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权力清单业务培训辅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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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全区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和政务服务清单制度业务辅导材料一、关于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范围和分类纳入清单管理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要特别说明的是:部门内部管理事项,比如单位内部的人事、财务、党务等;宏观管理权力,比如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标准制定等,不列入行政权力清单。(一)行政权力事项行政权力事项,主要是指纳入清单管理范围的单位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及其他行政权力等10类。行政权力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强制性,行政权力是法定权力,具有国家强制力;二是不可处分性,行政权力体现着国家意志,未经法律许可,不得转移或放弃,不得自由转让或处分;三是与责任的统一性,行政主体的权力与责任是对等的,行使权力必须履行责任。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一般由权力指向的行为(对象)和权力种类两部分组成。1.行政审批按照省市统一部署,今年8月份开始,我区启动开展了行政—2—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请各单位按照《关于对区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摸底清理的通知》(青黄政办字〔2014〕85号)及有关要求继续开展清理规范工作,此次清理规范行政权力,不要求各单位对行政审批事项再重复清理,但要做一些数据统计。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名称规范: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应统一为:××××的处罚。比如,违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等。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不属于行政处罚,在“实施依据”一栏中可以不引用。梳理口径:行政处罚类权力是本次清理的重点和难点,要按照尽量细化,灵活把握的原则来进行清理统计。同一法律法规同一条款下面的行政处罚事项应归并,填写一个具体的行政处罚项目。对于同一行政主体管理范围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同的法律规范均作出处罚规定的,仍应作为一个行政处罚项目填写,并在实施依据中将几个法律规范的相应条款都填写清楚。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3—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这种情况下,要按照尽量细化的原则,来统计,所以要分成5条。再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4—(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这个就可以灵活把握,统计成“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罚”。如果某一法律法规条款中既有行政处罚的内容,又有行政强制的内容,填表时应将行政处罚的内容和行政强制的内容分开填写,分别归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类。3.行政强制要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进行归类。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5—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拔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在填写强制种类的时候要仔细的区分。例如:根据《行政强制法》强制报废不属于对人或物的暂时性控制,故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所以这个例子属于强制执行中的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名称规范:事项名称按照法条的具体规定概括。梳理口径:同一法律法规同一条款规定的行政强制,可归并为一个行政强制事项。比如《无线电管制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相关设备;情节严重的,吊销无线电台(站)执照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该条款涉及对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而拒不改正的行为的行政强制规定,建议名称定为: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无线电相关设备。4.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须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其实质是国家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管理相对人一定财产所有权。如排污费、水资源费的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6—征收,滞纳金征收等。名称规范:行政征收事项名称统一规范为:××××征收。如耕地占用税征收、社会保险费征收等。梳理口径:财政、税务部门征收的税费,按照一个征收依据填写一项行政征收权力的原则把握。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权力,应与财政、物价部门发布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一致。列入行政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行政主体直接依据征收权所进行的收费,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如果相应的收费附属于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权力,那么就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而应归入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权力事项进行清理,并需要在相关栏目中注明收费依据和标准,依据中的法律法规要明确具体文号,如果本事项所对应的的具体条文有变更,要同时注明变更时间、文号及实施时间。5.行政给付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物质利益”主要表现为给付相对人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实物;如给付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安置费、救济款等。“与物质有关的权益”表现形式很多,如让相对人免费入学接受教育等。名称规范:行政给付事项名称统一规范为:××××给付。如抚恤金给付、安置费给付等。梳理口径:按照一种给付类别填写一项行政给付权力的原则掌握。在填写时,要特别注意实施条件与标准、实施程序和提报—7—材料的填写,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布的为准,可以精简,但不能删减。做到精炼、规范。不能缺少事项和环节。6.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只有获得法律授权,才能对授权范围内的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查并裁决。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土地权属纠纷、劳资纠纷、商标纠纷、专利纠纷等。名称规范:行政裁决事项名称统一规范为:×××××裁决。如拆迁补偿纠纷裁决、土地权属争议裁决等。梳理口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来梳理,相关法条规定一件裁决事项,填列一项行政裁决权力。实施程序和实施条件要严格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填写,并且对条件做严格的限定。实施程序要做到精简、规范,不能删减。7.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的确定,产品质量的确认。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有: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等。比如,《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8—使用权。名称规范:行政确认事项名称统一规范为:××××登记(证明、鉴定、认定等)。如土地权属登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产品质量鉴定、原产地证明等。梳理口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梳理。注意行政确认与行政审批区别:一是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事实、身份、能力的确认,不赋予行政相对人权利;后者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资格,具有赋权性质。二是法律效果不同。前者是对既有的事实、身份、能力的确认,其效力溯及既往;后者是准许行政相对人今后从事某种行为或享有某种权利,其效力针对未来。三是裁量范围不同。前者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只要符合确认的要件,就予以确认;后者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需要择优赋权,通常有数量限制。8.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主要特征有:(1)行使行政奖励的主体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2)其目的在于表彰和鼓励先进,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3)奖励的对象十分广泛;(4)奖励的形式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二者大多合并使用;(5)其性质是行政主体以法律、法规规定,赋予被奖励者以奖励性权益的无强制执行力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如授予“劳动模范”称号、授予科学技术奖等。—9—名称规范:建议按照行政奖励的实际内容填写事项名称。如授予黄岛区劳动模范称号等。梳理口径:应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政府明确保留的表彰奖励项目目录进行梳理。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应进一步加大表彰奖励等事项的清理规范力度。政府部门需要保留的行政奖励事项,应该是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对于一些虽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列入保留的表彰奖励项目目录,但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进一步提出清理调整意见。9.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指行政主体按照法定的监督检查职权,对一定范围内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行为。名称规范:行政监督事项名称统一规范为:××××××监督。如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梳理口径:行政监督往往贯穿于日常行政管理全过程,通常与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其他行政行为紧密相关,如果行政监督行为能够为其他行政行为所包涵,或者是其他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就不能作为一项独立的行政权力。因此,要深入分析,梳理出不能为其他行政行为所包涵的独立的行政监督行为,如治安、消防、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和劳动监察等领域的监督检查行为等。—10—10.其他权力其他权力是指以上9类行政权力不能涵盖的行政权力事项。主要包括年检、备案、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行政调解、行政复议等。(1)年检,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管理对象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年度检查,以确认特定管理对象资格、能力或质量状态的一种制度。如车辆、特种设备的年检;特种行业的许可证年检等。(2)备案,是指向行政主体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的一种制度。如工商登记备案;房产合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等。梳理口径:行政主体同意才能办理的事前备案,属于审批行为,应归入相应的审批类权力。(3)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是指行政主体对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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