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1页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已于2004年9月23日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十一次部长办公会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部长薄熙来二OO四年十一月一日第2页共21页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三章评审专家第四章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投标第六章评标第七章公示及质疑第八章中标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3页共21页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和资金使用率,保证招标投标质量和产品质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国际招标投标竞争机制和评标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称《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商务部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审定国际招标机构资格;承担国家评标委员会日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监督、协调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第四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向商务部备案,邀请招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机电产品国际采购应当采用国际招标的方式进行;已经明确采购产品的原产地在国内的,可以采用国内招标的方式进行。应当通过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不得以国内招标或其他方式规避国际招标。第五条国家评标委员会负责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国际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协调解决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审核评标结果并下发《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商务部指定专门的招标网站(以下简称“招标网”)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提供网络服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应当在招标网上完成招标项目建档、招标文件备案、招标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评标结果公示、质疑处理等招标业务的相关程序。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因使用需要提出通过国际招标方式采购机电产品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法人或其它组织。第4页共21页本办法所称招标机构,是指满足一定条件,经向商务部申请,取得国际招标资格,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服务业务的企业法人。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参与投标的国内、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章招标范围第八条下列机电产品的采购必须进行国际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具体范围见附件一;(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四)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五)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第九条第八条所列招标范围中,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一)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二)供生产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三)旧机电产品;(四)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五)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六)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第5页共21页(七)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者特定行业以及为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的机电产品;(八)产品生产商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格50%的机电产品;(九)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十)供产品维修用的零件及部件;(十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第三章评审专家第十条商务部在招标网建立国家、地方两级专家库,并对专家库内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对专家进行培训及实时调整。第十一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活动中所需专家必须由招标机构及业主在招标网上从国家、地方两级专家库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招标机构及业主不得无故废弃随机抽取的专家,抽取到的专家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招标项目评审工作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机构。招标机构收到回复后应当在网上注明原因并重新随机抽取专家。抽取专家次数超过三次的,应当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后,重新随机抽取专家。第十二条专家进入专家库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或招标机构推荐。被推荐的专家需填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推荐表”并经推荐单位签章提交招标网,同时报商务部备案。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招标事业,积极参加招标的评审活动;(二)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四)具有大学本科或同等以上学力;第6页共21页(五)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从事相关领域八年以上。从事高新技术领域工作的专家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六)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动向。符合前款条件的专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推荐入选国家级专家库:(一)具有教授级职称的;(二)近五年承担过国家大型项目招标评审工作的;(三)享受国家津贴的;(四)获得过国家级科学奖励的。第十三条专家应当按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承担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招标文件的审核工作;(二)承担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评标专家应当分别填写评标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责任;(三)参加对质疑问题的审议工作;(四)向有关部门反映招标项目评审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专家对所评审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内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四条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为实际所需专家人数。一次委托招标金额在五百万美元及以上的国际招标项目,所需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应从国家级专家库中抽取。对于同一招标项目编号下同一包,每位专家只能参加其招标文件审核和评标两项工作中的一项。凡与该招标项目或投标人及其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外聘专家,招标机构不得确定其为被选专家,且需要重新抽取。第十五条专家受聘参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工作时应遵守以下工作守则:(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第7页共21页(二)恪守职责,严守秘密,廉洁自律;(三)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招标评审工作;(四)与招标项目或投标人及其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第十六条在抽取专家时,如专家库中的专家数量不足以满足所需专家人数,不足部分可由招标机构和招标人自行推荐,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专家推荐表提交招标网补充进入国家或地方专家库,再随机抽取所需要的专家人数。第十七条专家库中的行业或专业分类如未包括招标项目所属分类,招标机构可向招标网提出增加分类的申请,招标网可将推荐的专家转入新增分类。第十八条专家名单一经抽取确定,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密,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应当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并重新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如果泄密对招标评标产生影响,原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无效。第十九条专家受聘承担的具体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主管部门或招标机构应对专家的能力、水平、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评价结果在招标网备案。第四章招标文件第二十条招标人根据所需机电产品的商务和技术要求自行编制招标文件或委托招标机构、咨询服务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招标产品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四)合同条款;(五)合同格式;(六)附件:1、投标书格式;第8页共21页2、开标一览表;3、投标分项报价表;4、产品说明一览表;5、技术规格偏离表;6、商务条款偏离表;7、投标保证金保函格式;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9、资格证明格式;10、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11、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12、信用证样本;13、其他所需资料。第二十一条除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内容外,招标文件还应包括对投标人和制造商的业绩要求和评标依据。对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要加注星号(“*”),并注明若不满足任何一条带星号(“*”)的条款(参数)将导致废标。评标依据除构成废标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外,还应包括: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中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在允许偏离范围和条款数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一般参数的偏离加价一般为0.5%,最高不得超过1%。招标文件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第二十二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综合评价法(即打分法)进行评标的招标项目,其招标文件必须详细规定各项商务要求和技术参数的评分方法和标准,并通过招标网向商务部备案。所有评分方法和标准应当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对投标人公开。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制定后,招标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送评审专家组审核,并通过招标网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承担招标文件审核的评审专家组应有三名以上单数组成。第9页共21页招标机构将招标文件送评审专家组审核时,只注明招标编号,不得注明招标人和项目名称。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组在审核招标文件时,主要审核商务、技术条款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条件及招标文件编制内容是否构成三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并将审核意见填入专家审核招标文件意见表(见附件二)。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经评审专家组审核后,招标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的所有审核意见及招标文件最终修改部分的内容通过招标网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将评审专家组审核意见的原始资料以及招标机构的意见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机构的意见应当包括是否采纳专家意见的详细理由。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备案资料三日内通过招标网函复招标机构,如需协调可适当延长时间。第二十六条招标机构根据招标人的要求,需对已经发售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在开标日十五日前,通过招标网将修改的内容及理由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机构将修改的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五章招标投标第二十七条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收到招标文件备案复函后,除应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以及招标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外,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公告期即招标文件的发售期,自招标文件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对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五十日。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根据自己的商务能力、技术水平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逐条标明满足与否。对带星号(“*”)的技术参数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未提供的,评标时不予认可。第二十九条如果投标人认为已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含有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应当在开标日五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第10页共21页对投标人所提问题,招标机构或主管部门应当在开标前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相应的投标人。第三十条投标人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应当在招标网免费注册,并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投标人可以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第三十一条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对两家以上集成商使用同一家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集成产品一部分的,按不同集成商计算。第三十二条招标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开标时,应当邀请招标人、投标人及有关人员参加。投标人的投标方案、投标声明(价格变更或其他声明)都要在开标时一并唱出,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承认。投标总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