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减少和杜绝公司高处坠落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划清事故责任,根据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83)、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一切高处作业(包括外包工程项目)。第三条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为高处作业。根据企业的特点,对于虽在2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可致伤害因素,亦视为高处作业。二、高处作业分级第四条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以及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83)执行。第五条在企业里虽在2米以下。但属下列情况时,视为高处作业。1.凡是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2.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罐等设备以及架空管道、汽车等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3.在高大塔、罐等设备容器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4.作业地点下部或附近(可致伤范围内)有洞、升降(吊装)口、坑、井、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有转动的机械,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危险部位高处作业。三、企业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第六条凡是符合国家标准局发布的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83)及本规定第五条所指高处作业的,必须办理企业高处作业许可证。第七条《高处作业许可证》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审批人员应赴现场认真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第八条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作业许可证,经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或停止作业。第九条凡属二级以上及高处作业,应由承担施工任务单位制定登高作业的施工方案及周密的安全措施。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必须详细写在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第十条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应符合国家标准(GB6095-85)。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拴挂要在垂直的上方无尖锐、锋利棱角的构件上,不能低挂高用。不准用绳子代替,拴挂必须符合要求。安全帽要符合国家标准(GB2811-81),使用时必须戴稳,系好下领带。安全网安装后,必须经专人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焊接时应避免火星落入网里。第十一条高处作业所用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登高作业中使用的各种梯子要坚固,放置要平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70度为宜,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须有人扶梯监护。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带并应有人监护。第十三条在吊篮内作业时,应事先支吊篮拉绳进行检查,吊篮所承受的负荷应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要挂在主绳的扣件上,并有专人监护。吊架所用钢丝绳的粗细应根据负荷量决定。升降用的卷扬机或滑车,应该合于吊架的计算负荷量,并且要设双重制动闸。制动闸必须灵敏可靠。第十四条在危险物品生产的界区内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地方工作时(即危险部位)。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操作者建立联系信号,并设置防护用具,以防发生意外。第十五条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要符合安全要求。因工作需要移开盖板时,必须及时加设栏杆,因工作需要移开栏杆时,必须加设盖板或其它防护措施。第十六条上石棉瓦、瓦棱板(薄板材料、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坡度时必须加以固定。第十七条凡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同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作业的各项规定;多层交叉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禁止上下垂直作业,确因工作需要时,要设专用防护棚或其它隔离措施。第十八条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不准在高处投掷材料、工具或他物;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收拾好,防止落下伤人。第十九条在六级以上强风或其它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总经理(或生产副总)需亲临现场指导,确保安全。第二十条除按《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规定的各种不适宜登高的病症人员不准登高作业外,凡洒后人员、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行动不便、女工怀孕等不适宜登高的人员,亦不准登高作业。第二十一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不准穿凉鞋、高跟鞋或带钉鞋、易滑鞋等进行高处作业。第二十二条现场负责人、安全员如发现高处作业施工人员不按规定作业者,要立即提出,责其改正;经指出仍不改者,有权停止其作业,停工期间按缺勤处理。第二十三条企业组织的其它活动,如贴刷标语、打扫卫生、擦玻璃等需要登高时,亦应严格执行化工高处作业安全规定,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第二十四条高处作业许可证必须严格审批,凡因安全措施不当而造成事故的,由审批单位领导负责。第二十五条作业人员违反高处作业安全规定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责。监护人员应承担一定责任。第二十六条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登高设施的安全状况,做好记录。并应监督作业人员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如施工条件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第二十七条因发生事故,紧急处理故障,必须登高作业,来不及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时,必须经班长同意,采取安全措施,并由班长指定专人监护,方可登高作业,在班长交接班记录中记载清楚。四、高处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及审批权限第二十八条在高处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种类向本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一份作业部门留存,一份监护人员留存,另一份交安全科备案。第二十九条一级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审批,主管安全副总核准。第三十条二、三级高处作业及本规定第五条第1、2项高处作业由人事行政部环安科审批,报总经理备案。第三十一条特级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本规定第五条第3、4项高处作业由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审批,人事行政部环安科监督执行。五、其它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人事行政部环安科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