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执教作为教师的行为规范,依法执教是法律赋予教师最基本的职责。众所周知,“依法执教”,就是教师要依据法律法规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依法执教是指教师要根据法治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是教师教育教学权法治化的体现。一、教师要依法执教,就要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不仅要享受法律付与的权利,更要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我想:教师要做得最重要的一件事情就是正确地使用权利,这个正确与否的标准在于目的(是出于“公心”还是出于“私心”)、结果(是集体获得利益还是个人得了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我想:教师要积极地履行义务,给学生作出表率,即做一名“为人师表”的教师。二、教师要依法执教,就要平等地对待每一名学生。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记得前苏联的一位教育学家曾说过:“漂亮的孩子人人都爱,爱不漂亮的孩子才是教师真正的爱。”我当教师的时间虽然只有十几年,对此话我却深有感触。要想做到平等民主地对待学生,那是相当不容易的。平等地对待学生就要看到每一个学生身上的优点和缺点,不能厚此薄彼。在今天的学校里,衡量一个学生是否优秀的很重要的一个标准就是他们的考试成绩。以考分为重的各种压力之下,教师也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以成绩的高低来区分学生之间的差异,这无形中就给学生造成了一种心理上的阴影,对于学生自身个性发展是相当不利的。作为教师,应该明白“尺有所短,寸有所长”的道理,每个学生发展的契机和条件是不尽相同。面对千差万别的学生,应该看到每个学生身上的闪光点,全面地、辩证地认识学生。不能过早地给学生下结论,用过激的语言训斥学生。我想:教师对学生的平等对待体现在对学生人格的“平等”尊重上,学生的长相差异、成绩有差异不应该成为得不到公平教育的原因。关爱、平等、和谐都是都是教师施教的前提,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把更多的注意力用到自身学习的提高上。三、教师要依法执教,就要依法从事教育活动。良好师德、师风的形成,首先要依法从教,这应该是最起码的最基本的要求。依法治国是一个社会义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法制社会更需要我们教师遵循法律要求从事教育活动。法制社会的今天,人本主义充分凸现,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教育方式已悖时代要求,已经是违法行为。诚然不可否认体罚方式的确立竿见影,可以迅速树立教师威严,但这种方式使被体罚学生遭受到的心灵伤害是个可挽回的。我想:教师要从事教育活动,首先要遵守教育法规。作为一名教师,教师的教育行为首先符合“教育法规”的要求,成为遵纪守法法的楷模。这就要求每一位教师要自觉地学习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成为学法、知法、守法的楷模。四、教师要依法执教,就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的师德水平。有法理学家这样讲“法律是道德的低限”,法律也不是调整社会生活的唯一手段,法律不禁止即为合法,但是法律不禁止的很多事情未必符合另一个重要的社会生活准则——道德的要求。法律是道德的低限。我们不能苛求法律捍卫所有的道德,属于道德范畴的东西事实上往往与法律有着非常遥远的距离。同样,道德的约束是需要自我感悟,什么样的工具都不可能完成道德的使命。我想:做为一名教师无论如何都要守住“教育法规”这个师德底限。学生接纳、喜爱某个教师,往往是从对这位教师的敬佩开始的。这种敬佩来自于教师的素质和修养,包括教师的思想品德、情感、品格、工作能力、知识水平、生活态度、艺术修养等诸多方面。学生的眼睛是雪亮的,教师的言行举止无不在学生的视野之中,因此,教师要随时注意塑好自己的形象。以高尚的道德使学生高尚,以渊博的知识使学生聪明,以自己健康的心理去塑造学生心理的健康。教师只有以自己完美的人格去塑造学生的人格,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学高为师,德高为范”,才能使受教育者“亲其师,信其道”,才能收到“不令而行”之效。江泽民总书记曾要求:“教师应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应该当好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应该用自己的好思想、好道德、好作风为学生树立学习的榜样。”教师的根本任务是教书育人,教师要时刻以模范品行作榜样,用美的语言、行为和心灵去感染和教育学生,真正成为学生效仿的楷模。(取自:“教师,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我想:教师的师德水平不应该停留在法律限制的程度上,而要做到“学高为师,正正为范”(或“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五、教师要依法执教,就要不断地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十多年的工作经历,我对这句话有很深的感悟,作为教师规范自己的教育行为是十分重要的,规范的教育行为是师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每一个教育工作者是在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都有衡量作用,我们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只有为人师表,规范行为,才能象蜜蜂一样酿出最甜的蜜献给学生,才能像蜡烛一样洒尽一偻偻阳光照亮学生的心灵世界。规范的教育行为,之所以说如此重要,那是因为它是对我们教育工作者行为的善与恶进行评论、衡量和判断,它是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对师德修养起着极为重要的指挥和调节器的作用,它能正确的引导教师的道德行为,促进教师职业道德的建设,激励教师在国家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指下,积极工作,发奋进取,更新观念,规范行为,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正确规范全面地开展各项教育教学工作,为多培养符合国家要求的社会主义劳动者,为民族的振兴、为祖国的未来贡献自己的一切。(取自:“规范教育行为,奉献教育事业”)我想:只有规范的教育行为才不致于形成师生间的矛盾,影响到教师对学生的教育行为的有效实施。只有规范的教育行为才不会引起学生的不满和不理解,保持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