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税务稽查及企业防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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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俱乐部陈萍生chenps060@sina.com2012年税务稽查及企业防范方法2020/7/102主要内容•一、2012年税务稽查的行业及重点领域•二、企业涉税重点领域的自查方法及敏感涉税问题判断•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中的几个特殊问题•四、流转税纳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判断•五、其他小税种的涉税问题及判断解决•六、企业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手段•七、税务稽查中的税企争议解决方法2020/7/103第一节2012年税务稽查的行业及重点领域•一、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的稽查方向解析•2012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doc•1、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①接受成品油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②资本交易;•③办理电子、家具、服装类产品等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及承接出口货物业务的货代公司。2020/7/104•2、税收专项检查指导性项目:•①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②地方股份制银行、地方商业银行;•③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④非居民企业;•⑤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开展的其他项目。•3、有序开展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工作•4、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2020/7/105•二、2012年国税总局的稽查特点及稽查方法透视•(一)特点•1、关注社会热点问题•2、分类稽查,刚性稽查,稽查力度加大•3、国、地税联合查处大案要案方式越来越多•4、发票问题始终紧盯不放•5、重视纳税人权益2020/7/106•(二)稽查方法•1、列出各税种存在的主要问题:税基(包括收入、扣除或抵扣项目、土地面积、房屋原值和地价、合同金额、支付个人所得金额等)、征税范围(各税种有不同的范围,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范围、印花税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重点问题、频发问题和盲点问题•2、各税种检查方法(见各税种问题)2020/7/107第二节企业涉税重点领域的自查方法及敏感涉税问题判断•一.企业申报表与会计报表的敏感项目自查•二.基础凭证涉税的问题表现及根源•三、企业基础凭证的自查及补救方法•四、纳税人俱乐部倡导的三种新方法和三项原则对税企争议的应用•辽宁某食品公司税收情况.doc2020/7/108•一.企业申报表与会计报表的敏感项目自查•(一)利润表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关系•(二)企业各项收入与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关系•(三)销售数量、单价与主营业务收入关系•(四)发票开票收入与账簿核算收入关系•(五)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关系2020/7/109•(六)往来款项与收入确认时间、关联单位、个人所得税关系•(七)存货增加或发出与增值税进项税额或销售结转成本数量的关系•(八)各项成本消耗与同行业对比关系•(九)在产品与库存产品单位成本关系•(十)各项费用与上年同期对比关系•(十一)利润率与销售增长的比例关系2020/7/1010•(十二)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销售费用与收入比率的关系•(十三)企业生产能力与产量关系•(十四)投入产出比分析•(十五)人员工资增长与收入、成本费用同比增长的关系•(十六)运费与存货或销售收入的关系•(十七)各税种税负率与预警值关系2020/7/1011•二、基础凭证涉税的问题表现根源及补救•1、白条、收款收据•2、假发票•3、取得第三方发票•4、逾期取得发票或跨期费用票据•5、国/地税发票种类不符•6、不符合规定发票:项目填写不全、大头小尾、善意取得假发票、发票印章等•7、不合理费用发票•关于实行地税普通发票财务报销认证的.doc2020/7/1012•2011年第34号公告: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国税函〔2010〕79号: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2020/7/10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公告如下:1、发票专用章式样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2、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2020/7/1014•三.企业基础凭证的自查•(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1、国税发[2008]40号•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2、国税发[2008]80号•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2020/7/1015•3、国税发[2008]88号•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2020/7/1016•(二)合法有效凭证•因企业所得税法没有特别规定,参考相关营业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020/7/1017•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原国税函[2005]777号文件明确司法判决、裁决文书和公证债权文书可以作为合法有效凭证的规定废止。)2020/7/1018•5、特殊规定•①权责发生制原则下发生的的费用可以暂不取得发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020/7/1019•②特定行业专业发票凭证问题•原《发票管理办法》第42条: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以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级税务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细则》第57条:“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2020/7/1020•四、纳税人俱乐部倡导的三种新方法和三项原则对税企争议的应用•三种方法:主体、布局和转换。•三项原则:架构、制度和证据。•三种新方法是税收事项策划的综合方法,纳税人在熟知税收政策的前提下,事先通过纳税主体的合理布局,使某些经济业务事项转换为在税收上得到充分的固定和认可,达到预期的目的,实现预期的效果。2020/7/1021•如,转让定价避税方式.doc、接收注销企业资产转换为企业合并行为、为第三方客户开具发票行为的转换、不征收收入与征税收入的布局选择转换、投资者分红与工资薪金的主体布局转换、个人费用与单位费用的布局转换、资产损失年度的确认等。•再如,降低纳税主体税负方面的选择亏损企业兼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盈亏转移、重组方式的选择等。2020/7/1022•三项原则的应用,是指纳税人在税收事项的处理中,使事项充分满足架构原则(流程原则)、制度原则和证据原则,用三原则解决企业汇算清缴和税务征管中的风险问题。因为上述三项原则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在税收事项管理中,据以判断并确定税收事项必要的、不可或缺的依据。•如,手续费及佣金.doc、工资薪金.doc、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doc、总分机构证明问题、销售中的实物折扣问题等。2020/7/1023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中的几个特殊问题•企业个人所得税检查方法•1、扣缴范围:单位员工、股东、劳务人员•2、方法:所有收入-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3、收入:查应付职工薪酬、期间费用科目、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用、税后留存、实收资本、往来等科目•4、工薪查劳动合同、人事资料、考情记录•5、劳务查发票、合同、付款、制度等2020/7/1024•1、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doc•2、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doc•3、调整合伙企业投资者扣除费用标准.doc•4、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doc•5、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doc2020/7/1025•1.员工从单位取得经济利益征税问题•《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2020/7/1026•2、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哪些所得不征税•(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个人生活补助费;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救济金以及抚恤金;不包括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2)安家费、离退休费用。按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3)手续费。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2020/7/1027•(4)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5)下列不属于工薪性质的补贴、津贴或不属于本人工薪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①独生子女补贴;②托儿补助费;③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2020/7/1028•(6)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免征个人所得税。•(7)集体企业职工个人以股份制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个人所得税。•(8)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9)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20/7/1029•(10)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11)单位按高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12)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2020/7/1030•企便函[2009]33号•(一)根据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二)根据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2020/7/1031•(13)外籍个人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①生活费用。外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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