作制是刀锋上的平衡人合资(股)合人股比例不平衡(每人股金不同)则会出现人资矛盾。不能广泛吸收社会资金等其他要素。极特殊情况下才会存在。5.股份制企业(1)含义股份制企业是其全部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依法按股份参加管理、享受权益、承担风险的企业法人。这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2)两种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指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基本特征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成金额相等的股份。经批准,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可以交易或转让。股东数不得少于规定的数目,但没有上限。公司应将经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过的会计报告公开。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特征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分为等额股份;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不发行股票;公司股份的转让有严格限制;限制股东数。6.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的区别(1)从资本角度看一般股份制是一种集资手段,主要是将私人资本集合转代为社会资本。股份合作制是将原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有的资产数量化为个人资产,但不分散到个人,仍然集中使用,仅仅是资产的所有权由公司向私人转化——但公司留下的基金股其所有权不明确,公司仍占有原来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部分资产。(2)从股票作用上看一般股份公司的股票具有资产凭证性质,有的还具有流通性。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份证是在原来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由公司发放,是未经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其资产所有权的证书,不是完全法律意义上的资产凭证,只是一种利润凭证,仅与公司的经营成果有关,不受股票市场价格的影响,无风险性和投机性。(3)成立的条件一般股份制以社会上存在大量的游资为条件。股份合作制则是以集体现有森林资产为条件。(4)从企业的独立性上看一般股份公司与其他社会组织没有固定的行政关系。股份合作公司则与当地的村委会、乡人民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它的经营活动不同程度上受其干涉,有的公司的收益方案要经其批准。第二节国有林的经营与管理一、国有林经营管理体制的现状及问题我国目前的国有林业管理体制,始终沿袭着计划经济结构模式。如黑龙江省森工总局一方面代表国家林业局行使重点国有林区的林业管理职能,另一方面又是龙江集团公司,下辖4个林管局、40个林业局、17个林产工业企业以及科研院所、商粮服务、文教卫生、公检法司等县团级以上企事业单位140个,属典型的政企合一体制。森工企业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种层层的委托代理关系,败德、信息不对称、腐败、惰性、奉上欺下等等。林业的产权主体被层层虚化掉了。长期的国有国营和统收统支,造成森工企业社会发展欠账严重。伊春的森工系统自1989年起就出现了全行业亏损,目前负债总额已达78亿元,同时拖欠职工工资14.4亿元。社会事业欠账越积越深,林业职工生活水平严重偏低,各种社会矛盾一触即发。林业职工增收渠道狭窄,奔小康希望渺茫。二、改革总方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把森林资源管理职能从森工企业中剥离出来,由国有林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享有所有者权益;把目前由企业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逐步分离出来,转由政府承担。国有森工企业要按照专业化协作的原则,进行企业重组,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职工。三、基层的探索——2006年国有林区改革试点伊春林管局(一)基本方向:把森林承包给职工,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把林地的经营权、林木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全部交给职工,一定50年不变。(二)具体做法1.确保稳定将承包经营主体确定在了普通林业职工上,领导干部不准参与,外部投资者暂不进人;出台了通过拖欠工资及费用抵顶、分期付款、收益后再付款、一次性交齐林木资产流转费用享受20%优惠以及为暂未参与林权改革职工预留林地等办法,确保所有有意愿的职工随时都能参与进来。为了解决职工承包后无力再投人进行后续经营的问题,还专门建立了伊春国有林权制度改革发展基金,用以反哺职工。2.确保生态优先、森林不逆转一方面,在试点过程中一开始就注重引导和教育承包职工。另一方面,对承包职工的经营行为和目标进行合理规制。制定了经营方案。3.收益资金不流失、国有森林资产保值增值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指标体系和操作规程,对每一宗承包林地进行评估,实行有偿承包转让。对收益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存储,统一支配。(三)改革效果1为林业建设融了资改革前,林区造林单一依靠国家有限的资金投人,造成林区投人严重不足;而通过林权改革,打开了各种生产要素投向林业的渠道,职工自我造林的积极性空前高涨,造林成活率在98%以上。按现行的常规造林成本2500元/hm2计算,共节约国家投人1250万2.化解了企业债务林权改革抵顶、化解了长期拖欠的承包职工工资及费用,林业企业久拖未决的部分历史欠账得到了有效解决。据统计,仅纳人试点范围的5个林业局就拖欠职工各项历史欠账高达4.86亿元。这次林权改革中,参与承包经营的试点林场所拖欠的6623户承包林地职工的3298.9万元已经抵顶完毕。四、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沿革1.建立我国国有林场是上世纪50-60年代起,国家为加快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改善生态状况,在重点生态脆弱地区和大面积集中连片的国有荒山荒地上,采取国家投资的方式,陆续建立起来的专门从事营造林和森林管护的林业基层单位。这一阶段的林场主要由中央和省两级财政出资。2.起步改革阶段(1981~1987)财政“断奶断粮”,林场实行企业化管理。国有林场“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以短养长。国有林场“以副养林”,依靠银行贷款一窝蜂地兴办起了多种经营项目。多种经营项目一度为国有林场带来可观的效益。但当时条件特殊:(1)国有林场有剩余劳动力。(2)双轨经济体制。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对生产资料实行“价格双轨制”改革,允许把超过计划生产部分的产品拿到市场上自由销售。(3)短缺经济。在整个80年代我国宏观经济处于短缺状态,总需求大于总供给。3.稳步改革阶段(1987~2003(1)小改革国务院于1986年12月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国有林场大多进行了以承包、租赁经营为主要内容的改革。(2)大困境到上世纪90年代初,随着短缺经济时代的结束,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国有林场多种经营面临极大困难。许多林场陷入严重困境。目前全国国有林场仍有170个国有林场不通电,575个国有林场不通电话,3163个国有林场8.6万公里道路急需改造。1595个国有林场吃水困难。32万人口居住在危房中。就业压力大。离退休人员多。例如湖北省国有林场例如湖北省国有林场办有人民武装部24个、人武干部45人,森林公安派出所71个、干警330人;学校48所、教职工455人;医院39处、职工155人;以场带村132个,带农业人口7.2万人。国有林场每年承担的社会行政费用高达1638.8万元以上,社会负担十分沉重(湖北省林业局,2008)。湖南国有林场湖南省177个国有林场场办学校30所、医院(医务所)51处、代管派出所51个,从业人员859人,每年需补贴经费2000多万元,同时,还代管264个农业村,每年需投入乡村行政事务管理费1000多万元(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2008).安徽省国有林场安徽省有11个国有林场实行以场带村,共带行政村45个,62万人。安徽省来安县4个国有林场现带4个行政村,23个村民组,村组干部36人,军烈属28人,五保户15人,民办教师4人。2005年度4个国有林场共为所带村支出经费62.03万元,其中村组干部工资7.2万元(欠款待付,有的村支书连续5年都没有领到工资)(安徽林业厅,2008)。由于以场带村的管理体制,这些村的土地未纳入乡镇的计税土地面积,场带村的农民至今未能享受如农村税费改革、粮补、种补、新农村建设等国家各项惠农政策(安徽林业厅,2008)。脏苦累工作,林场职工一般不干,雇请民工来完成,陆续出现了“干部当相公、工人当监工、干活全靠临时工”的状况,普遍形成了“林场机关化、人员老板化”的不良局面。(3)体制机制问题多林场领导,是比照党政干部的标准选拔,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林场领导官位思想严重,对任命自己的上级负责,形式主义严重,奉上压下。4.意欲深化改革阶段——(2003~但没有开展(1)基本思路——源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一分为二:生态公益型林场……按公益事业单位管理,由同级政府承担。商品经营型林场和国有苗圃要……企业化管理,市场运作。2007.4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已经拟定了《实施意见》,但国务院至今没有批准。《实施意见》中划定的生态公益型林场为:数量3635个(占81.4%);在职职工36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