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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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六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制度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与国际贸易的关系1.国际货物买卖当事人可通过保险机制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2.投保往往与当事人选择的术语相挂钩;3.风险转移与承担损失及索赔相关联;4.信用证结算方式下:5.保障商人合理利润的手段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重要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2.保险利益原则3.损失补偿原则4.近因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UtmostGoodFaith)•指投保人与保险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有诚意、守信用、不隐瞒作为签约依据的主要情况和条件,应当将与投保有关的一切情况无保留地告诉对方。(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披露重大事实(2)对重要事实的陈述必须真实(3)不得违反保证•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隐匿不报或申报不实,保险人可以拒绝承担保险义务或解除合同。2.保险利益原则“可保利益”•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的认可、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当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所有权、占有权、担保权或因对货物承担风险或责任等将会产生可保利益。•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同保险人签订有效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在进行索赔时必须对遭受损失的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进行损失赔偿。CASE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递交了装船通知,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一切险”。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被暴风雨淋湿了10%。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此项损失,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后来,卖方又请买方以投保人的名义凭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也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其拒绝理由是“买方投保时对货物不具有可保险利益”。问: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比较FOBCFRCIF在类似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责任?3.损失补偿原则•指承保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保险人必须履行对被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义务。4.近因原则•保险人根据保单承担赔偿责任,前提是以该项损失是保险条款承保的风险所“直接造成”的•含义是:保险人对以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为近因所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非由于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为近因所引起的任何损害,概不负责。•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首先确立近因原则。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由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承保范围、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之损失以及产生之责任进行赔偿的合同。(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Insurer)2.投保人(Applicant)3.被保险人(Insured)(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与转让1.订立两个阶段——投保-承保•中国的实践:由被保险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经保险公司同意,双方达成协议•英国:一般通过经纪人完成2.转让:保险合同的转让通过保险单的转让来实现。•转让不必取得保险人的同意。•以背书方式将保险单随同货物所有权一起转让给受让人。•CIF方式下,每一单交易都会产生转让。三、风险及损失(一)风险•1.海上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2.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二)损失•全部损失(全损)实际全损(ActualTotalLoss)(TotalLoss)推定全损(ConstructiveTotalLoss)(委付制度)•部分损失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PartialLoss)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单独费用(ParticularCharges)实际全损•保险标的物在保险事故中完全灭失或损坏•我国《海商法》第248条:船舶在合理时间内未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抵达目的地,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满两个月后仍没有获知其消息的,为船舶失踪。船舶失踪视为实际全损。实际全损一般是指以下四种情况:(1)保险标的已经完全灭失。例如,货物被火烧成灰烬,盐被海水所溶解等。(2)保险标的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的用途。如香烟被海水浸泡而无法正常使用等。(3)被保险人已经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如货物被敌人没收等。(4)船舶失踪达一定期限仍无音信。推定全损•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在物质上未达到全部损坏或灭失的程度,但已失去价值;或者虽有一定价值,但其修复费会接近或超过原有价值。推定全损推定全损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1)保险标的在海上遭遇危险,虽然没有完全灭失,但估计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例如,载货船舶发生触礁,施救困难,船长已宣布弃船,船上的货物即可视为推定全损。(2)保险标的遭遇海上危险,被保险人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收回对货物的所有权的费用将可能超过货物本身的价值。(3)货物受到损坏,对货物进行修理和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预计将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价值。共同海损•概念: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为大家牺牲的财产,应由大家来补偿”--《十二铜表法》共同海损的四要件:(1)必须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只有危及一方的危险所造成的货物部分损失,不成立共同海损;(2)做出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即正常下通常不会发生的;(3)牺牲和费用必须是人为有意造成或花费的;(4)采取的措施必须要有效果,即使船舶或部分货物脱离了危险共同海损的牺牲(损失)主要包括:船舶、货物和运费的损失•第一百九十八条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依照下列规定确定:(一)船舶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除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船舶尚未修理的,按照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是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用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照该船舶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坏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余额计算。(二)货物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运费计算。货物损坏,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售出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三)运费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的运费的损失金额,减除为取得这笔运费本应支付,但是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营运费用计算。•《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Case1•“天狼”号货轮满载货物在航行途中突遇暴风雨,船舶有沉没危险,为了减轻船上货载,以免船货共同危险,船长下令将部分货物抛到海里,这些货物的损失是否属于共同海损?答案:属于。因为(1)船、货面临共同危险;(2)抛货是为了避免共同危险;(3)抛货是人为有意所为;(4)抛货造成的货损是正常情况下不会发生的,因而是特殊的。Case2•上例中,如果部分货物是因船舶颠簸落入海中,这部分掉入海中的货物损失是否属于共同海损?答案:不属于。因为它不是人为有意造成的,故不属于共同海损。Case3•“海星”号货轮海上航行中突遇火灾,水手迅速用船上的消防设备扑灭了火情,问:消耗掉的消防设备中的泡沫和二氧化碳属于共同海损吗?•答案:不属于。因为泡沫或二氧化碳本来就是用来灭火的,承运人在开行前将消防物品配备齐全是其适航义务的一部分,发生火灾正好用上,不属于特殊牺牲。共同海损的费用主要包括:第三方救助费、避难港费用、临时或必要修理费•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Case1•“天灵”号货轮在航行中意外搁浅,船长为船货共同安全雇佣拖船将船拖至附近青岛港口避难并进行必要修理,发生了如下费用:•(1)拖船救助费;•(2)驶入驶出青岛港的费用;•(3)为修理船底损坏部分,将船上货物、燃料及其他物料卸下船,修好后又重新装上船的装卸费;•(4)在青岛港避难停留期间支付给船员工资、额外给养费;•(5)在青岛港额外停留期间支付的港口费;•(6)在青岛港进行临时修理的费用。•(7)到目的港后,“天灵”号因海难拖延造成的船期损失有10万元,船上货物因拖延期间的市价下降损失25万元。•问:依照我国《海商法》,上述各费用可以列入共同海损的有哪些项?Case2•“大鱼”号货轮在航行中遇雷暴天气,船上部分货物失火燃烧,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灭火,命令船员向舱中灌水。因船舶主机受损,不能继续航行,船长求助拖轮将“大鱼”号拖到避难港。下列哪些损失应列入共同海损()A.为灭火而湿损的货物B.为将“大鱼”号拖至避难港而发生的拖航费用C.失火烧毁的货物D.在避难港发生的港口费ABD单独海损(ParticularCharges)•单独海损:指货物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①它指承保风险直接造成的,而不是由人的有意识行为作出的。•②它只涉及船舶或货物单独一方的利益。•③它只能由受损失一方单独承担,而不能由航行中的各方利益关系人共同分摊。•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取决于投保的险别。单独费用(ParticularCharges)•单独费用:指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保单中的“诉讼与营救条款”(SueandLabourClause),通常都能得到保险公司补偿。Case:单独海损•“酋长”号货轮装载小麦从印度驶往沙特,第一天途中遇到小雨,小麦部分被雨淋湿,第二天船上发生失火,将部分小麦烧毁,船长下令用海水救火,结果部分小麦又被海水浸泡发霉变质,同时船舱通风设备被火烧坏。上述各项损失哪些属于单独海损?答案:被雨淋湿的小麦、被火烧毁的小麦、被火烧毁的通风设备损失属单独海损。被救火的海水浸泡的小麦属共同海损。(一)代位求偿权(subrogation)•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后从被保险人处取得的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无论是全损还是部分损失,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后都可以取得该权利。四、委付与代位求偿制度代位求偿的规则•保险标的如果发生全损,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可以取得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部分损失时,保险人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的,超过部分应当退还给被保险人;•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二)委付(abandonment)•在保险标的物推定全损的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海上货物运输所独有的保险制度,其他类型的运输中没有委付。委付的法定条件:•1.推定全损•2.须将保险标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3.须经保险人接受(保险人可接受也可不接受,一经接受不得撤回)case•某国远洋货轮“亚利山大”号满载货物从S港起航,途中遇飓风,货轮触礁货物损失惨重。货主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发出委付通知。在此情况下,该保险公司可以选择的处理方法是什么?()•A必须接受•B拒绝接受•C先接受委付,然后撤回•D接受委付,不得撤回BD(三)委付与代位求偿的关系•1.委付适用于推定全损,代位适用于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2.委付转让的是保险标的之所有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和义务;而代位是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3.委付是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之所有权后,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而代位是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为前提。五、保险人的责任期限37•起迄一般采取“仓-仓条款”责任•例外:提前终止–地点:另行分配(运至保单目的地外)–时间:60天case•德国MY公司(卖方)与捷高公司(买方)达成CIF买卖合同,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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