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混凝土升板结构技术规范GBJ130—9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的通知(90)建标字第249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的《钢筋混凝土升板结构技术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钢筋混凝土升板结构技术规范》GBJ130-90为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年五月十八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本规范是在部标准《升板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暂行规定》(JGJ8(一)-76)和《升板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JGJ8(二)-79)的基础上进行了合并和修改,吸收了近十几年来的设计、施工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增加了密肋板、格梁板设计计算和构造、盆式升板法设计与施工、现浇柱与工具柱施工以及墙体和筒体的施工等内容。在编制过程中,以多种方式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意见,反复修改,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十一章十一个附录。其中设计部分六章,施工部分四章,验收部分一章。这三部分的内容是紧密联系的。其主要内容有:总则,设计计算与施工的基本规定,板、柱、板柱节点、抗侧力等结构的设计与施工及升板结构工程的质量标准与验收。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结构所,以便今后进一步修改时参考。建设部一九九○年五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升板结构的设计与施工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屋面高度不超过50m和设防烈度不超过8度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钢筋混凝土升板结构的设计与施工。第1.0.3条升板结构的设计与施工,应采用合理的设计与施工方案,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执行质量检查与验收制度。第1.0.4条本规范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并结合升板结构的特点而编制的。在设计与施工时,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其它规范的规定。第二章设计计算与施工的基本规定第2.0.1条升板结构的整体布置应保证建筑物在施工及使用过程中的稳定性。建筑物中的电梯井、楼梯间等可作为抗侧力结构,在提升过程中尚可利用相邻坚固建筑物作为升板结构的临时支撑。第2.0.2条升板结构的平面与柱网可灵活布置,有抗震设防要求时,结构布置宜均匀、对称,其刚度中心宜与质量中心重合。第2.0.3条升板结构的承载力应采用下列公式进行设计和计算:一、非抗震设计时:0S≤R(2.0.3-1)二、抗震设计时:S≤R/RE(2.0.3-2)式中——结构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结构构件,应分别取1.1、结构安全等级应按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的规定确定;S——内力设计值。包括轴力设计值、弯矩设计值、剪力设计值、扭矩设计值等。应根据不同的结构构件,按施工和使用两个阶段分别计算确定;R——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RE——结构构件承载力的抗震调整系数。三、承载力的抗震调整系数按表2.0.3取用。第三章板的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升板结构根据柱网尺寸、荷载大小、刚度和开洞要求及施工条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平板、密肋板及格梁板等型式。第3.1.2条钢筋混凝土平板的厚度,不应小于柱网长边尺寸的1/35;密肋板的肋高(包括面板厚度),不应小于柱网长边尺寸的1/30;格梁板梁高(包括面板厚度),不应小于柱网长边尺寸的1/20。第3.1.3条板在提升和使用阶段的计算,应按板的纵横两个方向进行。提升阶段板的安全等级,可降低一级,但不得低于三级。第3.1.4条密肋板的肋间距、高度、宽度及面板厚度符合构造要求时,其内力可采用T形截面特征按平板计算。第3.1.5条常用矩形柱网平板、密肋板和格梁板的内力可按本章规定的简化方法计算;对柱网较特殊的板、受集中荷载及开孔的板,可应用有限元等方法作专门分析计算。第二节提升阶段计算第3.2.1条提升阶段板的内力设计值Sl,应按下式计算:壳组成的迭合截面配筋,同时应满足施工阶段的需要。三、平板内的钢筋形式,可按本规范附录二附图2.1配置。第3.4.5条密肋板在柱帽区宜做成实心板,在胁中配有负弯矩钢筋的范围内,宜配置构造用的封闭箍筋。箍筋直径不应小于4mm,间距不应大于肋高,且不应大于250mm。密肋板主筋的配置长度可采用平板的规定。密肋板面板应配置双向钢筋网,其直径不小于4mm,间距不大于30mm。第3.4.6条平板边缘上、下应各设置一根直径不宜小于16mm的通长钢筋,也可利用原有配筋拉通;密肋板的边肋上下应至少各设二根直径不小于16mm通长钢筋,并配置构造用的封闭箍筋。第3.4.7条板面有集中荷载时,其配筋应由计算确定。当楼板上某区格内的集中荷载设计值不大于该区格内均布活荷载设计值总量的10%时,可按荷载折算总量为Ft的折算均布活荷载设计值进行计算:Ft=1.1(F+Fq)(3.4.7)式中F——某区格内的集中荷载设计值;Fq——某区格内的均布活荷载设计值总量。第3.4.8条平板和密肋板需开孔时,其配筋应由开孔板的内力设计值计算确定。当满足下列要求时,仅需在板孔周边补足被孔洞截断的钢筋,而可不作专门计算:一、在两个方向的跨中板带公共区内,孔的边长不应大于孔洞所在区格短边尺寸的1/2.5;二、在两个方向的柱上板带公共区内,孔的边长不应大于孔洞所在区格的短边尺寸的1/20,但柱帽区不得开孔;三、在一个方向的跨中板带和另一个方向的柱上板带公共区内,孔的边长不应大于孔洞所在区格的短边尺寸的1/8;四、孔洞间的净距,不应小于孔的最大尺寸的三倍。当上述孔洞边长大于1m时或截断密肋板的肋时,应在孔的周边加圈梁或型钢,以补足被孔洞削弱的板或肋的截面刚度。第四章柱的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4.1.1条升板结构可根据工程的场地和设备条件,选用现浇或预制钢筋混凝土柱。预制柱高度与截面较小边尺寸之比,不宜大于50。第4.1.2条升板结构的柱应按提升阶段和使用阶段进行计算。预制柱还应进行吊装阶段的验算。提升阶段的柱应按实际的提升程序,对搁置状态和正在提升的状态进行群柱稳定验算。各柱尚应进行偏心受压承载力验算。使用阶段的柱应按框架柱进行设计。第4.1.3条升板结构柱采用接柱时,接头部位应进行承载力验算,接头及其附近区段内截面的承载力应不小于该截面计算承载力的1.3倍。第4.1.4条升板结构抗震设计时,柱的内力设计值由本章第二节及第三节叠加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效应组合和调整。柱的截面和配筋,应该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计算。第二节提升阶段验算第4.2.1条升板结构在提升阶段应对各个提升单元进行群柱稳定性验算。其计算简图可取一等代悬臂柱,其惯性矩为这个提升单元内所有单柱惯性矩的总和,并承担单元内的全部荷载。第4.2.2条升板结构柱的群柱稳定性应由等代悬臂柱偏心距增大系数验算确定。偏心距增大系数为负值或大于3时,应算时,板柱节点处上柱和下柱弯矩设计值之和Mc可采用以下数值:中柱:Mc=0.25Mx(My)边柱:Mc=0.40Mx(My)(4.3.2)式中Mx、My——按本规范第3.3.4条计算的板总弯矩设计值。中柱或边柱的上柱和下柱的弯矩设计可根据式(4.3.2)的值按线刚度分配。升板结构按等代框架法计算时,柱上端及下端弯矩设计值取实际计算结果。当有柱帽时,柱上端的弯矩设计值取柱刚域边缘处的值。第4.3.3条使用阶段柱应分别对最不利荷载组合下内力最大的截面和被孔洞削弱的截面应进行承载力计算。第4.3.4条劲性钢筋混凝土柱应按专门的规范进行设计计算。使用阶段验算时,若柱配筋率在5%以下时,可按钢筋混凝土柱验算。第六章升板结构的抗侧力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6.1.1条升板结构抗震设计采用板柱结构时,单列柱数不得少于三根,当设计烈度为7度时,屋面高度不宜高于30m,8度时屋面高度不宜高于20m。其它情况宜采用板柱——剪力墙结构或板柱——壁式框架结构。第6.1.2条剪力墙或井筒应沿建筑物的两个主轴方向布置,宜均匀对称地布置在由变形缝分开的建筑区段端附近及平面形状变化处。第6.1.3条剪力墙的间距不宜超过建筑物宽度的3倍,沿竖向宜贯通建筑物全高。墙的位置应考虑楼板开洞影响,在剪力墙间楼板有较大开洞削弱时,其间距应予减小。第6.1.4条升板结构抗震设计时,宜采用不设防震缝的方案。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防震缝:一、建筑平面有较大凸出或不规则;二、建筑物内有错层或建筑高度相差较大;三、建筑物内各部分结构刚度或荷载相差悬殊。建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应满足防震缝要求。建筑物防震缝的最小宽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第6.1.5条升板结构抗震等级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本规范中板柱结构对应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框架结构。二、板柱——剪力墙与板柱——壁式框架结构对应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框架——抗震墙结构。截面计算。柱箍筋间距及直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板柱——剪力墙结构的构造措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第6.3.5条需考虑抗震的升板结构,当采用砖、砌块等建造围护结构时,应确保每层与柱有足够的横向连接,可利用柱上停歇孔灌筑拉梁,或采用钢拉杆与墙中的构造柱、圈梁连接。对于层高较大、开洞较多的墙体尚应用拉通窗过梁、增设砖垛和构造柱等有效措施以确保墙体自身的稳定性。第6.3.6条需考虑抗震的升板结构,围护墙与板宜采用不传递水平剪力的柔性连接。第6.3.7条需考虑抗震的升板结构中的内隔墙室采用轻质材料,并与柱有可靠连接。第七章柱的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7.1.1条升板结构的预制柱、现浇柱和工具柱,其截面尺寸允许偏差应为±5mm,侧向弯曲对柱高在20m以内者不应超过12mm,20m以上者不应超过15mm。柱顶和柱底的表面要求平整,并垂直于柱的轴线。第7.1.2条柱上就位孔位置应准确,孔的轴线偏差及孔底两端高差均不应超过5mm,孔底应平整,同一标高的孔底标高允许偏差应为-15~0mm,孔的尺寸允许偏差应为-5~+10mm。柱上停歇孔位置应根据提升程序确定,质量要求与就位孔相同。柱的上下两孔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300mm。柱上预留齿槽位置要正确,棱角方正。第7.1.3条柱底部中线与轴线偏移不应超过5mm。柱顶竖向偏差不应超过柱高的1/1000,且不大于20mm。第7.1.4条柱上预埋件除剪力块节点外,不应凸出柱面,凹进柱面不宜超过3mm。第7.1.5条型钢提升环的安装应注意提升环的正反面及吊点方向。第二节预制柱的施工第7.2.1条预制柱的制作场地应平整坚实,并做好排水处理。当采用重叠浇筑时,柱与柱之间应做好隔离层。浇筑上层柱混凝土时,下层柱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5MPa。第7.2.2条剪力块节点的承剪预埋件,其中线偏移不应超过5mm,标高允许偏差应为3mm。表面应平整,不得有翘曲、五、劲性钢筋混凝土柱在升提或升滑施工期间,除顶层板外,其余各层板应搁置在混凝土强度不低于10MPa的柱上。第7.3.3条普通钢筋混凝土柱现浇施工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采用滑模施工,宜按提升单元进行。除应满足滑模工艺的有关要求外,宜连续施工,并应按柱的混凝土强度实际增长情况,控制滑模速度;当柱高度与截面较小边长之比大于50或柱高度超过30m时,应有可靠的稳定措施;二、采用升模施工,其浇筑位置、操作平台、柱模及脚手架的设计,由现浇柱的每次施工高度确定,并不应妨碍提升机的正常运转;三、在现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