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2〕3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一、“十一五”节能减排成效显著“十一五”时期,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通过采取强化目标责任、优化产业结构、实施重点工程、推动技术进步、加强重点领域管理、强化政策激励、开展全民行动等措施,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167%,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178%和708%,超额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目标,扭转了“十五”后期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上升的趋势,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二、进一步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十二五”时期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全省能源需求呈刚性增长,能源供需矛盾突出,资源环境约束日趋强化,节能减排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任务相当艰巨。各地、各部门要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全局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进一步把节能减排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作为检验经济是否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标准,下更大决心,用更大气力,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加快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三、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和问责机制,逐级分解下达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和任务,不断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评价体系。要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着力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落实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要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四、强力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实施重点领域节能减排是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重要抓手。要大力推进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突出抓好工业、建筑、交通、农业、商业和民用、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工业领域要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准入标准,推动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全过程控制污染物排放。建筑领域要科学合理改造既有建筑,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智能建筑,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交通领域要重点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和优化运用多种运输方式,逐步提高机动车排放标准,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农业领域要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发展无公害、有机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商业和民用领域要加快商业企业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各类公共机构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政府机关要做表率。五、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省环保厅为主承担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省统计局负责加强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部署本地区“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狠抓贯彻落实,坚决防止出现节能减排工作“前松后紧”的现象,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湖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96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993吨标准煤/万元(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183吨标准煤/万元下降16%,比2005年的151吨标准煤/万元下降34%;“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3200万吨标准煤。2015年,全省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041万吨、12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124万吨、1329万吨分别减少74%(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5%)、97%(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99%);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637万吨、586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695万吨、631万吨分别减少83%、72%。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三)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省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市(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要将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和重点用能、排污单位。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节能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下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各重点用能、排污单位要将节能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各车间、班组。(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统计局、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四)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要组织对重点用能、排污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全面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健全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以及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全省和各地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五)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把地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各市(州)人民政府每年要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省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市(州)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并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六)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预审,严格贷款审批。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承接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安监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强化目标责任制,确保完成任务。加大淘汰电力、钢铁行业以及化肥、电解铝、铁合金、水泥、平板玻璃、造纸、纺织等细分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重点加强小钢铁、小化肥、小造纸、小火电以及城市小锅炉、小热电、小化工等专项治理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职工安置和相关稳定工作。要积极筹措安排资金,落实“以奖代补”政策,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示、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市(州),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当地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华中电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八)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引导全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新建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安全、技术等方面的准入标准。严格执行《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推动工业结构优化升级,调整工业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突出抓好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程,逐步降低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在工业中的比重。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优势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安监局、武汉海关等有关部门负责)(九)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按照《湖北省能源发展战略规划(2008-2020年)》,优化能源结构和布局,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基础上有序发展水电,合理发展火电,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发展核电,加快发展天然气,鼓励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积极发展热电联产,加强能源通道建设,实现输煤输电并举,大力引进省外电力、煤炭和天然气等能源资源。到2015年,全省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5%。(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十)加快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落实《湖北省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深化服务业市场化改革,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力度,改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实施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大力发展金融保险业、信息业和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积极扶持文化产业、旅游业、会展业、中介服务业,全面提升商贸流通、住宿餐饮等行业发展水平。紧紧围绕建设中部地区重要高技术产业基地的战略目标,大力推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武汉综合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集聚国内外资源,培育和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壮大产业规模、拓宽发展领域、提升竞争水平。不断提高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在全省经济中的比重,发挥支撑引领作用。到2015年,全省服务业增加值和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