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局文件陕西省民政厅陕价行发[2011]154号关于印发《陕西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民政局:为规范我省殡葬服务单位收费行为,维护丧属和殡葬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陕西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根据《陕西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殡葬服务单位的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示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并由设区市价格、财政、民政部门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分别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2陕西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或政府参与投资的殡葬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殡葬服务(不含公墓服务)时的收费行为。第三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价格、财政、民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殡葬服务单位提供的殡葬服务收费和殡葬用品销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有利于推进丧葬习俗改革,节约资源,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减轻丧葬费用负担,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原则。第五条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办法。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确定基本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协调、指导全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制定。第六条殡葬服务中的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按扣除政府财政补助后的成本核定。殡葬服务中的遗体整容、遗体防腐、遗体告别等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第七条除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外的特需殡葬服务收费和殡葬用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和价格由殡葬服务单位按照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实行明码标价。3第八条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收费,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特需殡葬服务收费和销售殡葬用品,应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照章纳税。第九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补助情况,制定对社会困难群体的殡葬服务收费优惠减免政策。第十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并免费提供收费结算清单和规范的服务委托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运营成本,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殡葬服务单位不得违反公平、自愿的原则,强制或变相强制丧属接受服务或搭售殡葬用品。第十二第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陕价费发[2001]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