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技巧-医疗事故鉴定专家之我见-201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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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新闻中心网络组2009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技巧广州军区总医院刘泽——医疗事故鉴定专家之我见•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讲起来丢人!不讲行不行?——掩耳盗铃!•从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医疗纠纷案件:医疗纠纷案件从2006年的10248件上升到2008年的13875件,该统计是按照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进行的,还有大量的医疗纠纷案件如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等不在该数据中。为什么医疗纠纷和官司越来越多?看看法官的总结:•患方的原因:•(1)患者或其亲属对医疗结果期望值过高。•(2)是由于医疗保障体制不完善,患者看病自付比例过高•(3)由于社会进步,老百姓的法律知识也在提高,维权意识也在增强。•(4)医患纠纷发生后,由于患者开价越来越高,因医院无法接受导致诉讼。•(5)部分患者滥诉的现象也占有一定比例。为什么医疗纠纷和官司越来越多?看看法官的总结:•医方方面存在的问题(1)医院在管理上的缺陷。药品、耗材、医疗器械、执业等!(2)病历书写不规范。一是病历记录不客观,甚至涂改病历;二是病历书写过于简单。三是病历中未体现必要的告知和说明。(3)医方与患方沟通不够,医方履行告知义务不够。(4)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5)医务人员经验不足,技术不够成熟。另外,今后医方在为病人检查时也要规范,因为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学术任职:•广东省医学会老年医学分会常委•广州市医学会老年医学分会副主任委员•广州中医药大学、南方医科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广州军区老年医学中心学科带头人(即将申报全军老年医学专科中心)再多的任职也顶不上一个法官!•主讲者身份:不是法律专家不是卫生管理专家不是医疗事故处理专家主讲者是什么身份?•广东省医学会、广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广州市药品不良反应评估、鉴定专家。平均每月参加1-2次鉴定,是临床医生和临床管理者。•从临床本身和参加多次医疗事故鉴定的经验,来谈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技巧、体会。•这和其他人,如医疗科的人讲的角度就不同。•讲课采用互动式,可能某些问题问得大家会脸红,但是,总比上了鉴定会和法庭的被告席上丢大脸好!•在鉴定会和法庭上,患方、医鉴专家、法官等的问题、质询很不客气的,很尴尬!•很多时候会把医方的人问得面红耳赤!无以回答!无地自容!•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务人员到底是有利还是有弊?有人讲,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以往条例的根本区别在于举证倒置,我同意。可是这一定是对医方不利吗?•1、患方要医方拿没有出错的证据,请问,患方有几个人懂医?患方能鉴定医方的对错吗?•2、别忘记啦!鉴定医疗事故的这些专家可都是医生啊!对自己不利的事你会干吗?•3、检查官和法官有没有比专科医生更懂医的?办一件医疗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多少?•(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7)《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8)《病历书写基本规范》;•(9)《护士条例》;•(10)《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大概有一二十种法律。有的法律法规不统一,使得患者和医方在法庭上经常各持己见,难以达成共识。•还有其类似的不统一问题。所以医患双方经常就这些问题争论不休。现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啦!对医护人员绝对不利!军人真牛,上班还可以戴钢盔?酷毙啦!帅呆啦!•医方和患方到底谁是弱势群体?古语讲:伴君如伴虎!太医牛吧?皇帝说杀就杀啦!•医患关系本应该成为社会上最和谐的人际关系,但事实上并非如此,而是矛盾越来越尖锐,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化解矛盾特别难。医务科的同志非常清楚,医疗纠纷案件基本上无法调解,除了那些鉴定出是医疗事故的案件,医方愿意认赔。白衣天使=?广东省的调查•医生、护士戴钢盔上班,包括军人、武警、公安系统医院的医护人员都有被打的,医护人员连自己都保护不了,怎么保护别人的生命和健康?•要想救别人的命先要保自己的命福建南平一家医院《沈阳27家医院聘警察当副院长打击医闹遭质疑》2010年07月04日04:31中国青年报•7月2日,沈阳市27名有丰富经验的属地公安机关、派出所领导被聘任为8家省级医院和18家市级医院及辽宁省血栓病中西医结合医疗中心的安保工作副院长。•2009年,沈阳市直属医院发生治安案件152起,其中包括急诊医生被打、急诊室被砸等恶性案件,还有在医院内停放尸体、拉横幅、设灵堂、堵大门等扰乱医院秩序、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的闹事行为。你愿意这样上班吗?•法律规定:患者可以挑选医院医院不可挑选患者•本来,医疗纠纷上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很复杂的,既有社会因素,也有机制方面的因素,既有患者方面本身的因素,也有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医德医风的因素。这家医院可真是牛B啊!!!•潇湘晨报2010年7月16日报道15天下午,在株洲市妇幼保健医院门诊大厅内,因为医患纠纷,医方几十人对患方大打出手,把死者父亲的右脚打成粉碎性骨折,患方另有多人受伤住院。株洲县姚家坝乡同化村村支书张勇进,和该乡领导一起到株洲市妇幼保健医院参与协调处理这起医患纠纷,其头部和腰部也被打伤。•冲突系医患纠纷引发7月12日,因为发烧,不到2岁的女儿到株洲市妇幼保健医院看病。吊水过程中,家属发现小孩全身发抖,3次去叫医生,第3次医生来看,说是发烧引起的,家属提出要为小孩做全身检查,下午医生开了几天吊水药要其回家吊水。当晚7点多,回到家中的小孩再次全身发抖,家属拨打120,途中小孩在救护车上夭折。13日,患方10多位亲属到株洲市妇幼保健医院讨说法,乡村干部同往协调,医患双方一直在协商处理,医院只答应出5万元一次性了结,患方不同意。•怎么理解医疗纠纷和事故?•什么是医疗事故?2002年9月1日实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我的理解:纠纷就是没有经过鉴定的潜在的医疗事故。•鉴定的三段式:有过失——有危害结果——有因果联系•有过失——有结果——有联系就一定能判医疗事故吗?•你自己认为没有过错,但有结果,就一定不会判为事故吗?•在所有申请的鉴定中,大约1/4判为事故,1/4肯定不是,2/4可判可不判。到底谁是臭流氓????•可判可不判,判:广州市某大型医院,科长、医生当场与患方争执。•可判可不判,不判:广州市某区第二人民医院,患方当场谩骂医方人员。•与医学会医鉴办工作人员的关系!•患方提几点异议,鉴定就几点,还有患方没提出异议的呢?•什么情况下容易发生医疗事故?•男医生=难医生?;经验不算少的;马虎的,牛皮的,大医院的(榜样:院士钟南山),不愿与患者与家属打交道的;护士挂错吊针(肇庆市某医院);两科室共同值班。•外科:骨科、普外科、妇产科(越秀区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2006年只有40多件,09年已经翻了一倍,四年共受理249件。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大部分是手术引起的,外科手术占的比例很大。)•内科:消化科,心内科•情况:周末、节假日、领导、熟人带来的:太在意,中国男子足球队,90分钟不射?•沟通的重要性几乎100%的申请鉴定的案例都有沟通不好的情况。本来多解释几句就解决问题的偏不说,非要等到上了被告席,尽管没被判为事故,但是不影响你的精力吗?许多纠纷,患方就是因为医方的态度不好才告的!•告知不仅是义务,签字才是法律依据•凡是告知了没签字,后来家属否认的,一律算未告知!•从概率上讲,99%正确和1%正确,你选哪一个?•“七十不留吃,八十不留住”•话千万不能说满!•我们的潜在危险告知书!住院病人潜在危险告知书•亲爱的患者家属:•患者到我科住院,病情基本资料:•诊断:1.短暂性脑缺血发作;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3.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4.陈旧性脑梗塞;5.糖尿病。•考虑到患者存在以下潜在危险,可能出现以下意外情况:•1.老年男性,基础病较多,有脑梗塞病史,此次TIA发作,有急性脑血管意外的风险。患者发病时摔伤头部,当时头颅CT未见出血,但不排除慢性硬膜下渗血;•2.冠心病病史,CTA示三支病变,冠脉狭窄严重,有心肌梗死的风险;•3.重要器官出血或梗塞;•4.跌倒、走失、外伤;•5.患者高龄,全身机能衰退自然死亡;•6.其他不可预料的突发意外。••由于以上情况只是潜在的危险,目前尚没有达到报病重、病危和立即抢救的标准,所以,我们告知家属,以便您了解患者的病情,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并希望您配合我们的工作。如果不幸出现以上意外,都会直接危及生命导致死亡或致残,我们将立即组织抢救,全力以赴救治患者的生命。••亲属意见:•经医生介绍,已经知道患者的潜在危险,以及可能出现的意外,并表示理解,愿意积极配合医护人员的诊治工作。••亲属/监护人或组织负责人签字:••代签人与患者的关系:••签字人单位:••签字人证件号码:••医生签名年月日•六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要好好把握利用!•1紧急情况,抢救急患,紧急措施的•2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3在现有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4无过错输血感染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青霉素过敏,死亡不判医疗事故吗?•分情况,正常做了皮试,•某医院护士被判劳动教养的事例。•尸体检查的重要性和意义•有利于医方,不利于患方,•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拒绝或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佛山某医院纠纷案例的判定。谁砸医院的饭碗,你就要先砸谁的饭碗!•院方领导你选择什么样的医生护士?•A、医护人员紧缺,再走人工作要干不下去啦?有人又不听话,怎么办?•B、总是出事,领导天天替他擦屁股,但个人能力还可以,能创造经济利益?•C、经常挑别人的毛病的人,许多纠纷就是内部人告诉患方的!•某些细节决定成败•1、医生护士坐在办公室,患者家属来叫,说患者不舒服,可能你在忙,十几分钟才去看,后来病人死了,医生、护士被打的多起,还要被判医疗事故。•2、德庆某医院,医方有过失,在当地被判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患方不服,上诉到省,医院派救护车,派医护人员配同致残患者来省医鉴办,最终判医方负次要责任。•3、在鉴定陈诉时,别把专家当傻瓜,知道非洲黑人会讲天津话的故事吗?•4、当有专家当患方的代理人,特别是有本院的背后指点时,你要千万小心啦!•5、医生与护理记录不一致,多次被判为事故!为什么?可判可不判,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被判医疗事故一定是对医方不利吗?•不一定。•对当事医护人员可能有不利,但也有有利的一面,可以在今后注意防范。•对院方也不一定不利,某省大型中医院一起纠纷,按鉴定可以、也可以不判构成事故,就认为不是事故,结果法院按民事侵权判院方赔偿25万,如按事故,规定只赔偿3-5万。•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只能按照规定给予最高6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没有规定赔偿死亡赔偿金。•但如果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就有死亡赔偿金。•由于没判医疗事故,开始医生还挺得意,但家属不干,不在乎赔多少,主要是要讨个说法,•从此后,当事医生、主任天天,手机、办公室和家里座机,被患者家属轮流打,说你不是告诉我们,我家父亲不是挺好吗?没事吗?怎么会死啦?后来,医方人员不胜其烦,说还不如判了事故,赔完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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