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号:JXYCCG-2013-292(ZC161)宜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人脸识别社会保险身份验证系统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招标文件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制2目录一、招标公告二、投标人须知三、主要设备性能参数四、政府采购合同五货物需求一览表六、开标一览表(格式)七、投标文件格式3第一部分招标公告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宜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委托,根据宜春市政府采购办下达的宜财采【2013】292号采购通知书要求,就宜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人脸识别社会保险身份验证系统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欢迎各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1、招标编号:JXYCCG-2013-292(ZC161)2、招标项目名称、数量、技术参数:人脸识别社会保险身份验证系统1套人脸识别社会保险身份验证系统终端设备100套(详细参数及要求见本招标文件第三部分主要设备性能参数)3、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投标人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规定条件。所有投标人都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其投标行为无效。(2)投标人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或以上。(3)投标人必须为软件开发企业,具有软件企业认定证书。(4)投标人必须具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社保行业人脸识别身份验证计算机著作权登记证书。(5)投标人必须具有GB/T19001-2008/ISO9001:2008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6)投标人所代理的产品需要提供原厂商的授权函和售后服务承诺书。(7)本次招标不接收联合体投标,不得进行转包。(8)参加本次投标的单位必须是已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注册的投标人;并办理江西省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单位。各投标人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站注册及办理江西省CA数字证书等事项详见“江西政府采购网”(网址:)和“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共同发布的《江西省政府采购面向全国征集注册投标企业信息库的公告》、《关于办理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有关事项的通知》。特别提醒:投标人投标时必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代理人身份证,设备生产厂家的授权书。以上证书必须提供原件用于资格审查。投标4人将原件装于投标书内的,视为开标前送达,并在开标后审查。投标人投标时必须提供电子投标文件的同时投送纸质标书(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电子版按照电子投标系统进行上传。4、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必须有能力完成全部工程项目内容,不得转包。5、拟投标人可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宜春财政局网(政府采购)、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宜春市站上下载招标文件并进行网上报名,也可到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现场报名。现场报名地点: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宜阳大厦中座三楼337,政府采购窗口)。报名时间为:2013年8月2日至2013年8月22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北京时间)。6、报名费:人民币200元,售后不退,可现场缴纳也可网上报名。若网上报名,请按下述地址汇款,开户名称: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户银行: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149059090000026355,汇款单上注明所购标书编号,电子邮箱号。然后将汇款单据复印件、投标单位名称、详细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号码及联系人传真至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7、投标保证金:根据《江西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指定“非税收入专户”代收代付,供应商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时须一次性交纳投标保证金壹万元整,有效期一年。已在公共资源交易网审核通过的供应商请尽快交纳投标保证金,并携带转账凭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至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南昌市孺子路47号)办理确认手续。未交纳保证金之前将无法参与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8、开标地点: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宜阳大厦中座三楼337,政府采购窗口)。9、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13年8月23日上午9:00(北京时间)。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宜春市站,网址,并委派投标代表在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前到达开标现场进行电子标书解码及参加资格原件审查,逾期作无效投标处理。10、联系电话:0795-3216783传真:0795-3216796联系人:刘颖峰易微婕左芳梅11、采购信息发布、补充、变更、修改平台:江西政府采购网宜春财政局网(政府采购)宜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宜春市站本项目采购公告澄清、变更、修改、补充等事宜均在以上网站发布,不再电话通知,请各拟投标人密切关注。12、投标人对本次招标活动事项提出质疑的,请在投标截止时间七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包括信函或传真)的形式与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2013年8月2日6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宜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人脸识别社会保险身份验证系统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2.定义2.1“招标人”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招标机构,即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2.2“投标人”系指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和条件,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注册、交纳电子化投标保证金和办理江西省CA数字证书与电子签章的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2.3“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本次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即宜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2.4“货物”系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设备、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3.投标人资格:(1)投标人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规定条件。所有投标人都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其投标行为无效。(2)投标人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或以上。(3)投标人必须为软件开发企业,具有软件企业认定证书。(4)投标人必须具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社保行业人脸识别身份验证计算机著作权登记证书。(5)投标人必须具有GB/T19001-2008/ISO9001:2008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6)投标人所代理的产品需要提供原厂商的授权函和售后服务承诺书。(7)本次招标不接收联合体投标,不得进行转包。(8)参加本次投标的单位必须是已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注册的投标人;并办理江西省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单位。74.投标联合体及其他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必须有能力完成全部工程项目内容,不得转包。5.投标费用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本次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6.所投产品要求6.1投标人所投标的产品必须是由采购人指定的全新未使用的优质产品。设备及其辅助装置的品牌、使用指示、警告指示应以中文符号来表示。6.2投标人若是所投标产品的生产厂家,其产品应具有生产、制造、开发许可证、合格证等。6.3投标人必须具有所投标产品的生产、安装代理或经销资格以及生产厂家产品相关文件,所投标的产品必须具有产品的生产、代理或经销证明等文件。6.4投标人应当说明与本项目类似的其他项目的业绩、售后服务人员组成和服务计划。7.项目要求主要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技术方案要求”。8.质量及售后服务要求8.1中标单位对所提供设备实行安装、保修服务,所提供的主要设备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8.2中标单位负责产品维修,并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9.验收要求9.1验收应在设备安装完成后进行。9.2验收要提供的必须的技术资料a、合同副本;b、产品清单。9.3验收人员,要有三方人员参加,即供货单位、采购人和市政府采购中心相关人员参加。10、本次投标注意事项10.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本次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10.2此次招标报价除设备价格外还包括送货、安装调试、系统集成以及后续服务费用。10.3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必须按照中标金额的0.75%向招标人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8二、招标文件11.招标文件构成⑴招标公告;⑵投标人须知;⑶技术方案要求及主要设备性能参数;⑷政府采购合同;⑸货物需求一览表;⑹开标一览表(格式);⑺投标文件格式。12.招标文件的澄清12.1投标人应认真审核《货物需求一览表》中的技术参数、性能配置及要求,如发现表中技术参数、配置有误或要求不合理的,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前要求澄清。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12.2任何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的正常工作时间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同时认定其他澄清方式为无效。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及时予以答复,根据需要,该书面答复内容同时分发给其他投标人,并视为本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2.3本招标文件解释权由招标人负责。13.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13.1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招标人根据需要,可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并视为本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3.2补充或修改的内容,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对投标人有约束力。投标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回复是否收到补充、修改文件。13.3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至少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4.投标文件编写注意事项14.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如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该投标将被拒绝。14.2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指投标人必须对招标文件中涉及招9标项目的价格、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数量、售后服务及其它要求、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作出响应。15.投标的文字及计量单位15.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所有来往函件统一使用中文(特别规定除外)。15.2投标文件中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16.投标文件构成16.1投标人编写的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电子版按照电子投标系统进行上传;纸质版按照以下要求填报:16.1.1开标一览表(按招标文件第六部分“开标一览表”格式和本须知第14条要求填写);16.1.2投标文件:16.1.2.1投标函(按招标文件第七部分“投标函格式”要求填写);16.1.2.2法人授权委托书(按招标文件第七部分要求填写);16.1.2.3投标人基本情况登记表;16.1.2.4技术规格偏离表(按招标文件第七部分要求填写);16.1.2.5商务条款偏离表(按招标文件第七部分要求填写);16.1.2.6产品主要技术数据和性能的详细描述;16.1.2.7产品的技术服务及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措施;16.1.2.8货物合格证明文件(按本须知第21条要求提供);16.1.2.9资格及相关证明文件: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身份证原件)、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16.1.2.10随机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清单16.1.2.11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17.投标文件格式17.1电子版按照电子投标系统进行上传;纸质版按照以下要求填报: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技术规格偏离表、商务条款偏离表等格式详细完整地填写各项内容。17.2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