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访条例宣讲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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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广东省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讲一、我国信访制度的历史沿革、发展和演进;二、信访制度在我国的角色定位:信访改革的必要性;三、现代信访的含义;四、《条例》出台的背景、作用和意义;五、《条例》明确的信访宗旨原则;六、《条例》与以前相比,有哪些创新和亮点?七、《条例》实施后,各信访机构应如何适应并落实相关规定?信访怪现状:“访不终访,访不了事”有一位女信访人,上世纪90年代在外省银行存入十几万元。但在开户时,她把名字中的一个字写错了。几年后,她去查这笔存款,因为开户名与身份证不相符,银行答复她没有这笔存款。她因此认为银行“吞”了自己的钱,于是开始了长达20多年的上访。虽然这宗信访事项发生在外省,但由于她在珠三角某市买了房,是“空挂户”,按照信访属地管理的原则,也就成了珠三角某市的信访户;可该市根本无力跨省协调解决她所反映的问题。20多年来,她前往北京信访多达200多次。每次该市信访机构都必须派工作人员去接她回来,“光这些行政开支就高达几百万元,远超她信访事项涉及的金额,但因为问题一直解决不了,所以谁都没办法。”最终,这宗信访事项在国家信访局介入后搞清楚了,相关部门也同意赔偿她的存款本息、个人信访花费等总计100多万元。可她却又提出过亿元的赔偿要求。“结果事情又僵住了。”——说起信访工作中的各种“怪现状”,参与论证的基层信访干部纷纷感叹:“比小说精彩几百倍”。一、(一)我国信访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的信访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在我国历史上,也是具有悠久历史的一项制度。在我国古代就有大量诸如“拦轿告状”等古代信访现象存在,只是当时这种信访制度还远远不是我们现在所说的现代意义上的信访。更多的学者称其为一种直诉制度,即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控告人可超出一般受诉官司和申诉程序的一项诉讼制度。可以说,我国现行的信访制度就是由古代的这种直诉制度演变而来的,只是我国现行的信访制度吸收和借鉴了其几千年的丰富经验和深刻教训,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发展中不断完善自身功能,在传达民意、维护社会稳定、监督政府运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同样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的信访制度,却日益暴露出其种种弊端和不适应性。一、(二)当代信访制度的发展和演进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毛泽东为领导的中国共产党人就非常重视人民的信访工作,到了新中国成立之后,信访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人民群众的信访热情随着新中国的建设事业不断高涨,为了适应这种新的形势,1951年,国家颁布了《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规定》,视为信访制度正式确立的起点。1957年,党中央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暂行办法(草案)》等。使得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信访机构及其人员的配置都得到较大完善。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信访条例》后,各部门各省市相继出台了信访条例工作办法等,标志着我国的信访制度逐渐成熟。2004年,我国对《信访条例》进行修订,并于2005年5月1日正式施行。现状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群体信访和矛盾激烈的个体信访不断增多,面对各种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的增多,我国现有的信访制度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据统计,2000年全国县级以上信访部门受理的群众信访总量是1995年的2.13倍,仅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局每年受理的信访案件就达到10万件,并在2003年引发了信访量持续上升的“信访洪峰”——在2003年里,官方提供的数据表明,仅仅两个月时间,到北京上访的人次均创下历史最高,海量的信访洪峰已经对社会特别对北京的稳定造成了巨大影响。而且信访的效果也并不明显,上访者的问题很少得到解决。大部分信访事项有头无尾,不了了之。二、信访制度在我国的角色定位:信访改革的必要性;对于信访制度的变化、尤其是其如此“突出的地位”之宏观政治背景,其原因主要有:首先,新中国成立以来,权力集中于中央,地方拥有的解决纠纷的手段和资源很少。其次,公民不少基本权利在历史长期缺乏有效保障,而对言论出版等表达领域的权利和自由的过多限制,又使得地方的突出矛盾、弊端在新闻媒体上得不到真实及时地反映,公众难以通过新闻媒体对公共机关和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不公正的遭遇只能向上求助。第三,各级人大代表和各级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主要不是在竞争性选举体制中考吸引选民选票当选,对普通民众的意愿反应不灵敏。这决定了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往往选择首先对上负责,而不会首先考虑选民的意愿。第四,审判、检查机关难以独立行使审判权、检查权,办案公信力偏低,正式的法律纠纷解决途径实施效果不理想,司法正义在较低级行政区域和基层尤难落实。民众只好求助在特定时期发挥重要作用的信访制度寻求公正。第五,从实践看,上访涉及的问题是否能否得到解决,很多程度上取决于上访行为的受关注程度,取决于上访者施加压力的大小,上访者越往上闹问题就越有希望解决。换言之,信访政治正是权威体制的产物。也正因此,在这种体制背景中的当下中国,信访制要进行必要的改革。三、现代信访的含义广义信访说认为,“信访即人民来信来访的简称。是指人民群众通过写信或要求见面接谈,向各级党和国家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提出建议、意见、要求和批评的活动。”相似的观点如:“广义的信访是指群众通过写信或上访,向各级党政部门、人大、司法机关等单位提出要求、意见、批评、建议、愿望和申诉,以此来参政议政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此观点将信访的对象局限于国家机关。狭义信访说认为,“信访是指公民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就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犯自己合法权利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向各级行政机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这种观点将信访的对象进一步限制,界定为行政机关。《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短信、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四、(一)《条例》出台的背景:探究信访制度存在的弊端,针对性进行改革(1)、群众对信访功能误解严重。民众对信访的作用误解甚深,将司法与行政混淆,盲目信仰行政权力,将所有造成严重的行政资源浪费级相关国家机构空转。(2)、信访问题过于宽泛。一些本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矛盾和纠纷,上访群众都作为了信访事项要求党委、政府解决,造成信访制度的权利救济功能被过度扩张。(3)、源头预防有所欠缺。存在重大事项决策欠妥、行政行为实施不当、司法执法活动不公、为民服务意识不强等问题,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4)、信访渠道不够畅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信访渠道不畅通,导致很多信访人不了解,也无法直接向有权处理其问题的主管部门的信访机构提出信访请求。涉法涉诉的司法渠道不畅通,由于法定门槛高、解决问题成本大、时间长,造成信访群众“信访不信法”,让大量涉法涉诉事项变成了信访事项。(5)、接访工作不够规范。部分信访工作人员接访行为不够规范,初信初访责任、牵头部门责任和信访包案责任人的信访事项办理责任不落实。基层信访工作中心错位,重视拦访截访等信访维稳工作,而对维护群众合法利益重视不够。(6)、信访秩序时有混乱。集体上访、重复上访、越级走访、闹访缠访等行为时有发生,影响了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7)责任不明确,随意性较大,人治色彩浓厚。法律对信访案件的处理没有严格的程序规范,各地信访机构的职能和权力及运作方式有较大的差异,立案和处理视领导重视程度和信访工作人员责任心、情绪而定,随意性较大。(8)信访群众的利益要求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有的要求过高,超过政策极限;有的按政策解决了,又提出新的过分要求;有的坚持无理要求,甚至制造事端,想用闹来达到无理要求。(9)信访制度本身存在矛盾。其一,信访制度自身充满了悖论。目前在信访政策方面,国家一方面一直强调不能压制群众的正常上访,要充分保障群众等的民主权力;另一方面,国家又一再要求把各种问题解决在基层,要尽量减少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其二,信访和法治相冲突。人民试图用行政救济替代司法救济,客观上严重削弱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此外,由于信访问题能否得到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管领导关注的程度以及处理措施是否有力,诉诸的是领导的个人权威,而非制度权威。这与法治存在悖论。——针对以上问题,《条例》进行改格式规范(二)、《广东信访条例》的作用和意义《条例》的出台积极响应了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将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的具体要求,也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以上五个问题,推动信访工作沿着法治轨道前进。作为全国首部规范信访工作的地方性立法,《条例》在诉访分离、强化网络信访、建立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重大公共利益事项听证等方面建立了一系列核心制度,对信访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与明确,让信访活动更方便、更有秩序、更有效果,并要求信访人要依法信访。五、《条例》明确的信访宗旨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是指信访事项原则上由事发地国家机关解决,事发地国家机关解决不了的,也可以由其上一级国家机关解决,下级国家机关不能将矛盾直接推给上级国家机关。谁主管,谁负责,是指同级国家机关之间,包括同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应当按照信访问题的性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处理信访问题,它强调同级国家机关之间处理信访问题中的责任划分,应该以其法定职责为准。信访事项发生后,首先要确定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院、检察院中的哪个国家机关具有管辖权,然后再进一步划分层级,确定由哪个级别的国家机关承担处理的责任,这个级别可能是乡镇、可能是县,也可能是市,在个别的情况下,也可能是省。(二)诉访分离,分类处理的原则。诉访分离,是指要把依法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从普通的信访事项中分离出来,不作为普通信访事项进行受理和办理,而是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办理。分类处理,就是指要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区分不同的处理方式和程序。本项原则的核心要义是“法治”。诉访分离不是限制信访人的权利,而是要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综合运用法治的方式来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预防、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是指要提高处理信访问题的效率,重视初信初访,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及时地在当地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预防、疏导教育,是指要依法规范源头预防工作,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要做好对信访人的说服、解释和思想工作,疏导情绪,并对信访人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合法、理性地表达诉求。本项原则的核心要义是“尽职”,也就是国家机关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带着责任和感情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依法办事、认真履职,通过信访渠道为群众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四)公平、公正、公开、有序、便民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就是强调公正信访、阳光信访,提高信访工作的透明度,确保所涉及各方面的合法权益都能依法有效得到保护。有序、便民,就是强调信访活动必须有序进行,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为信访活动提供便利。本项原则的核心要义是“正义”,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普通群众都应当把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自身的价值追求和信仰,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维护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六、《条例》与以前相比,有哪些创新和亮点?1、诉访事项有分离,权利救济无死角;2、网上信访,最大化便民措施;3、倒查责任制让信访秩序更规范;4、逐级走访,防止推诿扯皮。声音:信访又制定新条例了,这不是越来越多的规矩不让人上访吗?解读:目前社会上有一种误解,认为制定信访条例是为了不让当事人上访,部分群众认为是提高了信访的门槛。其实制定信访条例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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