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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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文字[199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加强各级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机关。为保证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公安机关所担负的任务、实际工作需要和财务可能,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以及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和有关的计划、标准,在经费上给予保障。第三条公安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通过合理安排单位预算,依法管理各项收费,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开展财务分析,加强财务监督检查,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保证公安工作的开展。第四条公安机关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分析与监督等。第五条公安经费和装备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供应标准和规范的管理制度。主要装备的配备标准由公安部和财政部共同制定。2第六条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建立健全财务机构,配备符合条件的财会人员,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单位行政首长的统一领导下,将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七条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第八条公安机关预算即财务收支计划,包括公安机关行政经费、公安业务费、公安特别业务费(以下简称公安特费)拘押收教场所经费、干部训练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和其他经费支出以及各项收支计划。财政部门核拨的预算拨款、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及单位留用的其他收入,都要纳入单位预算,统筹安排使用。第九条根据国家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公安管理体制,按照权划分的原则,公安机关预算中需要财政预算安排的经费要分别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其经费预算要列入派出单位预算。第十条根据公安机关工作的特殊性,中央和省级财政3在财政可能的条件下,可安排公安专项资金补助,用以增强中央和省级公安机关的宏观协调能力。第十一条预算管理应遵循的依据是:(一)逐步实行定员定额管理;(二)在上年度预算执行的基础上考虑本年度增减因素,保证其正常经费供给的合理增长;(三)对于依法履行职责的特殊需要,应给予保障;(四)对贫困地区,上级财政部门应适当予以专项经费补助;(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对下级公安业务费、公安特费应实行统一管理或部分开支统一管理,列入本级预算。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确定。第十二条预算的编制与执行(一)公安机关要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编报预算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认真编报年度预算。(二)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公安机关应严格执行,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调整。(三)公安机关遇有难以预料的重大案件、突发事件或根据国家政策,机构、人员发生变化,确需调整预算时,应按规定报请财政部门追加预算。(四)公安机关应处理好工作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4按照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安排预算。第十三条决算的编制各级公安机关在预算年度终了后,要认真总结、分析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报的科目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地编制单位年度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在编报公安业务费各项费用支出决算时,侦察破案费、遣送费、警犬训养费、服装费、警卫费、宣传资料费、教育培训费、治保费、奖励费、专业补助费、外事活动费、研制费、业务会议费、户政费、禁毒经费列入“业务费”,装备费列入“设备购置费”,消耗费列入“公务费”,其它费用列入“其他费用”等目级科目。在编报公安特费各项费用支出决算时,技侦设备费列入“设备购置费”,特别办案费等公安特费列入“业务费”目级科目。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四公安机关的收入是指在预算年度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五条收入的内容公安机关的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一)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核定的公安5机关经费年度预算拨款。(二)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部门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三)其他收入是指公安机关取得的除上述第十五条第一、二款以外的各项收入。第十六条收入管理的要求(一)财政拨款收入是公安机关收入的主要资金来源,必须严格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二)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取得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其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或拖欠不交。(三)各级公安机关取得的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四)各级公安机关原其他收入,要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实行收支统一核算。(五)各级公安机关办理各种证照和执法过程中取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并按规定使用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罚款票据增减行政性收费项目、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报批。(六)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6和财经纪律、严禁将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与职工奖金、福利挂钩,严禁坐支、留成。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七条公安机关的支出是指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依法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第十八条支出的内容公安机关的支出包括:公安机关行政经费支出、公安业务费支出、公安特费支出、拘押收教场所经费支出、干部训练费支出、中等专业学校经费支出、其他经费支出。财政拨款和从财政专户中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留单位使用的各种收入都应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用于上述支出。(一)公安机关行政经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科目执行,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以及其他费用等。(二)公安业务费,包括侦察破案费、遣送费、警犬训养费、装备费、服装费、消耗费、警卫费、宣传资料费、教育培训费、治保费、奖励费、专业补助费、外事活动费、研制费、业务会议费、户政费、禁毒经费、其他费用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财政部门同意开支的事业单位经费在公安业务费中列支(详细开支范围见附件一)。7(三)公安特费,包括特别办案费、密干费、特情耳目费、派遣费、据点费、情报费、境外调研费、技侦设备费、其他特费等(详细开支范围见附件二)。(四)拘押收教场所经费,包括看守所经费、治安拘留所经费、收容教育所经费、戒毒所经费、安康医院经费等,其开支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五)干部训练费,包括公安干部管理学院(校)开支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六)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人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七)其他经费,上述范围未包括的公安经费。第十九条支出管理的要求(一)单位的各项经费支出必须贯彻招待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二)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三)单位的经费支出应根据经常性经费、专项经费支出的不同特点,采取分类分期的管理办法。(四)要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按经费审批权限,经财会部门审核报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对公安特费中的特情耳目费、派遣费、密干费等开支,将特情、8耳目、密干、被派人员本人签字的收据存入业务档案备查,不作为会计凭证,由经办人填写业务费报销单(注明上述人员代号),按规定手续报销;无法取得本人签字的收据,应由经办人签字并经领导核批后,存入业务档案备查。财务人员有权向业务部门查对。(五)公安业务费和公安特费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机密性和特殊性,应单独编制预、决算,单独建帐核算。公安特费帐册应单独装订,专人保管。第二十条预算外资金支出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预算外资金预、决算和各项管理制度,及时拨付预算外资金,切实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国家规定和经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收取、缴纳和使用预算外资金。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设帐外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用预算外资金搞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以及各种形式的高消费。第二十一条专项经费管理专项经费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核拨的指定项目和用途的经费。各级公安、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严格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保证专项任务和计划的完成。专项经费实行专项报告制度,并接受财政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的检查、验收。9第二十二条装备经费的管理各级公安机关购置技术装备,要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做到既要保证公安工作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的积压和损失费。对技术装备逐步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最大度地发挥设备的使用效益。购置大型设备,要进行充分论证,必要可聘请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论证小组,进行全面系统地研究。第五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的资产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是顺利开展公安工作必要的物质条件,管好用好各项资产,对保护国有资产的完好,保障公安各项任务的完成,具有重要的作用。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一)流动资产是指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暂付款、有价证券等。(二)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满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产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通信设备、计算机设备、侦察设备、武器警械、家具、图书、其他设备等。第二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计划财务部门对资产实行归10口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维护、报废、变更制度明确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责任。第六章财务分析与监督第二十六条财务分析和监督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财务分析与监督,掌握公安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维护财经纪律。第二十七条公安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预算执行、资金运用、开支水平、人员增减、财产物质使用与管理、效益考核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等情况的分析。第二十八条公安财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和检查;(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和检查;(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四)对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要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加强日常财务监督,配合审计、财政部门进行审计和检查工作。做到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不断改进财务管理工作。第七章计划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11第三十条为保证公安计划财务工作更好地为公安业务工作服务,公安部计划财务司归口管理公安部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并负责全国公安计划财务的指导工作。省级公安机关应设置计划财务机构,归口管理本机关财务工作,并负责指导全省计划财务工作。市(行署)、县公安机关必须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计划财务机构或专职财会人员,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在任用财会人员时,应选择政治、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对管理公安特费和公安业务费的财会人员要按照机要人员标准以及有关财会人员上岗的要求,经公安机关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配备。第三十二条各级计划财务机构或专职财会人员组织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分析,实施财务监督;编制单位经费预、决算,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在授权范围内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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