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帮教业务知识:1、安置帮教,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实行的帮扶救助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持、教育、管理活动。2、加强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和帮助教育,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3、安置帮教工作站是同级安帮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辖区安置帮教日常工作。4、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帮教对象的教育帮助和就业安置,使之增强改过自新的观念,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5、帮教对象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帮教对象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二)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开展工作的原则;(三)对帮教对象,坚持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五)安置帮教工作应当坚持因人制宜与等级管理相结合、社会帮教与家庭帮教相结合、教育帮助与监所教育相结合的原则。6、安置帮教工作站职责(1)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安置帮教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加强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和制度建设。(3)承担安置帮教工作日常事务的组织与实施。(4)制定本辖区安置帮教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5)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安置帮教工作,拓展安置途径。(6)指导和督促本辖区帮教小组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教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帮教措施,确保帮教对象不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7)积极开展广泛的舆论宣传,注重发现和推广典型。(8)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7、安置帮教工作的对象是刑满释放五年之内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三年之内的人员。8、各级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组织要依托基层党政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制、道德和文化教育,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努力减少和消除其消极对抗情绪,激励引导其遵纪守法、自食其力,顺利融入社会。9、2004年初,中央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安置帮教工作“四化”目标的具体内容是: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规范化。10、安置帮教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工作,必须加强与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内容有(1)主动与公安派出所配合,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的管理,制定落实帮教措施;(2)配合监狱、劳教所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家属的思想工作和回归社会的衔接管理;(3)协同公安、民政、劳动、工商等有关部门,做好释解人员和服刑在教人员的职业技能和就业安置;(4)协调有关领导,帮助解决帮教对象的特殊困难;(5)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教工作。11、“三无”人员,指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刑释解教人员。12、2007年2月,南京市司法局在总结近年来安置帮教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南京市刑释解教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南京市帮教对象等级管理测评标准》,对刑释解教人员实行分级帮教和管理,增强了帮教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为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创新了工作体制。13、《南京市帮教对象等级管理测评标准》与《南京市刑释解教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配套施行,通过科学测评,综合分析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危险性和重新犯罪可能性,将刑释解教人员分为宽松管理、一般管理和重点管理三个等级,分别由其家庭、社区和基层司法所负责帮教管理。14、等级管理测评工作由区(县)司法局组织基层司法所和社区具体实施。等级测评内容包括:罪错性质、家庭背景、个性特征、悔罪程度、现实表现以及个人生活状况等方面。15、帮教等级划分:测评分小于10分列入宽松管理;测评分10-85分列入一般管理;测评分大于85分列入重点管理,“三无”、未成年、涉黑、涉毒、涉邪教的帮教对象列入重点管理。16、对重点管理的刑释解教人员,由司法所负责帮教管理,每月进行一次走访并填写《南京市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工作手册》。17、对一般管理的刑释解教人员,由社区居(村)委会或志愿者负责帮教管理,每季度向司法所报告情况,特殊情况及时报告。18、对宽松管理的刑释解教人员,由其亲属负责帮教管理,每半年向司法所报告情况。19、为使分级帮教管理更加科学化,在初次确定刑释解教人员等级后,司法所每半年组织一次跟踪评估,根据刑释解教人员的现实表现和有关情况,适时调整管理等级。20、凡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均在我市,且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在同一区县或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虽在同一区县但不在同一街镇的刑释解教人员均视为委托管理的适用对象。21、人户分离的刑释解教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站负责查找核实其实际居住地,填写《南京市帮教对象委托管理申请表》,由区(县)安置帮教办公室审批。区(县)安置帮教办公室审核后,填写《南京市帮教对象委托管理通知书》,委托其实际居住地安帮机构进行管理,并将材料进行移交。22、刑释解教人员的档案材料包括:基本情况登记表、法律文书(刑事判决书、罪犯出监鉴定表、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鉴定表、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帮教协议书、等级管理测定量表、帮教工作手册、帮教工作记录、帮教期满宣告书等。23、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功能是对刑释解教人员的预报、衔接、帮教、安置、统计、分析、查询等工作实现信息化管理。24、司法所要将对刑释解教人员开展的安置帮教工作信息录入系统,生成上报文件后按半年报、年报每年两次报送区县司法局,半年报在本年7月2日前;年报在次年2月2日前。25、《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记录簿》由村(居、社区)填报并保管,村(居、社区)除按时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记录外,每月上旬要将本村(居、社区)刑释解教人员上月安置帮教工作情况报告司法所。26、刑释解教人员撤帮后,由村(居、社区)将《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记录簿》上交司法所存档。27、刑释解教人员在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回归社会后5年之内,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拘役以上刑事处罚的刑释解教人员均认定为重新违法犯罪。28、凡具有南京市常住户口的刑释解教人员(包括未按规定到公安机关申报落户的),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处以劳动教养或拘役以上刑罚,均为登记备案的对象。29、对外地户籍、常住本市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一旦发现,也要随时掌握,但不属于登记备案对象。30、登记备案制度,以司法所为单位,采取一人一报的方法。由各司法所将本辖区内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时间及处罚情况,填写登记备案表,当天上报区县司法局,区县司法局核实后,于3日内报市局基层处。31、根据优秀司法所创建要求,安置帮教工作中,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率、帮教率和安置率分别应该达到98%、100%、95%32、等级管理测定采取百分制评分,分值越高,社会危险性和重新犯罪可能性越大,管理等级越严。33、帮教对象进入帮教后一个月内,司法所应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测定。测定结果存入帮教对象档案。34、司法所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测定内容和结果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和组织,违反规定的,将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及单位责任。35、司法所应当在帮教对象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7日内,对其个人、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帮教人组成帮教小组,与帮教志愿者签订帮教协议。36、司法所应当采取定期走访、电话或其他询问方式对帮教对象的家庭、单位或社区居(村)委会,了解掌握其情况。37、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和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段,司法所应当走访帮教对象家庭、单位或社区居(村)委会,掌握其情况动态。38、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安置帮教工作台帐,定期和不定期对帮教对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情况及时调整帮教管理措施。39、司法所工作人员应结合工作实际,可通过座谈、调查走访社区组织、派出所、帮教对象工作单位或学校、案件受害人或家庭,以及与帮教对象谈话、查询资料档案等渠道获取信息进行评分,结果经司法所集体研究后,形成管理等级测定报告。40、2007年12月,南京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制定积极的政策措施,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实现再就业和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41、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要及时沟通了解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特别是重点帮教对象的情况,一旦发现刑释解教人员有危害社会的苗头,应当互相通报情况,及时采取预防措施。42、衔接制度是开展安置帮教工作的首要环节,包括监狱、劳教所提前向有关单位移交情况,释解人员报到落启用列管接茬帮教,即预放、通知、报户、专访四个主要环节。43、撤帮制度,指对帮教期满或确无重新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考核,撤除帮教的制度。44、撤帮的主要根据是对帮教对象的思想、道德、行为、守法、工作、生活等方面综合考察、认定,全部过程在帮教组织内部进行,不得公开和外传,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