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税法学习笔记——12.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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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国际税收(5%)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国际税收条约,2个重要范本经合组织范本OECD:侧重地域税收管辖联合国范本UN:侧重来源国税收管辖权◆我国缔约情况1983年中日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截至2017.10——103个协定,生效99个;◆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一)税收居民居民:在该国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人身份判定: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双方协商(二)劳务所得(新增)1.独立个人劳动通常由居民所在国征税,但下列情况来源国有征税权:①在缔约国另一方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②在任何12个月中缔约国另一方累计停留达到183独立身份确定:①职业证明;②签订劳务合同关系(非雇佣关系)2.非独立个人劳务一般情况,因雇佣关系取得报酬应在居民国征税A缔约国居民因在B缔约国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应仅在A缔约国纳税①任何12个月中在该B国停留累计不超过183②报酬由非B国雇主或其代表支付③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B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国际税收协定管理(新增)(一)受益所有人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的个人、公司或团体。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代理人、导管公司不属于受益所有人(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管理基本模式:自行申报,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自行判断、主动提供报表资料(三)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管理申请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任何一公历年度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领取工商登记证件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1.据实申报:财务机构健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据实申报2.核定申报: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或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一)企业所得税1.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S=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率注意:①固定资产、装修一次计入当期支出;②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③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为总机构垫付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的费用,不计入当期支出2.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S=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率(二)其他税种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及附加(三)申报要求据实申报:机构所在地,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据实申报◆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根据我国的税收政策依法缴纳相关税金(一)企业所得税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二)其他税种1.增值税(1)在境内设有机构的:①机构纳税;②用税率或征收率(2)在境内未设机构的:①代理人或购买方扣缴;②税率计税应扣缴S=买方支付价款÷(1+税率)×税率2.城建税、教育费及附加:按规定缴纳◆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转让所得——源泉扣缴,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应纳税额计算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全额纳税2.转让财产所得——差额纳税(不含增值税收入减去原值)3.其他所得——参照前2项计税①当日汇率折合—扣缴当日(扣缴义务发生日)汇率折算¥②所得税计税基础包含所得税本身③所得税计税基础不含增值税(二)扣缴税款要求1.第三方支付税款的,由委托人、(税务机关)指定人或被保证人、被担保人承担扣缴义务;第三方不承担责任。2.扣缴义务时间(1)一般规定—实际支付时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申报缴纳(2)特殊规定—滞后支付和特殊项目的扣缴义务,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的合同或协议①按实际支付、合同约定支付、影响成本费用,孰先的原则代扣代缴所得税。②滞后分次影响成本费用的,不能分次扣税,而要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整体扣税③股息红利所得—源泉扣缴—义务时间:实际支付之日股息红利所得—自行申报—义务时间:作出决定之日④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先扣成本,后扣税3.应扣未扣税款的①扣缴义务人未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纳税人(非居民企业)在所得发生地申报缴纳②非居民企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前自行申报缴纳,视为按期纳税,不加收滞纳金③同一项所得多处发生地,选择其中一地办理申报纳税4.扣缴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相关法律责任和举措①应扣未扣的补扣与追缴:责令扣缴义务人补扣税款,并依法追究责任;需要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的,由所得发生地税务机关执行②追缴措施:责令该非居民企业限期申报缴纳;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信息,向其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其他收入项目依法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异地机关应配合。③对扣缴义务人的处理已扣未缴: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强制追缴,并处50%-5倍罚款。应扣未扣:责令限期改正(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处50%-3倍罚款。5.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区分①不动产转让—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②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被投资企业所得税主管机关③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分配利得企业所得税主管机关④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担负、支付所得单位或个人…(三)其他重要规定2017.1.1分得利润再投资(鼓励类项目),实行延期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2/312.国际税收(5%)1.需满足以下条件①投资方式: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不含:上市公司股份(战略除外),从关联方收购境内居民企业股权②分得利润来源: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③投资的直接性: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④投资方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需要申报、备案3.可享受未享受的,可在交税之日起3年内,申请追补享受并退税4.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补缴递延税款◆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的税收管理(一)需要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以下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除无须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国税机关备案各类所得、收入、利润,所得再投资单笔超5万。(二)不需备案的情形(15种)境外所得税收管理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以下所得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1)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是与该机构场所有直接联系的所得◆抵免的适用范围1.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直接或间接负担的税款2.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是与该机构场所有直接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税款直接抵免:总分机构之间间接抵免:母子机构之间,必须符合最低持股条件20%◆境外所得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1.应纳税所得额2.可抵免税额3.抵免限额4.实际抵免税额可选择“分国不分项”或“不分国不分项”,5年不变抵免余额可结转5年◆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还原含税—还原含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2.对口径—调整为符合我国税法的应纳税所得额●非独立境外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计算●确认境外收入对应年度股息红利看分配:股息、红利作出分配决定的日期利租特转合约付:利息、租金、特许权、转让财产所得,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凭证晚到要追溯:收到纳税凭证迟于次年5.31,可以对该所得境外税额抵免追溯计算●分摊境内外支出资产比例,收入比例,员工工资比例,其他比例●亏损不能内补外、可选择外补外、非实际亏损不限制5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确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1.不可作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错征;协定不应征收;加征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我已免征的境外所得;按规定已作为费用扣除的;2.可抵免境外所得税款的基本条件①来源境外所得,且依境外税法计算交税②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收,不拘泥名称③应当缴纳并且实际缴纳3.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换算①记账本位币为¥:按入账时人民币汇率计算②记账本位币非¥:统一按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汇率计算◆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母子公司,不同法人)符合最低持股条件20%,以境外第一层企业所在国归集计算税款◆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符合最低持股条件20%的五层外国企业第一层:企业直接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二至五层:单一上一层直接持有20%以上,且母公司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的外国企业。(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相加,间接持有的可以汇总计算)◆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确定税收协定国间,在境外享受的免税或减税—视同已直接纳税1.定率饶让抵免2.列举税收优惠额3.简易办法—不适用饶让抵免◆抵免限额的计算1.分国不分项抵免限额=境内外应纳税总额×来源某国应税所得额÷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来源某国应税所得额×我国税率2.不分国不分项抵免限额=境内外应纳税总额×来源境外应税所得额÷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来源境外应税所得额×我国税率◆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境外实际缴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可以结转5年(以后年度应先抵当年缴纳税额)◆简易办法计算抵免1.定率12.5%—(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取得真实发生的凭证或证明,但无法准确确认,且来源国实际有效税率高于12.5%。2.白名单—列出法定税率且实际有效税率高于我国,按我国规定税率计算抵免限额◆境外分支机构与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确定按照境外纳税年度的结束日所在我国的纳税年度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项目——防止双重不征税(一)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1.BEPS十五项计划分类类别行动计划应对数字经济挑战数字经济协调企业所得税制混合错配、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利息扣除、有害税收实践重塑现行税收协定转让定价国家规则税收协定滥用、常设机构、无形资产、风险和资本、其他高风险交易提高税收透明度和确定性数据统计分析、强制披露原则、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争端解决开发多边工具多边工具◆一般反避税(一)一般反避税《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兜底条款,有特别规定,优先适用;不适用:与跨境交易无关的安排;税收违法行为;避税特征:以获取税收利益为目的;形式合规,实质不符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二)间接转让财产1.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2.同时具备以下情形视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1)境外企业股权75%以上价值来自中国应税财产3/312.国际税收(5%)(2)交易前1年任意时点境外资产或收入90%以上(3)境外企业履行功能及承担风险有限,不符合经济实质(4)间接转让税负低于直接转让3.同时具备以下情形视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1)彼此控股或同一控制(80%)(2)不存在跨国税收利益,中国税负不减(3)全部以股权支付对价◆特别纳税调整(一)转让定价关联方业务往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二)成本分摊协议——成本不得税前扣除的情况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3.不遵循成本收益配比原则;4.未按规定备案保存提供资料;5.签订协议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三)受控外国企业实际税负低于规定50%的国家,1.受控标准持有10%以上表决权,且共同持有50%以上股份2.对受控企业的管理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应归属中国居民企业股东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收益3.例外条款①非低税率地区②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③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人民币(四)资本弱化关联债资比、转让定价一、关联申报(一)关联方及关联关系1.关联方:存在拥有或控制关系;同为第三方控制;利益关联2.关联关系(1)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持股25%以上;一方通过中间方间接持股,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25%以上,其对第三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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