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际石油合作合同的主要类型主要内容•租让制(矿税制)合同(concession分早期和现代)•产品分成合同(productionsharingcontract)•服务合同(servicecontract)•联合经营合同(jointventure)•回购合同(buy-back)•混合型合同(hybridcontract)另一种分类方式14:02©版权保留chenshouhai@163.com3租让制合同租让制是世界上进行石油勘探开发最早使用的一种合同形式。这种形式目前被广泛地称作许可证协议(LicenseAgreement)。由于在这种合同形式下,资源国政府的收益主要来自外国石油公司交纳的税收和矿区使用费,因此也被称作“税收/矿区使用费合同”(TaxandRoyaltyContract)。租让制的收入分配流程图一桶原油价值20.00美元承包方分成矿区使用费和税20%矿区使用费16.00美元费用扣减(经营成本、DDA、IDC等)7.00美元(毛利)地方税(从价税、采掘税、所得税)10%6.30美元联邦所得税40%税后净利润(3.78)9.00美元(经营成本、折旧、摊销)3.78美元12.78美元4.00美元(净收入)(应纳税收入)0.70美元2.52美元7.22美元36%64%•根据租让制合同的发展变化,它可分为早期租让制和现代租让制两种。•早期租让制合同可追溯到1901年英国的阿塞公司在中东波斯(伊朗)签订的租让协定,还可以更早时期的荷属东印度的租让制。二战前中东国家租让地情况租让国承租的跨国石油公司所在国租让时间(年)租让区域占该国领土比例%伊朗英国6076.4伊拉克英美荷法75100巴林美国5973.7沙特美国6074.1科威特英美92100卡塔尔英美荷法75100阿曼英美荷法7563.4早期租让制的特点1.租让区面积大,时间长。2.在租让期内,外国石油公司享有在租让矿区进行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专营权,并对矿区内所产石油拥有所有权。3.外国石油公司单独承担风险并投资。4.承租者在作业经营方面拥有实际的完全管理权。5.资源国收益仅限于矿区使用费,费率固定。6.只在历史上存在,现已不用。租让制实例1949年GETTY公司和沙特政府所签的合同•签字定金(SignatureBonus):$9.5M=$57M(1992)•年地租:100万$(未找到石油之前)•每桶石油的酬金:0.55$现代租让制合同•现代租让制合同区别于旧租让制合同,强调资源国对石油资源的主权地位,租让面积受到限制,租让期限较短,资源国的收益大大增加,并且有权对石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现代租让制合同是政府通过招标,把待勘探开发的油气区块租让给石油公司,石油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拥有区块专营权并支付矿区使用费和税收的一种制度。现代租让制合同也被称作许可证协议(LicenseAgreement),或“税收和矿区使用费合同”(TaxandRoyaltyContract),现代租让制合同的特点•1、租让区面积缩小,时间缩短,增加定期面积撤销规定;•2、除矿区使用费外,资源国增加了收取公司所得税和各种定金;•3、资源国政府对石油公司的控制加强,有权对外国石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审查和监督;•4、在开发阶段资源国有权参股。合同管理架构14:02东道国政府外国石油公司项目部(分公司、子公司)执行监督管理经营特许协议收入分配模型总收入矿权使用费总成本应纳税额利润分配14:0213政府所得企业所得矿权使用费税收成本回收企业利润定金收入对租让制合同的评价•在租让制合同下,不论政府收益着重于矿区使用费或所得税,由于资源国政府不参与投资,在经济上基本无风险,管理比较简便,成本较低。如果采用竞争性招标,资源国还可以获得数额可观的定金或较多的矿区使用费以及较高的所得税。•由于旧租让制合同的影响,一些第三世界认为租让制合同是出让资源所有权的合同,不愿意采用,而倾向于采用政府对生产经营过程能够有更大控制权力的合同类型。14:02主要使用国家•泰国•文莱•巴基斯坦•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秘鲁•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美国•加拿大•俄罗斯•哈萨克斯坦•英国•挪威•巴西•法国14:022产品分成合同(PSC)•产品分成合同(ProductionSharingContract)也被称为产量分成合同或者产量分成协议(PSA,ProductionSharingAgreement),是在资源国拥有石油资源所有权和专营权的前提下,外国石油公司承担勘探、开发和生产成本,并就产量分成与资源国政府(或国家石油公司)签订的石油区块勘探开发合同。•第一个产品分成合同产生于1966年,由IIAPCO公司与帕米纳(Petmina)公司(原印度尼西亚国家石油公司)签定的,20世纪70至80年代形成一种较为通用的合同类型。目前,全世界有很多国家和地区在国际石油合作采用产量分成合同模式。产品分成合同。PSC产生背景•PSC源于资源国对特许制的不满,因为在特许制下资源国只是“收税者”,不能干预特许权人的内部事务,对产品、产品价格都完全没有控制权。印度尼西亚国家石油公司(Pertamina)第一任总裁IbnuSutowo就指出“特许等同于把国家主权的一部分交给特许权人”。在这种背景下,印尼从1951年起,就不再授予新的特许。PSC的诞生•1966年印尼政府发布产品分成合同,规定:–40%的产品用于FOC成本补偿,其余部分政府和FOC按65︰35分成;–FOC必须保持每年最低限额的投资,逐步归还合同区;–FOC有义务将其所得产品一部分供应印尼国内消费。PSC的发展•1967年2月5日(有说1966年8月),印尼政府与IIAPCO(IndependentIndonesianAmericaPetroleumCompany)签订第一份PSC,当年与11家公司签订勘探开发合同。•最初国际大石油公司担心失去对生产作业的控制权,因此抵制PSC。而独立公司希望得到进入的机会,最先接受了PSC。现在PSC已经成为最广泛使用的合同模式。PSC合同的特点1.资源国政府是资源的所有者,外国石油公司是合同者。2.若没有商业发现,合同者承担所有损失;若有商业发现,合同者还要承担相应比例的开发和生产费用(若政府参股或附股)3.开发阶段,国家石油公司代表政府参股,参与经营管理并对合同者进行监督。4.在扣除矿区使用费后,全部产量分为成本油和利润油。成本油用于限额回收生产作业费和投资,利润油在国家和合同者间按合同规定分享,并缴纳所得税。回收机制的确定非常重要。5.资源国通常掌握重大的监督权和管理权,日常业务管理通常由外方石油公司负责。6.外方石油公司如果盈利,就向资源国交纳所得税。7.用于合同区内石油作业的全部设备和设施通常属资源国所有。PSC合同管理架构14:02东道国政府国家公司联合管理委员会承包商秘书组作业者专家组PSCPSC收入分配模型总产量矿权使用费成本回收油应纳税额余额油14:02政府所得合同者所得矿权使用费税收成本回收油产品分成油定金收入成本回收油产品分成油产品分成合同计算流程图一桶石油价值20.00美元10%矿区使用费18.00美元40%成本回收限制(经营成本,折旧和摊销,无形钻井成本)10.00美元利润油分割40%/60%(应纳税)40%税收承包方分成政府分成2.00美元6.00美元1.60美元9.60美元48%8.00美元4.00美元2.40美元10.40美元52%4X(1-40%)产量分成合同的基本要素由国家规定由合同谈判确定经营要素政府参股所有权转让仲裁保险义务工作量面积撤销商业性收入或产品分成要素矿区使用费*税收*折旧率投资补贴国内市场义务篱笆圈付定金成本回收限制产量分成**这些要素与承包方收益比关系密切义务工作量:一般以地震数据的公里数和钻井的口数来计算。支付定金:有时需要为谈判成功和合同签字支付现金定金,由此构成了签字费条款。矿区使用费是一项最根本的合同要素。其处理方式几乎在所有的财税制度中都差不多。成本回收是指承包商从总收入中收回勘探、开发和经营成本。篱笆圈(ringfencing)成本的回收或扣减还要受收入来源的限制。一般说来,于特定区块或许可证有关的所有成本,都必须从该区块的收入中回收。这就是说油气区块有“篱笆”围起来。从政府的角度看,成本回收范围的合并或越过篱笆圈实际上都是对不成功经营的补贴。由于勘探具有风险性,政府并不欢迎打破篱笆圈。然而对石油公司而言,允许勘探成本越过篱笆圈是一个很大的财务优惠。产品分成合同实例1—利比亚合同期20年;签字定金和生产定金;费用回收限为35%;油公司分享的利润为:(产量—成本油)*PI*R;其中,PI为产量系数,R为收益/成本系数。余额全部由政府拿走。产量(千桶/天)PI总收益/总成本(累计)R0-100.950-1.51.010-250.801.5-3.00.825-500.53.0-4.00.650-750.24.00.4750.1从表中可以看出,政府和承包商的关系在许多方面都是可以谈判的,但也有一些方面通常都是由法规确定的。法规未明确要素都需要谈判。一般说来,需要谈判的要素越多,事情越好办。这对石油公司和政府机构都适用。简化分成合同的收入分配模型14:02总产量政府分成承包商分成产品分成合同和租让制合同比较产品分成合同•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承包商承担勘探风险•有合同期限制•国家参与产品实物分成•国家收取所得税,也可以不收所得税•国家在开发阶段可以投资•产量的一定比例用于回收投资,直到回收完毕。租让制合同•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承包商承担投资风险•有租让期限制•国家以现金或者实物形式收取矿权使用费•国家收取所得税•国家不投资•承包商投资分期摊销抵扣,直到抵扣完毕。14:02产品分成合同的评价•产品分成合同最大的特点是资源国拥有资源的所有权和与所有权相应的的经济利益;此外,资源国通过国家公司或政府直接参与投资和管理,有利于培养自己的石油工业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发展自主的石油工业体系,因此受到发展中国家的广泛欢迎。•较好地处理了资源国政府和合同者之间针对油气勘探开发与生产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和利润分成关系。资源国政府在法律上保留完整的管理权,实际日常业务由合同者行使控制权。•缺点是合同框架和内容比较复杂多变,双方需要通过谈判确定的要素较多,使得合同者收益的不确定性因素太多,同时合同实施过程所需技巧较高。14:02主要使用国家•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中国•危地马拉•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秘鲁•厄瓜多尔•埃及•阿尔及利亚•苏丹•利比亚•叙利亚•约旦•孟加拉国14:02产品分成合同实例2-印尼•PERUSAHAANPERTAMBANGANMINYAKDANGASBUMINEGARA(PERTAMINA)印尼•合同目录•第1条范围和定义第2条期限第3条面积返还第4条工作计划和费用第5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6条作业成本回收和产品处理第7条原油估价第8条报酬、协助和生产定金第9条支付第10条设备所有权第11条磋商和仲裁第12条印尼人员的雇佣和培训第13条终止第14条账簿、账户和审计第15条其他条款第16条参股第18条效力附件•1.2.7合同区指称为本合同对象的一块区域,该区域在印尼法定矿区之内并被授予开采权,并在已成为本合同一部分的附件A和附件B中进行了描述。•2.1本合同的期限为自生效日起的30年。•第3条面积返还3.1自生效日起的最初三年结束时或结束前,承包商应当返还最初合同区25%的面积。3.2在合同年的第六年结束时或结束前,承包商应当再返还相当于最初合同区25%的面积。3.3在合同年的第十年结束时或结束前,承包商应当再返还合同区一部分面积,返还后承包商保留的面积不超过778平方公里,或相当于最初合同区的20%,以两者中较小者为准。3.4承包商依照前述条款进行合同区面积返还的义务不适用于合同区内任何已经发现石油的油田的土地表面。•第4条工作计划和费用4.1承包商应当在生效日后的六个月内开始石油作业。4.2自生效日起在合同年的第一个六年内由承包商依照本合同条款进行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