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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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劳动纪律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纪律管理,树立爱岗敬业的企业文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动纪律考核纳入公司绩效管理体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客观指标和明确的分值来评价被考核人员劳动纪律的遵守情况。第二章考核的组织与实施第三条劳动纪律考核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纪律考核可以采用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的方式。现场检查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组成检查小组;非现场检查可通过统计、查询、部门自查报告等方式进行。第四条劳动纪律考核以月为周期进行评分,总分为20分,扣至0分为止,评分不结转下月;周期内遇岗位调整,评分继续有效。第五条扣分基数为考核月的固定工资部分。考核月因违反劳动纪律而扣发的工资=考核月固定工资部分×考核月劳动纪律扣分之和/100。第三章考勤考核第六条迟到或早退不超过1小时的,扣发当事人1小时工资;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的,扣发当事人2小时工资;迟到或早退超过2小时,不足3小时的,扣发当事人3小时工资;迟到或早退超过3小时,且事后未补假的,按旷工1日处理,不计发当日工资,且扣罚当事人10分。第七条人力资源部未对各部室日常考勤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每次扣罚责任人2分。第八条各部门负责人未认真做好本部室考勤工作的,每次扣罚部门负责人2分。第四章请假考核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均视为旷工:(一)事前未请假,事后未补假者;(二)请假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三)无正当理由,请假到期未归者。旷工1日,不计发当日工资,且扣罚当事人10分。一个年度内连续旷工3日,或者累计旷工5日,即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依据《劳动合同书》的约定办理。第十条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的,每次扣罚请假人30元;如果应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员代为办理而未及时办理的,每次扣罚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员30元。第十一条未按《员工强制休假管理规定》进行强制休假的,对人力资源部、相关部门、应强制休假人员扣罚5-10分。第十二条未按《员工岗位轮调管理规定》进行岗位轮调的,对人力资源部、相关部门、应轮调人员扣罚5-10分。第五章因公外出考核第十三条部门员工市内因公外出,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的,每次扣罚当事人2分。第十四条以外出办公为由办私事,每次扣罚当事人5分。第十五条除人力资源信息系统不能正常使用外,未按规定办理出差审批手续的,每次扣罚出差人30元;如果应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员代为办理而未及时办理的,每次扣罚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员30元。第十六条因公外出超时、超期滞留的,每次扣罚当事人2分。第六章礼仪考核第十七条未按规定着职业装或佩戴公司徽章,每次扣罚当事人2分。第十八条工作时间女士化浓妆、留怪发,男士留怪发、胡须的,每次扣罚当事人3分。第十九条接电话用语不规范,每次扣罚当事人2分。第二十条接待客户用语生硬或不礼貌、使用禁语,每次扣罚当事人5分。第二十一条参加会议或培训,手机突然响起或接听手机,影响会场秩序,或高声谈话、交头接耳、看报纸、杂志及其他与会议无关的材料、无故迟到或退席,每次扣罚当事人5分。第七章廉洁自律考核第二十二条违反公司《廉洁自律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公司在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的同时,每次扣罚当事人10分。第二十三条违反公司《廉洁自律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在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的同时,每次扣罚当事人10分。第八章其他劳动纪律考核第二十四条工作时间擅自窜岗,每次扣罚当事人及关系人各2分。第二十五条工作时间在办公室内吃零食、嬉笑、大声喧哗、用电话或手机聊天取乐、吸烟、看小说及上网看与工作无关的文艺性书刊、穿拖鞋、睡觉、化妆等,均视为违反劳动纪律,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每次扣罚当事人2分。第二十六条工作时间在办公场所带小孩的,每次扣罚当事人3分。第二十七条工作时间接待与本部室工作无关的各种商品推销活动的,每次扣罚当事人2分。第二十八条除公司指定的活动场所外,在办公场所(包括警卫值班岗位)玩扑克、棋类、麻将或从事其他娱乐活动的,每次扣罚当事人10分,并扣罚所在部门负责人5分。第二十九条工作时间非因公买卖股票、基金或炒期货,一般员工扣罚10分,并立即离岗学习;部门负责人扣罚10分,并立即免职,离岗学习。第三十条部室员工出现本办法所规定的违纪现象,部门负责人知晓,且能劝阻而未劝阻的,视为纵容违纪,每次扣罚部门负责人10分。第三十一条员工未按照公司人力资源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每次扣罚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各1分。第三十二条在公司或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中有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其他作弊行为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三条因个人行为,给公司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1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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