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2013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为认真贯彻《江西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赣府发[2012]30号)有关精神,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计生发〔2013〕26号)和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江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卫办字[2013]32号)等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项目范围全区所有常住人口,以及现在本辖区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均可免费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二、项目内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通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全体居民提供,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可提供,其内容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11个类别43个项目(详见附件)。三、总体要求2013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由25元提高至30元。新增经费主要用于做实、做细、做深现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同时进一步扩大受益人群范围,强化基础性服务项目。一是用于扩大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覆盖面;二是适当提高预防接种、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等服务项目补助水平;三是将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各地要以主要工作任务为目标,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为重点,进一步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强化绩-2-效考核,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切实保障群众受益。四、主要工作任务(一)提高健康档案使用率。以慢性病患者、老年人、孕产妇、儿童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人群等为重点,扩大健康档案覆盖面,2013年居民健康档案全省总体建档率累计要达到80%以上,其中电子建档率要达到65%以上。要进一步规范健康档案信息采集,加大检查力度,保证档案信息真实完整。要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健康档案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有效衔接,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动态更新机制,提高健康档案使用率。(二)丰富健康教育内容和形式。各机构要将健康教育融入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丰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内容和形式,提高健康教育工作科学性和适用性,注重发挥中医药健康教育作用。结合爱国卫生工作和各种卫生主题宣传日,进一步利用网络、短信等形式,开展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加强个体化健康指导,为重点人群制订适宜的健康教育方案,提高服务对象参与度和依从性。(三)巩固和加强预防接种工作。2013年,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将适龄儿童(包括流动人口)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要进一步改善接种服务环境,强化安全注射,有效处置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要合理布设接种点,提高预防接种可及性。合理安排接种工作日,实行多种方式和分时段预约接种,将预防接种与儿童保健有机结合。加强预防接种信息管理,加大流动人口预防接种力度,定期开展漏种排查并及时补种。(四)提高儿童健康管理水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区妇幼保健院要及时收集、汇总本地新生儿出生信息,并转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方便其开展新生儿家庭访视。按照规范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相应年龄,为辖区内7岁以下儿童提供体格检查、血常规检测、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评估、健康指导等服务。以区为单位,2013年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要达到80%以上。(五)加强孕产妇健康管理。各机构要积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创造条件,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按规范要求为孕产妇提供保健服务,保证孕产妇至少接受5次产前检查和2次产后访视服务。以区为单位,2013年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要达到80%以上。-3-(六)做好老年人健康体检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辖区65岁以上老年人数量和身体状况,制订年度计划,合理安排医务人员和工作时间,采取多种形式,有序做好老年人健康体检工作。要保证老年人必要的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项目,并做好检查结果反馈工作,切实发挥体检在疾病筛查和健康指导中的作用,提高老年人健康保健意识。以区为单位,2013年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要达到65%以上。(七)提高慢性病管理率和控制率。在全区实施高血压、糖尿病综合防治行动,通过健康体检、定期巡诊、健康教育等途径,加大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筛查和发现力度,及时将发现的患者纳入健康管理,并规范提供服务;要将慢性病随访工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相结合,根据患者病情,加强生活方式和用药指导,提高患者依从性和血压、血糖控制率。2013年,以区为单位,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率要分别达到35%和20%以上。(八)加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各机构要加强与公安、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协作,加强与街道(乡镇)、居(村)委会联系,建立日常筛查机制,及时发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要及时为新发现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并及时更新,做到发现一例、管理一例。加强分类管理,根据患者病情相应增加随访次数,指导患者科学用药,提高病情稳定率。2013年,要按照“应管尽管”原则,将发现并登记在册的居家治疗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全部纳入管理。(九)做好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规范要求,加强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做好发现、登记等工作,并按照相关时限及时上报。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病人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疫点疫区处理、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等工作。(十)积极推进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2013年起开展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和儿童中医调养服务。2013年,全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要达到30%。各机构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置中医人员,加强人员培训。(十一)完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2013年以区为单位,政府-4-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比例要达到90%以上。完善卫生监督协管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提高其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认真开展巡查、信息收集和报告等工作。区级卫生部门、各机构要与计生部门沟通,积极探索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衔接机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分工合作,逐步将计划生育咨询指导、优生优育健康知识宣传等服务融入健康教育、孕产妇健康管理等服务中。五、资金的筹集和支付(一)资金筹集标准2013年按服务人口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区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本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培训、督导、考核及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业务指导等工作经费。(二)经费支付方式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管理原则。区级财政、卫生部门,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预拨、考核及次年结算制,即先按服务人口数将经费的全额拨付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执行结束后,当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完成情况与次年资金拨付挂钩。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把适宜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原则上根据人均经费补助标准按3:2的比例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进行分配,即村卫生室要承担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40%的部分资金,先切块固定给村医;区卫生部门要确保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到村。此项资金的80%部分,根据服务项目按月拨付给村医,确保村医的固定收入;其余20%部分,用于绩效考核;如项目考核不合格,需扣资金大于20%时,从次年项目资金拨付中扣减。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的补助方式,健康教育、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处理、卫生监督协管等补助经费,直接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档案、预防接种、0-6岁儿-5-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中医健康管理等补助经费,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补助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其中预防接种补助经费按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赣卫疾控字[2012]25号)要求执行。3、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须以足额予以补偿。对未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预防接种外,提供的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可根据当地筹资水平、项目服务数量和质量情况,参考省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标准、测算标准,确定具体的折扣比例兑现补助资金。(三)经费使用范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政府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内的各项服务,包括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力成本支出、医疗耗材、健康教育印刷材料、宣传、重点人群随访,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必需的其他开支。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进一步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调管理机制,明确牵头股室和专业科室的职责,组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公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项目进展监测和定期通报制度,实行项目数据月报告制度和季度通报制度,并以适当形式公布。要坚决制止虚报浮夸行为,一经发现,要通过通报批评、取消服务资格、扣减经费补助等方式予以严肃处理。(二)规范资金管理要积极筹集相应配套资金并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要完善资金拨付方式,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等方式,进一步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大资金监管力度,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区卫生局要会同财政局合理测算确定各项服务成本补偿标准,并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服务数量、质量和绩效考核结果,及时办理资金结算,安排和拨付资金,不得简单地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和-6-支出水平核拨资金。(三)确定服务机构要按照《江西省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定点机构管理办法》(赣卫妇社字[2011]31号)要求,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提供机构,并加强对定点机构的监督管理。区卫生局要与定点机构签订购买服务的合同或协议,服务合同或协议一般一年签订一次。各地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创造条件,完善服务功能,全面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断提升服务能力,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四)开展人员培训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和本方案的要求加强相关专项技术培训,提高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服务技能和水平。要大力培养公共卫生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和农村卫生人员中开展基本公共卫生知识和技能培训,完善以健康档案为基础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效率。(五)加强绩效考核1、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区卫生局应会同区财政局,建立健全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方法,考核服务提供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社会满意度等情况,保证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落实和群众受益。要充分发挥考核结果在激励、监督和资金安排等方面的作用。要注重群众参与考核评价,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考核情况应向社会公示,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2、绩效考核方式。由区卫生局会同区财政局具体负责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区卫生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考评专家和居民代表,对服务提供机构按合同或协议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绩效考评。区级在考核时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与重性精神疾病免费救治工作相结合,绩效考评工作应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考评结果经市级政府相关管理机构确认汇总后,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将适时组织抽查并确认考核结果。3、考核结果的应用。考核结果作为确定服务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