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北京市标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京建科教[2004]371号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建委京建科教[2003]261号文件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主编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统一标准》已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现批准该规程为北京市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BJ01-90-2004,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对于2004年9月1日前的在施工程,原则上按旧版标准继续执行。2004年9月1日后新开工工程,必须按照新版标准执行。该标准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北京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负责解释工作,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负责组织印刷、出版工作。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2002年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的通知,由北京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标准是在原《市政道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DBJ01-22-95)、《市政桥梁工程质量评定标准》(DBJ01-23-95)、《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评定标准》(DBJ01-24-95)基础上,总结了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验、验收的实践经验,遵循关于“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同专业工程检验标准中的通用部分内容提炼出来编制而成。本标准规定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检验标准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主要内容和基本程序;统一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专业工程的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本标准结合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特点,规定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中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保留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多年来行之有效的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频率),改进了检验方法和了手段。本标准是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71)相匹配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标准(规程)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北京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科技部(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外南礼士路17号,邮政编码10004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通知前言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检验6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附录1分项(检验批)工程质量检验记录附录2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记录附录3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记录附录4分项(检验批)/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附录5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附录6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附录6-1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表附录6-2单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附录6-3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附录7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条文说明附加说明本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编制人员本电子书由北京勤业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制作1总则1.0.1为了加强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与验收尺度,保证工程质量,特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与验收,并作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专业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标准(规程)编制的统一准则。1.0.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规程)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2术语2.0.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municipalengineering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城镇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给排水、供热、燃气、电信、电力等市政基础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2.0.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qualityofmunicipalengineering反映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满足本标准及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2.0.3验收acceptance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相关单位共同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2.0.4检验check(inspection)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2.0.5进场检验siteacceptance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2.0.6检验批check(inspection)lot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的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2.0.7见证取样检验evidentialtesting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2.0.8交接检验handingovercheck(inspection)由施工单位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2.0.9主控项目dominantitem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2.0.10一般项目generalitem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2.0.11抽样检验samplingcheck(inspection)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频率),随机地从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2.0.12抽样频率samplingfrequency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范围和应抽取的点数。2.0.13合格率qualifiedrate同一检验项目中的合格点数与同一检验项目中应检点数的百分比。2.0.14观感质量qualityofappearance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2.0.15返修repair对工程不符合标准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2.0.16返工rework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3基本规定3.0.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3.0.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3.0.2.1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有关规定,严格要求承包单位执行有关验收制度;由建设单位直接管理的工程项目,复验过程及结果应经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3.0.2.2各分项工程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应进行检验。3.0.2.3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一项分项工程施工。3.0.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的基础上按以下要求进行:3.0.3.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工程标准的规定。3.0.3.2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和设计文件的规定。3.0.3.3参加工程施工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有关规定的资格。3.0.3.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方通知有关方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监理工程师应对隐蔽工程检查记录的内容到现场进行检测核查。3.0.3.5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3.0.3.6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3.0.3.7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3.0.3.8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4.0.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项目应划分为: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和单位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和单位工程的检验,均应包含对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合格检验。4.0.2检验批应根据施工工艺、质量控制和专业工程特点进行划分。4.0.3分项工程可由一个和若干检验批组成。当分项工程为一个检验批或不宜划分检验批时,可不设检验批(具体见各专业工程检验标准附录)。4.0.4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工程的特点确定。当分部工程较大(或复杂)时,可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具体见各专业工程检验标准的附录)。4.0.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单位工程应是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构筑物,或是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并进行独立核算的工程标段项目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检验5.0.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是指符合本标准和本标准未包括的其他专业工程检验标准的规定。5.0.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应按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和单位工程顺序进行;当工程不宜划分检验批、分部工程时,可按分项、单位工程顺序进行。5.0.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合格应符合基本规定,并经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抽样检查,达到合格规定。5.0.4分项工程(检验批)应由施工项目部专职质量检验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验,质量合格应符合以下规定:5.0.4.1主控项目的质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5.0.4.2一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达到80%。5.0.4.3分项(检验批)工程质量检验记录(见附录1)应完整。5.0.5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中的实测项目应进行抽样检查,抽样取点应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检查范围为长度者,应按规定的间距抽样,选取较大偏差点;其他则应在规定范围内选取最大偏差点。允许有偏差项目抽样检查的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5.0.6“合格率”的计算公式为:合格率=同一实测项目中的合格点(组)数×100%同一实测项目中的应检点(组)数5.0.7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应由施工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验,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5.0.7.1该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所有分项工程质量均检验合格。5.0.7.2该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5.0.7.3质量控制资料和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记录(见附录2)应完整。5.0.8单位工程质量应由施工项目部经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验,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5.0.8.1该单位工程中所有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检验合格。5.0.8.2该单位工程中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符合有关规定。5.0.8.3观感质量检验应符合要求。5.0.8.4质量控制资料和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记录(见附录3)应完整。5.0.9单位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分包的工程项目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检验,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分包单位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承包单位。5.1.10当分项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返工重做。经返工重作的分项工程,应重新进行检验。6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6.0.1在一个检验批或分项工程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分项(检验批)工程质量检验记录》(见附录1),由施工单位填写《分项(检验批)工程施工报验表》(见附录4),报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规定进行验收。6.0.2分部(子分部)工程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记录》(见附录2),由施工方填写并向监理单位报送《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见附录4),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工程施工项目部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及有关方面负责人进行验收。6.0.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验,填写《单位工程施工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