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县煤炭工业局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确保发挥应有作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活动。第三条市、县(区)煤炭局、各地方煤矿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建立安全监控中心,形成市、县(区)、矿三级安全监控网络。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联网工作,由市煤炭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县(区)煤炭管理局和各地方煤矿的安全监控系统在市、县(区)煤炭局指导下规划和建设。安全监控系统实行有线传输,有关单位及各地方煤矿必须与网络运行商签订服务协议,并按期缴纳费用,切实保障网络的质量和服务水平。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应当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县(区)煤炭局、各煤炭企业所属集团公司、各地方煤矿必须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明确责任,充分保证系统运行所需的资金和人员,制定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制度和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具备“四证一标志”(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质量计量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软件接口协议符合联网要求。第二章设计、安装、使用与维护第五条煤矿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专项设计方案,由县(区)煤炭局初审并报市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设计进行相应的安装工作。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布置图应当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当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并须编制设备清册、单价、数量及系统概算表。第六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煤矿装备的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一)具有对矿井总回风巷、水平及采区每翼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中的风速、瓦斯、温度等模拟量的采集、监测功能;(二)具有对矿井负压和主要通风机电压、电流、功率模拟量的采集、监测功能;(三)具有对井下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风门开关和通风、排水、提升、运输系统主要机电设备开停等开关量监测和累计量监测功能;(四)自燃发火倾向严重的矿井具备通风压差、温度、一氧化碳、氧气等模拟量监测功能;(五)受水威胁严重的矿井具备水仓水位检测、累计量监测功能,有承压挡水墙的矿井具备水头压力监测功能;(六)对井下监测地点监测数据超限和故障异常具有井上、下同步声光报警功能与故障断电闭锁功能;(七)具有瓦斯断电仪和瓦斯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八)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检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九)具有互联网功能,实现内外部网络互联;(十)监控中心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工作,1台备用。第七条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一)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安装前要在地面经48小时的通电运行,经测试性能可靠、工作稳定,方可安装;(二)安全监控设备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安设。安设范围必须覆盖全部采掘工作面、要害场所及主要设备;(三)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设位置,动力开关、被控开关的安设地点,信号电缆、电源电缆的敷设,监控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附详细布置图;(四)安设安全监控设备时,必须编制安全监控设备安装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安装,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调试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鉴定;(五)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制开关的负荷侧;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长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六)断电仪主机(监控分站)应当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的顶班完好、支护完整、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当设置支架或吊挂,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七)甲烷传感器应当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得悬挂在风筒的同一侧,禁止用新鲜风流直接吹甲烷传感器。第八条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规定,下列场所必须增设相应传感器:(一)长距离煤巷及半煤岩巷道掘进,每达500米巷道增设一个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和复电浓度与回风流甲烷传感器相同;(二)采动卸压带、地质构造带、采掘面过老巷、采空区、钻场、距突出煤层法距小于15米的顶底板岩巷掘进工作面等处必须增设甲烷传感器,其设置方案由煤矿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编制专门措施;(三)瓦斯抽采系统的主干管必须安装瓦斯计量传感器,按规定测定瓦斯抽采量。第九条安全监控系统监控的馈电开关和起动器的工作状况,每月应当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瓦斯超过规定后被控开关动作灵敏可靠。第十条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新系统及原系统改造的催化燃烧型甲烷传感器调校时间为10天;未经改造的在用系统的各类传感器调校时间为7天。甲烷传感器应当在井下调校,调校的同时应当测试瓦斯断电闭锁功能和数据跟踪误差。第十一条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由现场设备完成甲烷风电闭锁功能。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掘进工作面或者回风流中甲烷浓度大于3.0%,必须对局部通风机进行闭锁,需要启动必须通过密码操作软件或使用专用工具进行人工解锁;当掘进工作面或者回风流中甲烷浓度低于1.5%,自动解锁。第十二条甲烷、温度、风速、负压、一氧化碳等重要测点的实时监测数值存盘记录应保存一个月以上,模拟量统计值、报警/解除报警时刻及状态、断电/复电时刻及状态、馈电异常报警时刻及状态、局部通风机、风筒、主要通风机、风门等状态及变化时刻、设备故障/恢复正常工作时刻及状态等记录应当保存1年以上。当系统发生故障时,丢失上述信息的时间长度应当不大于5分钟。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数据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年。第十三条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控中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监控中心机房要有可靠的空调装置,环境条件应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中4.2.1的要求,机房设备要有完善的保护接地,接地极和接线母线要符合规定,设备要有良好的接地避雷装置;(二)监控中心主机及联网主机必须双机备份或多机备份,主机及备用机必须配置不间断电源,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小时;监控中心应24小时连续正常工作,从工作主机故障到备用主机投入正常工作时间应当不大于5分钟;(三)监控中心监控主备计算机不得用于与监控无关的事;运行的计算机应定期维护,监控主备机定期轮换运行,正常情况下,不超过3个月轮换一次,并作好记录;(四)监控中心交流电源应有过压、欠压、避雷和漏电保护的配电柜,双路电源供电;当电网发生故障,线路恢复供电后,应当及时检测电源电压,防止因电网电压的变动,损坏设备或影响设备正常运行;(五)UPS电源应定期测试主要技术指标,当性能指标达不到要求时,要及时更换;(六)调制解调器的接收、发送信号应定期进行测试,一般时间间隔不超过一个月,检查信号幅度大小是否适宜,频率是否正确;(七)监控中心设备的绝缘电阻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接地线的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其电阻值必须小于2Ω;(八)必须按照技术措施及有关规定进行监测场所的定义;对变更监测场所的测点,要在中心运行日志中详细记录下来,以便查找;系统中不用的测点名称及图形,要及时修改和删除,但相关资料的保存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九)安全监控系统网络信息设备,要保持正常运行,不得随意停电,如发现设备故障,要及时与上一级安全监控网络中心联系,并做好运行记录;(十)监控中心所有设备必须有维护及测试记录,并经技术员审核签字,以供考察各设备的技术状况。第十四条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必须达到下列基本要求:(一)严格执行设备监控与人工监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二者统筹兼顾;(二)安全监控设备由现场的当班区队、班组负责保管和使用;当班的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矿监控中心汇报,并协助处理;(三)采掘工作面等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电缆,由当班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并向矿监控中心汇报,矿监控中心及时通知市、县(区)监控中心,严禁擅自停用;(四)开展全员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基本知识教育,促使每个员工了解掌握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五)瓦斯检查员在完成正常检查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检查所检查范围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的同时将检查结果报矿监控中心;瓦斯检查员必须将所检查范围的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作为检查汇报内容之一,认真填写检查记录。第十五条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一)市地方煤矿安全监测检验中心设立专职人员,负责全市安全监控信息网络系统及矿端上传服务器和防病毒软、硬件的维护工作,指导各矿相关部门及时排除系统网络传输故障,保障网络信息畅通;各矿必须与市地方煤矿安全监测检验中心签订监控系统维护协议;(二)建立安全监控设备的定期调试校正制度,所有调校及测试必须建立专门记录,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安全监控设备投入运行的最初2日内进行第一次调试、校正,以后每月至少1次;甲烷等各类传感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调试、校正;(三)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的定期巡查、检修制度,每次检查、检修均应当建立专门记录,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煤矿每天有专人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全面检查;每半年将井下有关监控设备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理、调试、校正;(四)安全监控设备维护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处理故障期间,应当有安全措施,并认真填写故障登记表;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当在8小时内更换;(五)煤矿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安全监控设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仪器仪表,以保证安全监控设备的正常工作;(六)安全监控设备的拆除工作由专职维护人员负责;检修、拆除、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及电源线、控制线,需要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时,必须报矿监控中心,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同专职维护人员共同处理。第十六条安全监控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申请报废更新。(一)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监控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严重失爆而无法修复的;(三)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四)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80%以上的;(五)不符合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规定应淘汰的。第三章运行管理和信息处理第十七条各级安全监控中心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系统操作、维护人员。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和生产调度系统要联合值守、统一指挥。各矿配备系统操作人员不少于7人,维护人员不得少于4人,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一通三防”、电器控制、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基本知识和计算机操作应用技能;(二)具备高中或者中专以上学历和2年以上现场实践经验;(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第十八条各级监控中心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每班至少各有1名操作、1名维护人员;每班值班人员,必须认真浏览分析监视器显示的监控信息数据变化情况,详细记录系统运行状态,及时接收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电子邮件或各种文件、指令、通知